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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等八部委负责同志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特大城市实行积分落户
黄明表示,《意见》对户口迁移政策作了具体解释,总的要求是“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只要有意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等城市基本放开,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可以落户。”据黄明介绍,对能放开的大城市也是尽量放开,如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只要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就可以落户。
“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这是根据特大城市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黄明表示,为了做到“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首先要从户籍管理上严格户口迁移政策,特别是要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原则,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并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解决落户问题。
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
有记者提出,近年不少中小城市放开了落户政策,却没有吸引农村转移人口前来落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中小城市是我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大约有50%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分布在县级市和地级市。
“下一步,为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国家将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李朴民说,“同时,要着力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表示,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有效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
稳定就业让农民工融于城市
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达1.74亿人,同比增加307万,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增幅有所下降,中西部农民工的增量快于东部。
“稳定就业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立足之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对每年新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特别是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
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意见》提出,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介绍,截至目前,有27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政策,有30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今年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了高考的报名手续。
据刘利民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规划上,教育部要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上,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坚持分类指导,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平等接受教育;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可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意见》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48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5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员47.6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辖区内常住人口都是社区卫生服务对象。”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说,在计生服务方面,依据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已婚育龄人群均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土地三权
有记者提出,改革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副局长表示,三项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农民的重要权利,必须依法保护。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现阶段,不得以农民放弃或者退出‘三权’作为落户城市的前提条件。”赵阳说。
“两条腿”解决住房问题
《意见》提出,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总的原则还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进城人员市场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另一方面,将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据介绍,按照《意见》,国家住建部门将分三个层次解决上述问题:
——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没有落户、但已经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保障房体系。
——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意见》提出,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此,杨志明解释,根据《意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保。 “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相关办法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据杨志明介绍,主要规定有:
——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链接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发展历程?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特大城市实行积分落户
黄明表示,《意见》对户口迁移政策作了具体解释,总的要求是“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只要有意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等城市基本放开,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可以落户。”据黄明介绍,对能放开的大城市也是尽量放开,如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只要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就可以落户。
“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这是根据特大城市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黄明表示,为了做到“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首先要从户籍管理上严格户口迁移政策,特别是要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原则,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并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解决落户问题。
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
有记者提出,近年不少中小城市放开了落户政策,却没有吸引农村转移人口前来落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中小城市是我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大约有50%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分布在县级市和地级市。
“下一步,为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国家将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李朴民说,“同时,要着力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表示,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有效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
稳定就业让农民工融于城市
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达1.74亿人,同比增加307万,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增幅有所下降,中西部农民工的增量快于东部。
“稳定就业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立足之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对每年新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特别是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
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意见》提出,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介绍,截至目前,有27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政策,有30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今年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了高考的报名手续。
据刘利民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规划上,教育部要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上,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坚持分类指导,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平等接受教育;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可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意见》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48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5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员47.6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辖区内常住人口都是社区卫生服务对象。”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说,在计生服务方面,依据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已婚育龄人群均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土地三权
有记者提出,改革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副局长表示,三项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农民的重要权利,必须依法保护。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现阶段,不得以农民放弃或者退出‘三权’作为落户城市的前提条件。”赵阳说。
“两条腿”解决住房问题
《意见》提出,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总的原则还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进城人员市场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另一方面,将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据介绍,按照《意见》,国家住建部门将分三个层次解决上述问题:
——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没有落户、但已经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保障房体系。
——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意见》提出,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此,杨志明解释,根据《意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保。 “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相关办法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据杨志明介绍,主要规定有:
——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链接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发展历程?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