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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下中越两国经贸往来愈加频繁,跨境贸易纷争与投资冲突随之增多。在中越跨境经贸领域构建法律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商业冲突、维护贸易公平,还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跨境合作。本文试图探讨中越经济贸易往来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中越法律环境现实,提出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方法,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风险评估及解决办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跨境经济贸易;法律风险;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与越南山水相连,借助“一带一路”的春风,两国之间的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但是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与中国企业对越投资贸易过程中,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对越南经贸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增加“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损失概率。进而打击民间经济往来的积极性,不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铺开,这对中越两国跨境经贸法律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 中越跨境经贸合作概要
越南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南下境外的首站,2018年成为中国最大的东盟经贸合作伙伴,据越南海关总署统计,2018年中越双边贸易额达到10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12.71%,中国对越出口额达654.38亿美元,对越进口额达到412.68亿美元。中越经贸合作具有互补性强、交流频繁、增长速度快等特点,近年来双边贸易额不断攀升。得益于两国的开放政策与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跨境贸易便利度上升,商品种类逐渐增多,赴越投资经商人数增加,地区产业格局升级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为了降低生產成本大量从越南进口廉价生产原材料与电子产品,对越出口成衣制品;而越南作为农业、轻工业为主的国家需要进口大量金属冶炼品提升其工业制造水平。从政策方面考虑,两国在经贸合作方面签订了大量政策利好文件。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顺应“一带一路”的机遇深化战略互补与互联互通,于2015年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议定书》,2017年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的联合声明》,总体推动升级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建设,从而提升中越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2017年习近平主席对越南国事访问期间,双方所签订的《关于加快推进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框架协议谈判进程的谅解备忘录》、《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确定2017-2021年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的谅解备忘录》加快推进中越双边贸易,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对双方前期所共同建设的凭祥—同登跨境经济合作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在推动履行法律程序、海关审批手续简化、双边贸易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2 跨境经贸合作的法律风险与越南营商环境
虽然中越两国社会制度相似,但很多法律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管理方法还是有很多区别。中越经贸往来过程中,中方企业不仅要面临语言环境差异、开拓市场等挑战,还要面临越方临时审查、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跨境经贸法律保护缺失等诸多法律性风险。该问题不仅关系中越经济贸易发展,甚至关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发展大局。笔者将选取中越之间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证明日趋严峻的法律问题将会制约跨境经贸发展并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
中越跨境经济贸易往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仲裁手段,跨境经贸涉及两国法律和管辖权冲突需要系统的争端解决机制调解。现实中,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中的商业冲突时有发生,双方却缺乏有效、因地制宜的跨境法律机制来保证跨境贸易的公平性。如果这些法律和机制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立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即使形式上建立了,也很难有效的开展活动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从两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跨境经济合作区是由两个主权国家共同出地构建的密封式经贸区域,两国分别管理本国所属片区,在属人管辖权与适用哪一国法律方面就显得举步维艰。由于合作区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可适用条款来自两国签订的跨境经济合作协议或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框架文本,因此涉及合作协议本身有关的冲突及解释甚至选用哪一国仲裁员裁定商事纠纷成为问题根源所在。倘若每件商事纠纷都提交国际私法审判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既效率低下也不现实;若通过仲裁机构,其选定亦是有诸多不便。
从一般边民互市与对越贸易的角度来看,越方国内制定的《越南对进口商品反倾销法令》与《越南进口商品反补贴管理规定》很大程度上对越南本土商品贸易进行了贸易保护,既影响了中国对越正常的贸易逆差,也使中国企业在受到不公正的贸易对待时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申诉。在中国商品进入越南市场过程中,市场准入壁垒较多,中国经营者在遭受财产损失时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由于外经贸风险的复杂性、多变性,企业单纯依靠自身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效果有限,在企业完善自身风险管理制度的同时,需要政府和相关组织加大协调和支持力度,多头并举,共同预防外经贸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赴越投资设厂过程中,因为国家利益冲突或是金融监管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比比皆是,不但打击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贸易形象。越南“革新开放”三十年以来市场活度程度不断上升,投资环境加以改善,法律逐渐健全,但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经常会遇到规章制度以外的突发问题。越方在外国人投资设厂的法律条文上行使不透明,使得投资者在投资规定与投资现实之间遭遇巨大差距;越方对投资者设立多项规定提升市场准入壁垒,对中国企业雇佣中国员工有一定限制,影响中方投资经商热情。而部分企业缺乏合理的投资手段与机制,急于求成,铤而走险,往往人财两空。两国外交形势的动荡与越南本土民族主义的盛行曾经影响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乃至在越员工的生命健康权。2014年5月越南国内发生了针对中资企业打砸抢事件,越南当地激进分子袭击中国工业厂房,导致多名中国工人受伤,多地厂房停止生产,对中资企业与当地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中国本土企业对越南法律环境不清晰的认识与相关投资协调机制的缺位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产生和不公正的投资待遇,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是任何争端解决机构的基本目标,无疑也是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公约》制定时应始终秉持的理念。 越南本土法制和行政执法存在不完整、不透明、随意性等特征,阻碍中越跨境投资贸易往来健康发展,影响两国间良好经济交往形势。我国赴越开展跨境厂房建立过程中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申请表格,通过长时间等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明,在正常营业过程常遭遇当地行政部门以劳工问题、卫生检查、国家安全等名义进行的搜查,轻则影响当天营业额,重则需要缴纳大量处罚金,甚至关闭厂房。越南地方为了吸引更多投资金额与管理技术,往往对中国投资者以便利的优惠政策和土地使用權,但当中方投资到达越南正式投资设厂或是已经产生良好效益之时,当地政府以多项名义收回政策优惠并对中方企业提出诸多要求。中国企业的遭遇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在对越南投资贸易环境缺乏全局性认识下贸然开展经贸合作,另一方面是两国缺乏对跨境投资贸易进行合法化约束的相关条例规定及冲突解决办法,此类情况不利于未来双方经贸合作。
3 合理构建争端解决机制与法律问题解决办法
“一带一路”战略与倡议实施背景下,跨境经济贸易活跃度增大,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解决作用,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跨境贸易争端,是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在具体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上,应考虑到相关方的可接受性、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争端解决结果的有效执行性等方面。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来自于两国间国内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理源泉主要是合作区有关的双方政府有关合作区建设框架文件与合作交流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就商业经营有关事项作出管理规定,但是就商业冲突仲裁与适用法律上还存在尚不明确的内容。
中越间跨境经贸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首先要从法理本身入手,依照两国已签订的贸易往来协议文件为基础,从本国国内法律中寻求可转化部分,在遵循WTO基本原则与两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合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的成文法律体系。比如,要完善中国投资者与越南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是对中越双边条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次,机制的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在争端解决中不可或缺,双方的创新决定机制能否事半功倍,两国协议文件与机制权限须提供调解与仲裁足够的法律依据。在程序设计上,机制需对仲裁案件登记管理、证据收集与实施调查、两国调解员或仲裁员的选定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相关规则应强调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尊重缔约方的原意,并将之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跨境贸易调解与仲裁需要注重的是公平性与透明性,双方工作人员的选定、调查取证程序甚至翻译的准确与否都会影响调解与仲裁的结果。最后,在具备机制平台与政策平台的基础上,机制的合理构建离不开人才资源与资金资源。在人才选聘方面,通晓两国商法和语言的法律人才是必不可少的,跨境地区有不少致力于商业争端解决且具有良好法律及商业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通过外部选聘与培训上岗等方式可以选为调解或仲裁后备人员。在资金方面,无论是国家财政层面还是边境地方政府,需要拨款解决建设争端解决机制、硬件办公设施与人才薪资等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类似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在经贸交往中希望增加投资量与贸易量,但却又担心因法律仲裁伤害本国经济利益,需要通过合理公平的方式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因此公平公正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贸易阻力,促进两国跨境贸易可持续发展。
了解越南当地法律,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善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是中资企业在越生存的必要业务。中国经营者要通晓越南本地商法,了解海关程序及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知法守法的情况下遇到贸易冲突要善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利益。许多在越经营者在国外遭受信用证欺骗、商品瑕疵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只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法务工作和咨询专家意见,在必要情况下行使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企业因法律问题造成的损失。
加强对越跨境投资贸易综合评估,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政府组织协调力度,齐头并进共同防范跨境贸易中的法律风险。越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营不规范,信用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中方企业开展跨境合作十分不利。企业在赴越进行合作和投资设厂前应进行实地考察,邀请专家进行系统综合的风险评估,成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和法务部门降低风险成本。政府间通过强化沟通交换意见,提出能有效保护中资企业合法利益的政策或协议,共同构建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加快调解仲裁的实现。
4 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跨境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中越经贸合作长期发展,是“一带一路”战略成功施行的法律保证。我国“一带一路”展开和跨境经济合作面临的既是开放合作的机遇也有冲突和挑战,而当下跨境经贸相关法律建设已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合理构建符合中越双方国情、双方经贸发展现实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有区别的市场状况和法律制度中谋求共同诉求和实施可行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贸易合作实力,深化“一带一路”多方面合作。
参考文献:
[1] 刘建文,雷小华.广西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前景、问题和对策[J].东南亚纵横,2010(06).
[2] 曾彦,曾令良.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特征与法律和机制保障[J].时代法学,2012(05).
[3] 邓玲.越南经贸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08).
[4] 鲁洋.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J].国际法研究,2017(04).
[5]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01).
[6] 张世虹.合作博弈视角下中国对越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昆明理工大学,2016.
[7] 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02).
作者简介:黄俊(1994—),男,广西贵港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越南跨境经济合作。
关键词:跨境经济贸易;法律风险;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与越南山水相连,借助“一带一路”的春风,两国之间的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但是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与中国企业对越投资贸易过程中,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对越南经贸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增加“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损失概率。进而打击民间经济往来的积极性,不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铺开,这对中越两国跨境经贸法律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 中越跨境经贸合作概要
越南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南下境外的首站,2018年成为中国最大的东盟经贸合作伙伴,据越南海关总署统计,2018年中越双边贸易额达到10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12.71%,中国对越出口额达654.38亿美元,对越进口额达到412.68亿美元。中越经贸合作具有互补性强、交流频繁、增长速度快等特点,近年来双边贸易额不断攀升。得益于两国的开放政策与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跨境贸易便利度上升,商品种类逐渐增多,赴越投资经商人数增加,地区产业格局升级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为了降低生產成本大量从越南进口廉价生产原材料与电子产品,对越出口成衣制品;而越南作为农业、轻工业为主的国家需要进口大量金属冶炼品提升其工业制造水平。从政策方面考虑,两国在经贸合作方面签订了大量政策利好文件。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顺应“一带一路”的机遇深化战略互补与互联互通,于2015年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议定书》,2017年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的联合声明》,总体推动升级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建设,从而提升中越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2017年习近平主席对越南国事访问期间,双方所签订的《关于加快推进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框架协议谈判进程的谅解备忘录》、《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确定2017-2021年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的谅解备忘录》加快推进中越双边贸易,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对双方前期所共同建设的凭祥—同登跨境经济合作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在推动履行法律程序、海关审批手续简化、双边贸易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2 跨境经贸合作的法律风险与越南营商环境
虽然中越两国社会制度相似,但很多法律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管理方法还是有很多区别。中越经贸往来过程中,中方企业不仅要面临语言环境差异、开拓市场等挑战,还要面临越方临时审查、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跨境经贸法律保护缺失等诸多法律性风险。该问题不仅关系中越经济贸易发展,甚至关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发展大局。笔者将选取中越之间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证明日趋严峻的法律问题将会制约跨境经贸发展并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
中越跨境经济贸易往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仲裁手段,跨境经贸涉及两国法律和管辖权冲突需要系统的争端解决机制调解。现实中,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中的商业冲突时有发生,双方却缺乏有效、因地制宜的跨境法律机制来保证跨境贸易的公平性。如果这些法律和机制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立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即使形式上建立了,也很难有效的开展活动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从两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跨境经济合作区是由两个主权国家共同出地构建的密封式经贸区域,两国分别管理本国所属片区,在属人管辖权与适用哪一国法律方面就显得举步维艰。由于合作区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可适用条款来自两国签订的跨境经济合作协议或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框架文本,因此涉及合作协议本身有关的冲突及解释甚至选用哪一国仲裁员裁定商事纠纷成为问题根源所在。倘若每件商事纠纷都提交国际私法审判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既效率低下也不现实;若通过仲裁机构,其选定亦是有诸多不便。
从一般边民互市与对越贸易的角度来看,越方国内制定的《越南对进口商品反倾销法令》与《越南进口商品反补贴管理规定》很大程度上对越南本土商品贸易进行了贸易保护,既影响了中国对越正常的贸易逆差,也使中国企业在受到不公正的贸易对待时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申诉。在中国商品进入越南市场过程中,市场准入壁垒较多,中国经营者在遭受财产损失时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由于外经贸风险的复杂性、多变性,企业单纯依靠自身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效果有限,在企业完善自身风险管理制度的同时,需要政府和相关组织加大协调和支持力度,多头并举,共同预防外经贸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赴越投资设厂过程中,因为国家利益冲突或是金融监管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比比皆是,不但打击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贸易形象。越南“革新开放”三十年以来市场活度程度不断上升,投资环境加以改善,法律逐渐健全,但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经常会遇到规章制度以外的突发问题。越方在外国人投资设厂的法律条文上行使不透明,使得投资者在投资规定与投资现实之间遭遇巨大差距;越方对投资者设立多项规定提升市场准入壁垒,对中国企业雇佣中国员工有一定限制,影响中方投资经商热情。而部分企业缺乏合理的投资手段与机制,急于求成,铤而走险,往往人财两空。两国外交形势的动荡与越南本土民族主义的盛行曾经影响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乃至在越员工的生命健康权。2014年5月越南国内发生了针对中资企业打砸抢事件,越南当地激进分子袭击中国工业厂房,导致多名中国工人受伤,多地厂房停止生产,对中资企业与当地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中国本土企业对越南法律环境不清晰的认识与相关投资协调机制的缺位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产生和不公正的投资待遇,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是任何争端解决机构的基本目标,无疑也是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公约》制定时应始终秉持的理念。 越南本土法制和行政执法存在不完整、不透明、随意性等特征,阻碍中越跨境投资贸易往来健康发展,影响两国间良好经济交往形势。我国赴越开展跨境厂房建立过程中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申请表格,通过长时间等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明,在正常营业过程常遭遇当地行政部门以劳工问题、卫生检查、国家安全等名义进行的搜查,轻则影响当天营业额,重则需要缴纳大量处罚金,甚至关闭厂房。越南地方为了吸引更多投资金额与管理技术,往往对中国投资者以便利的优惠政策和土地使用權,但当中方投资到达越南正式投资设厂或是已经产生良好效益之时,当地政府以多项名义收回政策优惠并对中方企业提出诸多要求。中国企业的遭遇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在对越南投资贸易环境缺乏全局性认识下贸然开展经贸合作,另一方面是两国缺乏对跨境投资贸易进行合法化约束的相关条例规定及冲突解决办法,此类情况不利于未来双方经贸合作。
3 合理构建争端解决机制与法律问题解决办法
“一带一路”战略与倡议实施背景下,跨境经济贸易活跃度增大,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解决作用,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跨境贸易争端,是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在具体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上,应考虑到相关方的可接受性、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争端解决结果的有效执行性等方面。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来自于两国间国内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理源泉主要是合作区有关的双方政府有关合作区建设框架文件与合作交流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就商业经营有关事项作出管理规定,但是就商业冲突仲裁与适用法律上还存在尚不明确的内容。
中越间跨境经贸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首先要从法理本身入手,依照两国已签订的贸易往来协议文件为基础,从本国国内法律中寻求可转化部分,在遵循WTO基本原则与两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合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的成文法律体系。比如,要完善中国投资者与越南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是对中越双边条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次,机制的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在争端解决中不可或缺,双方的创新决定机制能否事半功倍,两国协议文件与机制权限须提供调解与仲裁足够的法律依据。在程序设计上,机制需对仲裁案件登记管理、证据收集与实施调查、两国调解员或仲裁员的选定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相关规则应强调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尊重缔约方的原意,并将之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跨境贸易调解与仲裁需要注重的是公平性与透明性,双方工作人员的选定、调查取证程序甚至翻译的准确与否都会影响调解与仲裁的结果。最后,在具备机制平台与政策平台的基础上,机制的合理构建离不开人才资源与资金资源。在人才选聘方面,通晓两国商法和语言的法律人才是必不可少的,跨境地区有不少致力于商业争端解决且具有良好法律及商业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通过外部选聘与培训上岗等方式可以选为调解或仲裁后备人员。在资金方面,无论是国家财政层面还是边境地方政府,需要拨款解决建设争端解决机制、硬件办公设施与人才薪资等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类似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在经贸交往中希望增加投资量与贸易量,但却又担心因法律仲裁伤害本国经济利益,需要通过合理公平的方式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因此公平公正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贸易阻力,促进两国跨境贸易可持续发展。
了解越南当地法律,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善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是中资企业在越生存的必要业务。中国经营者要通晓越南本地商法,了解海关程序及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知法守法的情况下遇到贸易冲突要善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利益。许多在越经营者在国外遭受信用证欺骗、商品瑕疵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只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法务工作和咨询专家意见,在必要情况下行使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企业因法律问题造成的损失。
加强对越跨境投资贸易综合评估,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政府组织协调力度,齐头并进共同防范跨境贸易中的法律风险。越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营不规范,信用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中方企业开展跨境合作十分不利。企业在赴越进行合作和投资设厂前应进行实地考察,邀请专家进行系统综合的风险评估,成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和法务部门降低风险成本。政府间通过强化沟通交换意见,提出能有效保护中资企业合法利益的政策或协议,共同构建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加快调解仲裁的实现。
4 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跨境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中越经贸合作长期发展,是“一带一路”战略成功施行的法律保证。我国“一带一路”展开和跨境经济合作面临的既是开放合作的机遇也有冲突和挑战,而当下跨境经贸相关法律建设已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合理构建符合中越双方国情、双方经贸发展现实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有区别的市场状况和法律制度中谋求共同诉求和实施可行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贸易合作实力,深化“一带一路”多方面合作。
参考文献:
[1] 刘建文,雷小华.广西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前景、问题和对策[J].东南亚纵横,2010(06).
[2] 曾彦,曾令良.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特征与法律和机制保障[J].时代法学,2012(05).
[3] 邓玲.越南经贸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08).
[4] 鲁洋.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J].国际法研究,2017(04).
[5]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01).
[6] 张世虹.合作博弈视角下中国对越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昆明理工大学,2016.
[7] 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02).
作者简介:黄俊(1994—),男,广西贵港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越南跨境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