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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观目前国内外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权威部门的披露指数、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模型测度的代理变量、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本文对这四种类型方法的优缺点分别进行了总结和评述,以期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实证研究贡献微薄的力量。
【关键词】会计信息;透明度;衡量
会计信息透明度是指透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明确、容易地知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这些经营活动的后果,从而得到清晰、完整、可比、不失真的影像。综观目前相关实证文献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研究,其衡量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权威部门的披露指数
西方学者以信息披露指数衡量信息透明度时常常以权威部门的信息披露评级作为信息透明度的替代指标。常用的有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CIFAR)的信息披露评级、标准普尔(T&D)的透明度和披露评级、普华永道(PWC)的“不透明指数”等。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和标准普尔的披露指数主要用于国家之间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比较,相关组织在各研究国家中抽取几个公司,利用统一的衡量指标,分几个大的类别进行评分,然后加权得出各个国家有关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评级结果,进而进行国际比较;普华永道在测定会计不透明指数时是针对国家透明度而言的,调查的12个问题均是基于各个国家的会计整体情况而设计的,并非是公司水平上的调查,只能体现国家整体会计信息透明度差异情况。上述评价体系中,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的指标和标准普尔的评价指标只是衡量公司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于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给予有效的鉴定,不能控制披露的准确度和识别错误或欺诈,只要各国家信息披露数量越多,则被认为越透明。此外,欧洲戴米诺、亚洲里昂证券、美国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等将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作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立了各自的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评价指标。
国内,张程睿(2006)、王俊秋和张奇峰(2007)使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考评来量化公司信息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1年开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对深交所上市满6个月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评级,以上市公司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进行等级考评,这包括对公司强制披露情况和自愿披露内容的考核。
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
Jinbae Kim(2005)利用自建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进行相关研究。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4)在其建立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建立了信息披露评价子系统,从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三个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但目前尚未形成相应的数据库;王建峰(2004)、张翼、林晓驰(2004)、钟伟强、张天西(2006)等也在各自研究中建立了相应的公司自愿披露评级体系。这些研究指标的构建缺陷是明显的: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或针对企业的强制性披露情况进行衡量,或仅限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在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多数研究主要局限于年报;在对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确定上,部分研究根据重要程度差异赋予了不同指标相应的权重,较多的研究则赋予各指标以相同的权重。
三、模型测度的代理变量
用模型测度信息透明度的常用方法有两类,一类用相关系数、回归系数或回归R2来计量信息透明度,如Utal Bhattacharya(2003)用应计项目与现金流量的相关系数来估计收益的信息透明度,Fan等(2002)使用股票回报与会计收益回归的系数作为信息透明度的代理变量,陈继云和陈信元(2005)用会计收益和净资产账面价值对股价的解释能力(R2)来估计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信息含量部分。另一类是是用盈余管理计量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琼思(Jones)模型回归残差的绝对值来反向估计会计信息透明度(陈继云等,2005;毛志宏,2006)。他们的理由是:依据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包括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主要因素。因为盈余管理(包括财务报告舞弊)一旦发生,则意味着上市公司不仅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规定,而且没有做到“真实且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四、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
刘立国和杜莹(2003)把审计意见分为标准无保留和其他意见两种类型,然后用这两种类型来计量会计信息质量或会计透明度;汪炜和蒋高峰(2004)利用公司自愿性披露作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替代指标,具体做法是以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衡量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指数(指数=临时公告数量+季报数量)。使用这些代理指标的好处是计量准确、容易获取,然而,由于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毕竟不能代表公司众多会计信息的全部,也不能体现企业的核心会计信息,它只是体现研究者研究目的的某一个方面,因此很难将其研究结果扩展。所以,某一个或某几个信息披露代理指标未免显得过于片面和单薄,它难以承担起对复杂的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衡量。
基于上述回顾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对会计信息透明度衡量都存在一定缺陷。权威部门的披露指数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侧重于公司的整体信息披露,且大都以信息披露的数量来代替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给予有效的鉴定,或避而不谈,或简单地倚重于审计意见,而这对于我国现实的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来说是不太合适的;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在权重确定上,主观性体现较强,客观性有待提高,同时自建指标因巨大的工作量而不得不使用小样本进行研究,影响了研究结果的解释能力,研究难以复制和验证。而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更难以担当测度复杂的会计信息核心品质——透明度的重任。因此,寻求更能反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指标和研究方法,这将是中外会计学者努力的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魏明海,刘峰,施鲲翔.论会计透明度[J].会计研究.2001(9).
[2]张程睿.中国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Utpal Bhattacharya,Hazem Daouk,Michael welker.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3(3).
[4]陈继云,陈信元.会计透明度研究的理论框架与初步应用——基于中国新兴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N].中国会计学会网站论文,2006.
[5]崔伟,陆正飞.董事会规模、独立性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8(2).
【关键词】会计信息;透明度;衡量
会计信息透明度是指透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明确、容易地知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这些经营活动的后果,从而得到清晰、完整、可比、不失真的影像。综观目前相关实证文献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研究,其衡量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权威部门的披露指数
西方学者以信息披露指数衡量信息透明度时常常以权威部门的信息披露评级作为信息透明度的替代指标。常用的有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CIFAR)的信息披露评级、标准普尔(T&D)的透明度和披露评级、普华永道(PWC)的“不透明指数”等。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和标准普尔的披露指数主要用于国家之间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比较,相关组织在各研究国家中抽取几个公司,利用统一的衡量指标,分几个大的类别进行评分,然后加权得出各个国家有关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评级结果,进而进行国际比较;普华永道在测定会计不透明指数时是针对国家透明度而言的,调查的12个问题均是基于各个国家的会计整体情况而设计的,并非是公司水平上的调查,只能体现国家整体会计信息透明度差异情况。上述评价体系中,国际财务分析研究中心的指标和标准普尔的评价指标只是衡量公司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于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给予有效的鉴定,不能控制披露的准确度和识别错误或欺诈,只要各国家信息披露数量越多,则被认为越透明。此外,欧洲戴米诺、亚洲里昂证券、美国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等将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作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立了各自的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评价指标。
国内,张程睿(2006)、王俊秋和张奇峰(2007)使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考评来量化公司信息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1年开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对深交所上市满6个月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评级,以上市公司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进行等级考评,这包括对公司强制披露情况和自愿披露内容的考核。
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
Jinbae Kim(2005)利用自建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进行相关研究。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4)在其建立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建立了信息披露评价子系统,从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三个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但目前尚未形成相应的数据库;王建峰(2004)、张翼、林晓驰(2004)、钟伟强、张天西(2006)等也在各自研究中建立了相应的公司自愿披露评级体系。这些研究指标的构建缺陷是明显的: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或针对企业的强制性披露情况进行衡量,或仅限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在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多数研究主要局限于年报;在对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确定上,部分研究根据重要程度差异赋予了不同指标相应的权重,较多的研究则赋予各指标以相同的权重。
三、模型测度的代理变量
用模型测度信息透明度的常用方法有两类,一类用相关系数、回归系数或回归R2来计量信息透明度,如Utal Bhattacharya(2003)用应计项目与现金流量的相关系数来估计收益的信息透明度,Fan等(2002)使用股票回报与会计收益回归的系数作为信息透明度的代理变量,陈继云和陈信元(2005)用会计收益和净资产账面价值对股价的解释能力(R2)来估计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信息含量部分。另一类是是用盈余管理计量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琼思(Jones)模型回归残差的绝对值来反向估计会计信息透明度(陈继云等,2005;毛志宏,2006)。他们的理由是:依据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包括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主要因素。因为盈余管理(包括财务报告舞弊)一旦发生,则意味着上市公司不仅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规定,而且没有做到“真实且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四、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
刘立国和杜莹(2003)把审计意见分为标准无保留和其他意见两种类型,然后用这两种类型来计量会计信息质量或会计透明度;汪炜和蒋高峰(2004)利用公司自愿性披露作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替代指标,具体做法是以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衡量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指数(指数=临时公告数量+季报数量)。使用这些代理指标的好处是计量准确、容易获取,然而,由于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毕竟不能代表公司众多会计信息的全部,也不能体现企业的核心会计信息,它只是体现研究者研究目的的某一个方面,因此很难将其研究结果扩展。所以,某一个或某几个信息披露代理指标未免显得过于片面和单薄,它难以承担起对复杂的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衡量。
基于上述回顾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对会计信息透明度衡量都存在一定缺陷。权威部门的披露指数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侧重于公司的整体信息披露,且大都以信息披露的数量来代替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给予有效的鉴定,或避而不谈,或简单地倚重于审计意见,而这对于我国现实的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来说是不太合适的;而研究者自建的披露指标在权重确定上,主观性体现较强,客观性有待提高,同时自建指标因巨大的工作量而不得不使用小样本进行研究,影响了研究结果的解释能力,研究难以复制和验证。而简单的个别代理指标更难以担当测度复杂的会计信息核心品质——透明度的重任。因此,寻求更能反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指标和研究方法,这将是中外会计学者努力的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魏明海,刘峰,施鲲翔.论会计透明度[J].会计研究.2001(9).
[2]张程睿.中国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Utpal Bhattacharya,Hazem Daouk,Michael welker.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3(3).
[4]陈继云,陈信元.会计透明度研究的理论框架与初步应用——基于中国新兴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N].中国会计学会网站论文,2006.
[5]崔伟,陆正飞.董事会规模、独立性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