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重現
2013年2月25日下午,與2012年震驚廣東擔保業的「華鼎事件」相關的首宗刑事訴訟在廣州市開庭審理。被告楊國義(廣州藍碩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經創富公司分別向兩個銀行申請1350萬元(人民幣,下同)擔保貸款,得款後將該筆貸款全額交由創富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使用,收取每年約13%的資金增值收益。2011年7月,楊國義需要用款運營,先後三次向創富公司申請自己所貸款項無果。直到12月,創富公司付給楊國義50萬元,其後再未付所貸款項。
楊國義在2012年1月創富停止付其增值收益後仍向銀行支付1月至4月利息12萬餘元。6月14日,檢方稱楊國義投案自首。目前尚欠貸款案值餘1072.5萬元。
在華鼎首個刑事案中,檢察院以「騙貸罪」起訴楊國義,楊國義以「無罪」申訴。接下來,在廣州,法院將陸續開庭審理涉案的62家中小企業,首批為26家。
「這根本就是擔保行業的潛規則,也是大陸銀行業自己的問題,利率沒有市場化,這種產品在海外銀行本來有獨立貸款渠道,不用找擔保公司的。」證券時報網資深專家表示。
「企業是第一還款人,擔保公司出事了,企業得還銀行的貸款,只能自己消化被擔保公司用掉的資金。銀行還是貸款給企業的,至於企業把資金給擔保公司,理論上銀行是沒有責任的。擔保公司出問題了,企業還得還貸。不過,銀行對資金用途沒有監管到位,其實也是失責。銀行風險管控這麼多年了,如果監管到位,這種渠道出事也就能夠避免了吧。」
是「受害人」還是「協同騙貸」?
一方面,中小企業主貸款困難,但凡有些實力的企業也不會走擔保公司的渠道向銀行貸款;另一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先天設計也存在問題。在這個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裏,海外經驗是由政府來做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但是在大陸,隨著2003年《擔保法》出台,民營資本迅速湧入,政府資金基本退出擔保企業,擔保公司在合法經營難以生存、金融機構監管薄弱的情況下,融資擔保抽逃資金、放高利貸、非法集資、截留保證金和貸款等違規方式就大行其道。
本不高明的「騙貸伎倆」卻將全大陸多家國有及股份制銀行、中小企業捲入其中。華鼎創富的做法在業內並不罕見。
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繼而說服中小企業從銀行超額貸款,並將多貸部分截留「理財」,同時提供給中小企業高額的理財收益,在這個擔保—融資—理財的利益鏈條上,只要資金鏈不斷裂,各方都是受益者:銀行獲得放貸收益,小企業獲得貸款,同時還可以獲得貸出資金不菲的「理財收益」。
然而,經濟下行,與華鼎關聯的這些企業投資理財失敗;2011年銀行收縮放貸後,華鼎資金鏈斷裂;企業不願為華鼎買單還貸;銀行出現不良貸款。從這個角度看,被「潛規則」的楊國義跟其他上千中小型企業主一樣,都是受害者。但從法律角度講,楊國義是「受害者」還是「協同騙貸者」,仍有待刑事起訴審判結果。
迄今為止,楊國義仍欠A行400萬元,欠B行672.5萬元。檢方認為,楊國義明知創富拔高貸款額度實為圈錢,仍配合行事,當中有「節省利息」的利益動機,是騙貸行為。楊反駁稱,自己在共管賬戶中處於弱勢,被創富用作圈錢工具,並無騙貸動機和舉動。「創富從2006年開始一直這麼搞,幾千份假合同,連錯別字都一樣,款項集中劃到幾家貿易公司,銀行怎能不知道。」
楊國義明明知道這些合同都是違法的,卻以「我只蓋了章,其他都不了解」來辯解,這是不合理的。其應該知道其簽注、蓋單位公章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另外,楊國義在創富公司經營狀況正常,按月給資金增值收益時,並未向銀行提醒風險。而是其每年13%的收益難以保障時,基於其承擔的風險才向銀行提示風險。這並不能證明其無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
然而,楊國義的辯護律師、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李伯僑律師指出:「關鍵證據不足,如何判定楊國義是否有罪」,控方並沒有提供銀行經辦人員的證詞,難以把事實真相還原。李伯僑還認為,經營行為和犯罪行為有本質區別。企業需要盈利,降低成本,也為此承擔了相應風險。
企業主是上黑名單還是無奈轉貸?
自2011年末華鼎事發以來,上千名被圈走貸款的中小企業主組織了「自救委員會」,多次跟監管部門、銀行及華鼎、創富談判。目前企業主陣營分化為三種:
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很多涉案企業向銀行「認了這筆賬」,無奈轉貸。
通過轉貸處理,擔保公司就不再在貸款中起作用,而擔保公司截留企業的貸款,也由企業來還。現在銀行對所有的涉及「華鼎事件」的企業都提出了「轉貸」的要求。但這等於把問題往後推,而且一旦接受,就意味著往後失去了抗辯的權利。
數據顯示,2012年3月份,華鼎創富的客戶組成的「自救會」統計了來自廣州、東莞、佛山的涉案「苦主」企業,共有1000多家。到2012年5月份,「自救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涉案企業降為800多家,其中廣州445家。
涉案金額也在大幅減少。2012年3月份,陳奕標向廣東省金融辦交代情況時透露,共有19億元資金被挪用,主要流向了香港兩家上市公司以及美國的一家公司。
企業數量和涉案金額減少背後,是部分企業陸續還貸或與銀行達成協議。
涉案企業主鍾林就無奈選擇了轉貸。「為這事,以前我沒想明白,誤了一年,沒好好幹企業的事。現在想通了,就掙錢慢慢還。」鍾林說,「我們正在跟銀行談轉貸的事。」鍾林認為,目前涉案企業最好的結果是,跟銀行協商,降點利息,爭取銀行的續貸,分幾年還本息。「認倒楣就算了。」鍾林說,「主動認倒楣總比被動好。主動的話,還有協商,銀行還款打個折扣,把還款時間拖長點;被動的話,最後企業一樣要拿錢撈人。」
另一涉案企業主江濤(化名)說:「擔保公司的老闆跑了,銀行追的緊,生意還要做,不能壞了名聲,就當是投資失誤了。」 而許多企業仍在堅持「誰用錢誰還」的主張。有企業主表示:「我願還自用的部分,但不願代還華鼎用掉的,把資產轉移走,申請企業破產,再重新註冊一家貿易公司。」
事實上,「華鼎事件」後,輕資產的企業中,許多老闆都已把企業資產轉移走了,企業變成了空殼公司。這些老闆不打算再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所以上了黑名單也無所謂。
然而,對還錢的問題,廣州也有許多企業仍處在搖擺中。
另一企業主表示,對於被擔保公司挪用的貸款,銀行表示,如果願意轉貸,可免去其利息及10%的本金。但他仍在猶豫中,不知是否該代擔保公司還貸。
庭審激辯三大焦點:
虛構貸款需求?
檢方質疑:「你實際需求是700萬元(人民幣,下同),為什麼多貸了650萬元,並讓它做增值?創富提出這要求為什麼你會答應?
楊國義:這是潛規則,中小企業要通過擔保公司才能貸到款,而且也輕信了創富公司。創富公司的老闆陳奕標有政協代表等很多光環,基於相信陳亦標,相信銀行對擔保公司的審查,相信政府對創富公司的監管。
資金被截留?
檢方質疑:楊國義暫時用不了700萬元,「你有沒有向銀行提出延遲放款?」
楊國義:由於擔心未來需要用款時銀行不一定有放款額度,所以沒有告知銀行。
檢方質疑:「楊國義實際需要700萬元,但後來卻把全部資金都交給創富用於資金增值」
楊國義:首先,在取得貸款的過程中,自己沒有任何欺騙行為。其次是資金下來後,由於另一家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也剛下來,一下子用不完。而公司做的高校項目是七八月份用款。為減輕貸款的利息負擔,所以把這筆錢暫交給創富。
蓋章不看合同?
檢方質疑:在資金劃走時提供給銀行的合同上,有藍碩公司的蓋章,共管賬戶必須雙方簽字、蓋章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些資金之所以劃到沒有實際貿易往來的關聯公司中,必然經過楊國義同意。
楊國義:沒有看購銷合同,「因為創富經辦人跟我們講,合同的用途就是把款劃出去,沒有別的用途。如果沒有銀行的配合,這份合同錯漏百出。而且幾千家客戶,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模一樣的,銀行怎麼可能這麼輕易地就劃給了那幾個貿易公司,銀行應當知道,銀行必須配合才行。」
2013年2月25日下午,與2012年震驚廣東擔保業的「華鼎事件」相關的首宗刑事訴訟在廣州市開庭審理。被告楊國義(廣州藍碩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經創富公司分別向兩個銀行申請1350萬元(人民幣,下同)擔保貸款,得款後將該筆貸款全額交由創富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使用,收取每年約13%的資金增值收益。2011年7月,楊國義需要用款運營,先後三次向創富公司申請自己所貸款項無果。直到12月,創富公司付給楊國義50萬元,其後再未付所貸款項。
楊國義在2012年1月創富停止付其增值收益後仍向銀行支付1月至4月利息12萬餘元。6月14日,檢方稱楊國義投案自首。目前尚欠貸款案值餘1072.5萬元。
在華鼎首個刑事案中,檢察院以「騙貸罪」起訴楊國義,楊國義以「無罪」申訴。接下來,在廣州,法院將陸續開庭審理涉案的62家中小企業,首批為26家。
「這根本就是擔保行業的潛規則,也是大陸銀行業自己的問題,利率沒有市場化,這種產品在海外銀行本來有獨立貸款渠道,不用找擔保公司的。」證券時報網資深專家表示。
「企業是第一還款人,擔保公司出事了,企業得還銀行的貸款,只能自己消化被擔保公司用掉的資金。銀行還是貸款給企業的,至於企業把資金給擔保公司,理論上銀行是沒有責任的。擔保公司出問題了,企業還得還貸。不過,銀行對資金用途沒有監管到位,其實也是失責。銀行風險管控這麼多年了,如果監管到位,這種渠道出事也就能夠避免了吧。」
是「受害人」還是「協同騙貸」?
一方面,中小企業主貸款困難,但凡有些實力的企業也不會走擔保公司的渠道向銀行貸款;另一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先天設計也存在問題。在這個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裏,海外經驗是由政府來做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但是在大陸,隨著2003年《擔保法》出台,民營資本迅速湧入,政府資金基本退出擔保企業,擔保公司在合法經營難以生存、金融機構監管薄弱的情況下,融資擔保抽逃資金、放高利貸、非法集資、截留保證金和貸款等違規方式就大行其道。
本不高明的「騙貸伎倆」卻將全大陸多家國有及股份制銀行、中小企業捲入其中。華鼎創富的做法在業內並不罕見。
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繼而說服中小企業從銀行超額貸款,並將多貸部分截留「理財」,同時提供給中小企業高額的理財收益,在這個擔保—融資—理財的利益鏈條上,只要資金鏈不斷裂,各方都是受益者:銀行獲得放貸收益,小企業獲得貸款,同時還可以獲得貸出資金不菲的「理財收益」。
然而,經濟下行,與華鼎關聯的這些企業投資理財失敗;2011年銀行收縮放貸後,華鼎資金鏈斷裂;企業不願為華鼎買單還貸;銀行出現不良貸款。從這個角度看,被「潛規則」的楊國義跟其他上千中小型企業主一樣,都是受害者。但從法律角度講,楊國義是「受害者」還是「協同騙貸者」,仍有待刑事起訴審判結果。
迄今為止,楊國義仍欠A行400萬元,欠B行672.5萬元。檢方認為,楊國義明知創富拔高貸款額度實為圈錢,仍配合行事,當中有「節省利息」的利益動機,是騙貸行為。楊反駁稱,自己在共管賬戶中處於弱勢,被創富用作圈錢工具,並無騙貸動機和舉動。「創富從2006年開始一直這麼搞,幾千份假合同,連錯別字都一樣,款項集中劃到幾家貿易公司,銀行怎能不知道。」
楊國義明明知道這些合同都是違法的,卻以「我只蓋了章,其他都不了解」來辯解,這是不合理的。其應該知道其簽注、蓋單位公章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另外,楊國義在創富公司經營狀況正常,按月給資金增值收益時,並未向銀行提醒風險。而是其每年13%的收益難以保障時,基於其承擔的風險才向銀行提示風險。這並不能證明其無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
然而,楊國義的辯護律師、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李伯僑律師指出:「關鍵證據不足,如何判定楊國義是否有罪」,控方並沒有提供銀行經辦人員的證詞,難以把事實真相還原。李伯僑還認為,經營行為和犯罪行為有本質區別。企業需要盈利,降低成本,也為此承擔了相應風險。
企業主是上黑名單還是無奈轉貸?
自2011年末華鼎事發以來,上千名被圈走貸款的中小企業主組織了「自救委員會」,多次跟監管部門、銀行及華鼎、創富談判。目前企業主陣營分化為三種:
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很多涉案企業向銀行「認了這筆賬」,無奈轉貸。
通過轉貸處理,擔保公司就不再在貸款中起作用,而擔保公司截留企業的貸款,也由企業來還。現在銀行對所有的涉及「華鼎事件」的企業都提出了「轉貸」的要求。但這等於把問題往後推,而且一旦接受,就意味著往後失去了抗辯的權利。
數據顯示,2012年3月份,華鼎創富的客戶組成的「自救會」統計了來自廣州、東莞、佛山的涉案「苦主」企業,共有1000多家。到2012年5月份,「自救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涉案企業降為800多家,其中廣州445家。
涉案金額也在大幅減少。2012年3月份,陳奕標向廣東省金融辦交代情況時透露,共有19億元資金被挪用,主要流向了香港兩家上市公司以及美國的一家公司。
企業數量和涉案金額減少背後,是部分企業陸續還貸或與銀行達成協議。
涉案企業主鍾林就無奈選擇了轉貸。「為這事,以前我沒想明白,誤了一年,沒好好幹企業的事。現在想通了,就掙錢慢慢還。」鍾林說,「我們正在跟銀行談轉貸的事。」鍾林認為,目前涉案企業最好的結果是,跟銀行協商,降點利息,爭取銀行的續貸,分幾年還本息。「認倒楣就算了。」鍾林說,「主動認倒楣總比被動好。主動的話,還有協商,銀行還款打個折扣,把還款時間拖長點;被動的話,最後企業一樣要拿錢撈人。」
另一涉案企業主江濤(化名)說:「擔保公司的老闆跑了,銀行追的緊,生意還要做,不能壞了名聲,就當是投資失誤了。」 而許多企業仍在堅持「誰用錢誰還」的主張。有企業主表示:「我願還自用的部分,但不願代還華鼎用掉的,把資產轉移走,申請企業破產,再重新註冊一家貿易公司。」
事實上,「華鼎事件」後,輕資產的企業中,許多老闆都已把企業資產轉移走了,企業變成了空殼公司。這些老闆不打算再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所以上了黑名單也無所謂。
然而,對還錢的問題,廣州也有許多企業仍處在搖擺中。
另一企業主表示,對於被擔保公司挪用的貸款,銀行表示,如果願意轉貸,可免去其利息及10%的本金。但他仍在猶豫中,不知是否該代擔保公司還貸。
庭審激辯三大焦點:
虛構貸款需求?
檢方質疑:「你實際需求是700萬元(人民幣,下同),為什麼多貸了650萬元,並讓它做增值?創富提出這要求為什麼你會答應?
楊國義:這是潛規則,中小企業要通過擔保公司才能貸到款,而且也輕信了創富公司。創富公司的老闆陳奕標有政協代表等很多光環,基於相信陳亦標,相信銀行對擔保公司的審查,相信政府對創富公司的監管。
資金被截留?
檢方質疑:楊國義暫時用不了700萬元,「你有沒有向銀行提出延遲放款?」
楊國義:由於擔心未來需要用款時銀行不一定有放款額度,所以沒有告知銀行。
檢方質疑:「楊國義實際需要700萬元,但後來卻把全部資金都交給創富用於資金增值」
楊國義:首先,在取得貸款的過程中,自己沒有任何欺騙行為。其次是資金下來後,由於另一家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也剛下來,一下子用不完。而公司做的高校項目是七八月份用款。為減輕貸款的利息負擔,所以把這筆錢暫交給創富。
蓋章不看合同?
檢方質疑:在資金劃走時提供給銀行的合同上,有藍碩公司的蓋章,共管賬戶必須雙方簽字、蓋章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些資金之所以劃到沒有實際貿易往來的關聯公司中,必然經過楊國義同意。
楊國義:沒有看購銷合同,「因為創富經辦人跟我們講,合同的用途就是把款劃出去,沒有別的用途。如果沒有銀行的配合,這份合同錯漏百出。而且幾千家客戶,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模一樣的,銀行怎麼可能這麼輕易地就劃給了那幾個貿易公司,銀行應當知道,銀行必須配合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