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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暗示条款。暗示条款无需在合同中以文字的形式出现,但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正常的思维能推断出来。法律和语言之间的关系不是孤立的。语言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既是《合同法》中暗示条款存在的语言学基础,又是对《合同法》中暗示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有力证据,它影响、制约着《合同法》中暗示条款的存在、发展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