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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0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全面实现了办案统一化、办案网络化,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科学技术提升整体办案水平的体现,同时也为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统一集中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目前来看,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各地案管部门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方法。为此,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就目前流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提升流程监控工作实效。
关键词:案管;流程监控;对策
一、流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准确
对案件的监管,大致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对案件进行全程的流程监控,二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前者应该是对在办案件进行流程上的跟踪监督,保证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而后者应该是对办结案件,从实体法、程序法上对案件办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得出案件是否合格的结论。前者,任何一个流程监控者都可以做,相对简单,而后者的程序复杂、严谨,得出的结论应该有权威。从现状看,案管部门发出的流程监控通报中,还在通报已经办结案件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涉及到实体,引起办案检察官与流程监控员的争论,办案检察官往往会拿出“不了解事实,不能随意评判”或者“这是检委会定的”等理由来回复流程监控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实际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对流程监控的定位不准确。
2.方法、标准不统一
流程监控,到底应该监控什么,怎么样监控?这是长期困扰像笔者等案管人员的疑问。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部门,不像传统业务部门,有统一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案管的很多业务都在不断完善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方法、模式。在工作中,各院的做法都不一样,有些院的监控工作就是每天打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扫一扫案件有没有超期,进行一个预警提示,或者看看哪些案件该公开的没有公开;有的院看看个案,案卡有没有填录错误,法律文书有没有错别字等等,各院监控的侧重点都不一致。
3.流程监控崗位素能要求未明确
流程监控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控各种类型的案件,各种类型案件程序都不一样。因此,监控员的岗位素能要求应该非常高,要熟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才能做好流程监控工作。然而目前,对于流程监控员需要什么样的素能,在顶层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各地配备的流程监控员相对随意,大部份基层院因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将熟悉业务的检察官放在核心业务部门办案,而往往将新进入检察机关的年轻人调整到案管部门担任流程监控员,这也是流程监控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某些基层院对流程监控工作的不重视。
4.流程监控存在监控盲区
在系统内生成的法律文书具有超前性,而后续的工作无法在系统内反映出来,造成了流程监控的盲区。比如一审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在系统内生成了相应的告知文书,但他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流程监控员在系统上无从得知。
5.流程监控缺乏刚性
案管部门发出的流程监控通报,因缺乏与办案检察官考核挂钩机制,缺乏刚性。通报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办案检察官的重视,难以实现设置流程监控的最终目的。
二、完善流程监控的对策建议
1.建议高层出台流程监控细则
《细则》明确流程监控的范围,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监控的操作指引,统一对案件的监控方法、程序,以便于流程监控员按照指引进行监控。同时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哪些属于必须整改的事项,哪些属于注意事项。
2.加大对流程监控业务培训力度
自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以来,鲜有上级组织针对流程監控业务培训。案管部门的同志又大多是刚进院的年轻人,本身对检察院整体工作都有一个熟悉过程,更何况专业性极强的流程监控。这些年轻同志空有一腔献身检察事业激情,却不知道从何处找到工作切入点,有力而无处使。所以建议上级院多组织流程监控业务培训,提高案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建立检察内卷电子卷宗上传考核制度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因空白法律文书具有超前性,办案人员其后的工作成了监控盲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材料及时回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便于监控人员及时监督。虽省院出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应扫描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由于《细则》未纳入到目标考核中,导致目前的执行效果不佳。建议在对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对检察内卷电子卷宗的细节予以明确,加大对电子卷宗上传监督力度。
4.对流程监控岗位的素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应明确流程监控人员的权力清单,从岗位设置目的、岗位所需资格、能力做一个明确规定,以满足岗位职责需要。
5.建立流程监控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标准
任何没有惩戒后果的监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流程监控的结果不与检察官的考核挂钩,即使发现再多问题,承办检察官觉得无所谓,改了又犯,犯了又改,则达不到流程监控的目的。当前正处在检察改革关键期,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独立承担责任是大趋势,建议结合检察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结果运用标准,为检察官的考核提供依据。要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可分为严重瑕疵、一般瑕疵和注意事项,根据问题大小来决定是否计入检察官执法档案。
作者简介:
黄星语(1982~),男(汉族),四川荣县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关键词:案管;流程监控;对策
一、流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准确
对案件的监管,大致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对案件进行全程的流程监控,二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前者应该是对在办案件进行流程上的跟踪监督,保证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而后者应该是对办结案件,从实体法、程序法上对案件办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得出案件是否合格的结论。前者,任何一个流程监控者都可以做,相对简单,而后者的程序复杂、严谨,得出的结论应该有权威。从现状看,案管部门发出的流程监控通报中,还在通报已经办结案件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涉及到实体,引起办案检察官与流程监控员的争论,办案检察官往往会拿出“不了解事实,不能随意评判”或者“这是检委会定的”等理由来回复流程监控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实际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对流程监控的定位不准确。
2.方法、标准不统一
流程监控,到底应该监控什么,怎么样监控?这是长期困扰像笔者等案管人员的疑问。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部门,不像传统业务部门,有统一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案管的很多业务都在不断完善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方法、模式。在工作中,各院的做法都不一样,有些院的监控工作就是每天打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扫一扫案件有没有超期,进行一个预警提示,或者看看哪些案件该公开的没有公开;有的院看看个案,案卡有没有填录错误,法律文书有没有错别字等等,各院监控的侧重点都不一致。
3.流程监控崗位素能要求未明确
流程监控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控各种类型的案件,各种类型案件程序都不一样。因此,监控员的岗位素能要求应该非常高,要熟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才能做好流程监控工作。然而目前,对于流程监控员需要什么样的素能,在顶层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各地配备的流程监控员相对随意,大部份基层院因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将熟悉业务的检察官放在核心业务部门办案,而往往将新进入检察机关的年轻人调整到案管部门担任流程监控员,这也是流程监控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某些基层院对流程监控工作的不重视。
4.流程监控存在监控盲区
在系统内生成的法律文书具有超前性,而后续的工作无法在系统内反映出来,造成了流程监控的盲区。比如一审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在系统内生成了相应的告知文书,但他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流程监控员在系统上无从得知。
5.流程监控缺乏刚性
案管部门发出的流程监控通报,因缺乏与办案检察官考核挂钩机制,缺乏刚性。通报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办案检察官的重视,难以实现设置流程监控的最终目的。
二、完善流程监控的对策建议
1.建议高层出台流程监控细则
《细则》明确流程监控的范围,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监控的操作指引,统一对案件的监控方法、程序,以便于流程监控员按照指引进行监控。同时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哪些属于必须整改的事项,哪些属于注意事项。
2.加大对流程监控业务培训力度
自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以来,鲜有上级组织针对流程監控业务培训。案管部门的同志又大多是刚进院的年轻人,本身对检察院整体工作都有一个熟悉过程,更何况专业性极强的流程监控。这些年轻同志空有一腔献身检察事业激情,却不知道从何处找到工作切入点,有力而无处使。所以建议上级院多组织流程监控业务培训,提高案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建立检察内卷电子卷宗上传考核制度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因空白法律文书具有超前性,办案人员其后的工作成了监控盲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材料及时回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便于监控人员及时监督。虽省院出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应扫描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由于《细则》未纳入到目标考核中,导致目前的执行效果不佳。建议在对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对检察内卷电子卷宗的细节予以明确,加大对电子卷宗上传监督力度。
4.对流程监控岗位的素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应明确流程监控人员的权力清单,从岗位设置目的、岗位所需资格、能力做一个明确规定,以满足岗位职责需要。
5.建立流程监控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标准
任何没有惩戒后果的监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流程监控的结果不与检察官的考核挂钩,即使发现再多问题,承办检察官觉得无所谓,改了又犯,犯了又改,则达不到流程监控的目的。当前正处在检察改革关键期,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独立承担责任是大趋势,建议结合检察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结果运用标准,为检察官的考核提供依据。要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可分为严重瑕疵、一般瑕疵和注意事项,根据问题大小来决定是否计入检察官执法档案。
作者简介:
黄星语(1982~),男(汉族),四川荣县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