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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家安监总局于近日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一号令)和《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二号令),这两部规章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31条。分总则,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该《规定》中,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应具备的八个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规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作了六条具体规定,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8类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处以责令限期改政、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共分22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二级资质的认定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认定与管理;三、四级资质由各省级安监部门或煤监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具有一、二、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规定》还对资质的申请、管理、变更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认定交通事故要过七关
以前,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能事实还没完全确认清楚就要对事故进行认定。日前,正式实施的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规则,将给这种现象画上句号。 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规定交警确认交通事故责任需经七道程序,据了解,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的省份。
七道认定程序
据了解,新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需经七道程序: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路型和路面性质);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记录是否准确,有无进行比对,痕迹物证能否相互印证);
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
四、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有否按规定备案,作出的结论是否科学);
五、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对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能否准确描绘事故发生的过程,确认的事故发生原因是否恰当);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楚完整。
市民如何申诉
此外,新规还规定,办案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当或程序违法、使用法律不当的,办案单位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的,须补充证据后,再对事故做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将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调查)。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凌峰科长表示,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老百姓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也是交警说了算。
凌峰还提醒说,市民如果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述后,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述后,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国家对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9月1日实施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于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纳入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今后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未交安全费不发开工证
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合同时须约定安全防护费总额和预付比例,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人采石死亡 老板坐享保险金
(本刊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雇主与死亡雇员之间的人身保障合同纠纷案,本案的雇主——采石厂老板马某,用扣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 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某,2000年8月起在马某的采石厂从事繁重而又高度危险的开山采石工作,工人们都知道老板马某每月都扣除他们一部分工资为他们加入了保险。2004年1月13日,李某在作业面上不幸被一突然落下的巨石砸中,来不及抢救就死亡了。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李某的保险补偿金。保险公司答复说,李某没有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底档上记录的是采石厂老板马某,投保的险种也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也只能是马某。 李某的家人找到马某,要求领取保险金,不料马某却说,李某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李某家人再三要求下,2004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马某一次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69000元,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李某的家人以后无论出现任何事,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厂提任何要求。 开山采石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人身伤害、死亡事故是很常见的。作为多年从事采石行业的马某,对此比常人认识的更为深刻。为了减少经营风险,从2003年起,马某就出台了一项措施,规定凡来采石厂干活的,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能上班。马某要求每个工人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300元保险金,由采石厂统一从工人的工资中分三次扣除,然后交纳给保险公司。一年多来,李某一直按照采石厂的规定参加这种保险。2003年底保险到期后,马某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保险费。2003年12月21日,马某用职工交纳的保险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被告马某,而不是采石厂的工人们。
为了拿回他们死去的亲人应得的保险金,李某的家属将马某告上了法庭,山亭区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保险之前,李某作为马某采石厂老板马某采石厂的一名工人,和其他工人一起委托采石厂老板马某为他们办理保险,他们之间的委托行为应视为口头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有效。尽管这种委托合同对办理什么种类的保险约定并不明确,但委托的事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为采石厂的工人办理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工人的人身,受益人也只能是采石厂的工人或是本人指定的人。被告马某从李某及其他工人工资中抽取的钱,办理了自己受益的雇主责任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被告没有为李某办理保险,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对李某的损失,行为人马某依法应付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采石厂老板马某赔偿死者损失3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共有三个不同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赔偿。
一是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李某作为采石厂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其雇主马某对此负有当然的赔偿责任。马某向李某的家属支付的69000元即是工伤事故赔偿金。
二是马某、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李某一直以由其老板马某代扣工资的形式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但马某改变了险种上了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雇主责任险属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是马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李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李某在采石厂工作期间,通过委托马某代扣其工资为其缴费的方式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李某与马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为委托人,马某是受托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中,马某本应以委托人李某被扣的100元为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他却擅自变更委托人指示的险种,办理了以自己为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应依法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李某造成的损失。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31条。分总则,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该《规定》中,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应具备的八个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规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作了六条具体规定,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8类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处以责令限期改政、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共分22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二级资质的认定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认定与管理;三、四级资质由各省级安监部门或煤监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具有一、二、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规定》还对资质的申请、管理、变更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认定交通事故要过七关
以前,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能事实还没完全确认清楚就要对事故进行认定。日前,正式实施的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规则,将给这种现象画上句号。 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规定交警确认交通事故责任需经七道程序,据了解,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的省份。
七道认定程序
据了解,新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需经七道程序: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路型和路面性质);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记录是否准确,有无进行比对,痕迹物证能否相互印证);
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
四、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有否按规定备案,作出的结论是否科学);
五、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对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能否准确描绘事故发生的过程,确认的事故发生原因是否恰当);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楚完整。
市民如何申诉
此外,新规还规定,办案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当或程序违法、使用法律不当的,办案单位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的,须补充证据后,再对事故做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将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调查)。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凌峰科长表示,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老百姓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也是交警说了算。
凌峰还提醒说,市民如果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述后,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述后,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国家对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9月1日实施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于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纳入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今后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未交安全费不发开工证
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合同时须约定安全防护费总额和预付比例,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人采石死亡 老板坐享保险金
(本刊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雇主与死亡雇员之间的人身保障合同纠纷案,本案的雇主——采石厂老板马某,用扣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 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某,2000年8月起在马某的采石厂从事繁重而又高度危险的开山采石工作,工人们都知道老板马某每月都扣除他们一部分工资为他们加入了保险。2004年1月13日,李某在作业面上不幸被一突然落下的巨石砸中,来不及抢救就死亡了。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李某的保险补偿金。保险公司答复说,李某没有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底档上记录的是采石厂老板马某,投保的险种也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也只能是马某。 李某的家人找到马某,要求领取保险金,不料马某却说,李某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李某家人再三要求下,2004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马某一次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69000元,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李某的家人以后无论出现任何事,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厂提任何要求。 开山采石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人身伤害、死亡事故是很常见的。作为多年从事采石行业的马某,对此比常人认识的更为深刻。为了减少经营风险,从2003年起,马某就出台了一项措施,规定凡来采石厂干活的,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能上班。马某要求每个工人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300元保险金,由采石厂统一从工人的工资中分三次扣除,然后交纳给保险公司。一年多来,李某一直按照采石厂的规定参加这种保险。2003年底保险到期后,马某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保险费。2003年12月21日,马某用职工交纳的保险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被告马某,而不是采石厂的工人们。
为了拿回他们死去的亲人应得的保险金,李某的家属将马某告上了法庭,山亭区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保险之前,李某作为马某采石厂老板马某采石厂的一名工人,和其他工人一起委托采石厂老板马某为他们办理保险,他们之间的委托行为应视为口头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有效。尽管这种委托合同对办理什么种类的保险约定并不明确,但委托的事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为采石厂的工人办理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工人的人身,受益人也只能是采石厂的工人或是本人指定的人。被告马某从李某及其他工人工资中抽取的钱,办理了自己受益的雇主责任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被告没有为李某办理保险,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对李某的损失,行为人马某依法应付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采石厂老板马某赔偿死者损失3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共有三个不同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赔偿。
一是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李某作为采石厂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其雇主马某对此负有当然的赔偿责任。马某向李某的家属支付的69000元即是工伤事故赔偿金。
二是马某、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李某一直以由其老板马某代扣工资的形式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但马某改变了险种上了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雇主责任险属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是马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李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李某在采石厂工作期间,通过委托马某代扣其工资为其缴费的方式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李某与马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为委托人,马某是受托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中,马某本应以委托人李某被扣的100元为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他却擅自变更委托人指示的险种,办理了以自己为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应依法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李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