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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污染损害”的定义决定了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且该定义的设计必须有助于统一的解释。正因为此,1969年责任公约中的“污染损害”定义在1984年外交会议上作出了修改,并被纳入1992年议定书。新定义对环境损害以及纯威胁措施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但由于定义的一般性,成员国法院必然拥有解释的自由,并导致解释的分化。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实践和标;隹将对保障统一解释发挥重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