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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上油污污染的国际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沿海国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对于专属管辖权的性质也并未加以区分.在此情况下,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管辖权积极冲突在所难免.从国际公约的演进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海上油污污染管辖权的扩张成限缩之势.我国应尽快明确专属经济区船舶油污专属管辖权,并将其定性为一种国内层面的专属管辖,这对于满足涉外案件审判需要、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显然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