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tsk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诉法修改一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就刑诉法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强制措施修改的主要内容
  刑诉法就强制措施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了逮捕的条件以及审查逮捕程序。首先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其次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最后将逮捕的适用区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两种;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
  (二)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增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三)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一方面,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迎合侦查实践的需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适当延长了其适用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禁止变相拘禁的条款后增加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确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防止错误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羁押与逮捕的分离;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二)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四)拘传时间的延长对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赢得了宝贵的战机。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高智能性、极度隐秘性和极强的对抗侦查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扛过12小时,检察机关就拿我没办法。事实上,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上,也有过这种尴尬和无奈。现在拘传时间适当延长,侦查人员就更有信心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三、检察机关的工作调整和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①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③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④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⑤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⑥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⑦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⑧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⑨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①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②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逮捕强制措施的修改,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五)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其他文献
新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本文主要就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一、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
期刊
案情:2003年9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曾某将一辆五菱微型面包车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李某,交车时曾某只交给李某一副汽车遥控器及钥匙,谎称该车的另一副遥控器及钥匙已损坏。2003年9月6日晚,李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天福园小区后上楼回家,等候在该处的曾某见状即尾随李某上楼,见李某进屋关门后随即转身下楼,并使用之前私自留下的该车的另一副遥控器及钥匙将车开走。当场保安人员误认为该车系曾某所有,未
期刊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又称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是指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受控辩双方任命或者聘请,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专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和监控并发表意见,辅助控辩双方进行诉讼的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实现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的对抗,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刑诉法》及《刑诉法司法解释》分别用一个条文对
期刊
一、案情  1、2013年3月13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窜入漳州市区某医院门诊大楼工地,盗窃了两根桥架,之后,将两根桥架当废品卖掉,得款21元。  2、2013年4月10日早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窜入漳州市区某医院门诊大楼工地,盗窃了一台红色的电焊机(经鉴定价格1050元),之后,将电焊机当废品卖掉,得款55元。  3、2014年5月22日早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窜入漳州市区腾飞路某
期刊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作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障,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反贪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承担了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如何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提高反贪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打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职能,锻造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能力突出的反贪队伍,这是目前检察队伍建设中需要及时
期刊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
期刊
近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特别强调了稳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将涉法涉诉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努力把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信访源头避免实践中常见的“以访压法”的发生。笔者结合基层涉法涉诉工作中的经历,对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行了几点思考。  一、何为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
期刊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徐某骑摩托车进入一自行车停车场内,在四处张望找好下手目标后,偷走一电动自行车车上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保安吴某发现后进行拦截。杨某、徐某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头对吴某实施殴打,杨某挣脱保安吴某的抓捕后逃逸,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和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杨某、徐某盗窃电瓶,但在被保安吴某发
期刊
近年来,关于公车使用在社会上议论沸沸扬扬,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焦点。传统的公车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已经逐渐显露出了一些不足,不能很好解决当前公车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做好公车管理,已经成为我们从事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者面临的重大难题和挑战。近年来,有些单位针对现行公车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今车辆管理方面的新技术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和探索。今年以来,我们对现代新技术条
期刊
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彰显了民事诉讼价值取向,是对检察机关近几年来探索开展多元化法律监督成果的肯定,也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以一名基层工作者的身份,浅谈几点民行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