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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总则》中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一并正式成为民法法源.应当对民间习惯进行区分,只有其中的可适用习惯才能作为民法法源.民间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呈现对立与补充的关系,实践中应当将习惯与制定法契合一体共同服务于司法.法官通过审判和调解等司法途径将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于成功化解民事纠纷进而极大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习惯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现实困境,要重视基层法官在有效融合习惯与制定法上发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