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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了七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税收公平,使得税制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的过程。特别是2018年6月19日我国个税的第七次修订,它是我国个税的一次根本性改变,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传统税制走向现代税制。
1 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它包括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两个方面。社会公平要求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的税收应该是一致的,后者则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的税收是不一样的。
税收的经济公平则要求:(1)税收应保持中性,纳税人从事经营的情况相同则同等对待,为所有的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2)由于资源禀赋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税收则需要通过调节,创造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稅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瞄准现代税制,追求税收公平,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制走向现代税制。
2 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分析
2.1 分项征税的模式导致税收公平的缺失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将整个收入分成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11项收入,对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的税率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分类所得税制对征管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征收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对不同的收入区别对待,也有利于体现国家的政策倾向。但是,这种分类所得税制难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往往使得处在同一收入水平的不同个人或家庭的产生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来源看,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对高收入阶层没有起到真正的调节作用。从表1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由工资、薪金这一税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部分,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这一比重是41.23%,到2009年,它增加到了63.08%,增加了21.85个百分点,这种现行到现在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两项收入,但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部分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又恰恰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个人所得税对这一部分收入征税的力度不够,不但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反而使得低收入者在这一再分配过程中不利于提高其可支配收入,而拉动了社会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
2.2 免征额扣除的单一导致公平性缺陷
个税中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到2018年10月1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为5000元。免征额虽然在不断提高,但考虑到经济的发展与物价水平的上涨,并没有达到保护中低收入者的目的,并且这种统一免征额的方式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首先,这种统一的免征额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别;其次,没有考虑到个人所面对的不同的家庭负担,不同家庭由于家庭人口、教育、健康以及赡养等因素而导致家庭支出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别,这种单一扣除难以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从而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2.3 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首先,相比于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税负有所失衡,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引导作用。其次,工资薪金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种累进程度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表现出类进行不断降低,因此会造成对中低收入者进行了较强的调整,而对高收入人群则调整不够。第三,经营性所得相比工薪所得的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都偏高,这种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第四,相比非劳动所得,劳动性收入的税率偏高。这种税率结构的设计可能会造成劳动性收入的税负高于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的税负,进而可能会导致逆向调节,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3 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改进措施
首先,进一步推进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设,在将工资薪金、劳务保持、稿酬等所得合并进行综合征收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而对于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可以继续保持分类计征。当然,在进行综合计征的同时,应将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综合考虑,准确地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才能客观公证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从而实现税收公平。
其次,优化调整税率,充分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将工资薪、劳务报酬金等合并计征,将按月计征改为按年计征,在现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扩大前三级的适用范围,并缩小税率之间的级差,而保持后两级的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扩大级差。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有效解决税收公平的缺失问题。对经营所得税率的级距进行调整,特别是提升最高档税率级距的下限,能够平衡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
第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有效遏制高收入人群通过非正当手段进行避税,才能从管理上保证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古建芹,张丽薇.税率调整: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选择[J].涉外税务,2011,第2期.
[2]董巍峰.基于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2.4.
[3]崔霞.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现实约束与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2016(06).
作者简介:
肖全章,男,副教授,博士,淄博职业学院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财政金融。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了七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税收公平,使得税制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的过程。特别是2018年6月19日我国个税的第七次修订,它是我国个税的一次根本性改变,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传统税制走向现代税制。
1 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它包括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两个方面。社会公平要求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的税收应该是一致的,后者则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的税收是不一样的。
税收的经济公平则要求:(1)税收应保持中性,纳税人从事经营的情况相同则同等对待,为所有的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2)由于资源禀赋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税收则需要通过调节,创造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稅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瞄准现代税制,追求税收公平,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制走向现代税制。
2 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分析
2.1 分项征税的模式导致税收公平的缺失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将整个收入分成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11项收入,对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的税率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分类所得税制对征管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征收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对不同的收入区别对待,也有利于体现国家的政策倾向。但是,这种分类所得税制难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往往使得处在同一收入水平的不同个人或家庭的产生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来源看,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对高收入阶层没有起到真正的调节作用。从表1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由工资、薪金这一税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部分,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这一比重是41.23%,到2009年,它增加到了63.08%,增加了21.85个百分点,这种现行到现在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两项收入,但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部分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又恰恰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个人所得税对这一部分收入征税的力度不够,不但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反而使得低收入者在这一再分配过程中不利于提高其可支配收入,而拉动了社会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
2.2 免征额扣除的单一导致公平性缺陷
个税中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到2018年10月1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为5000元。免征额虽然在不断提高,但考虑到经济的发展与物价水平的上涨,并没有达到保护中低收入者的目的,并且这种统一免征额的方式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首先,这种统一的免征额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别;其次,没有考虑到个人所面对的不同的家庭负担,不同家庭由于家庭人口、教育、健康以及赡养等因素而导致家庭支出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别,这种单一扣除难以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从而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2.3 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首先,相比于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税负有所失衡,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引导作用。其次,工资薪金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种累进程度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表现出类进行不断降低,因此会造成对中低收入者进行了较强的调整,而对高收入人群则调整不够。第三,经营性所得相比工薪所得的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都偏高,这种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第四,相比非劳动所得,劳动性收入的税率偏高。这种税率结构的设计可能会造成劳动性收入的税负高于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的税负,进而可能会导致逆向调节,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3 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改进措施
首先,进一步推进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设,在将工资薪金、劳务保持、稿酬等所得合并进行综合征收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而对于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可以继续保持分类计征。当然,在进行综合计征的同时,应将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综合考虑,准确地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才能客观公证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从而实现税收公平。
其次,优化调整税率,充分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将工资薪、劳务报酬金等合并计征,将按月计征改为按年计征,在现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扩大前三级的适用范围,并缩小税率之间的级差,而保持后两级的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扩大级差。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有效解决税收公平的缺失问题。对经营所得税率的级距进行调整,特别是提升最高档税率级距的下限,能够平衡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
第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有效遏制高收入人群通过非正当手段进行避税,才能从管理上保证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古建芹,张丽薇.税率调整: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选择[J].涉外税务,2011,第2期.
[2]董巍峰.基于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2.4.
[3]崔霞.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现实约束与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2016(06).
作者简介:
肖全章,男,副教授,博士,淄博职业学院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财政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