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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公招中学历史教师,要求报考者须有本科以上文凭,限历史学专业。一名世界史研究生成功通过笔试,却因学位证上记载的“世界史”专业与公招要求的“历史学”专业不符而被取消面试资格。可是问题在于,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规定,研究生阶段不能按照“历史学”这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而必须具体到“考古学”、“中国史”或“世界史”三个一级学科之一。换句话说,严格按照吕梁的字面要求,全国没有一个研究生符合该职位的招考条件。可想而知,当媒体以《在吕梁,世界史不是历史学》曝光时,批评之声可谓铺天盖地。不少人甚至习惯性地猜测,事情背后很可能就是所谓“萝卜招聘”、“定向招聘”,学位不符仅仅是剔除“不识时务”的竞争者的技术性借口而已。
这一次,我倒觉得有必要为吕梁“喊冤”。从招考组织单位吕梁市人社局的解释来看,他们的做法应该并非存心刁难。原因并不復杂:吕梁市级公招的专业设定根据是陕西省人社厅《公务员报考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而该目录将“历史学”与“世界史”并列,从逻辑上讲应属两个不同专业。更关键的问题是,一旦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设定了“历史学”这一专业要求,人社局的一线工作人员并没有灵活解释的权力,只能依据考生学位证上的专业名称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道理不难理解:首先,实质审查需要对专业性质及相互关系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这一点上显然是用人单位更有优势。若要人社局的普通工作人员去搞懂上千个专业的实质,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基本不现实。因此最为合理的办法就是用人单位自行设置专业要求,人社局严格根据该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一刀切”的形式审查,不得越俎代庖变通处理。其次,一旦允许一线人员灵活解释,即便在个案中可能更为公平,在整体上却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因而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历史一再告诉我们,任何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公权行使者,都很可能滥用权力换取私利。比如今天可以将“世界史”解释为“历史学”,明天是否可以将“法制史”、“经济思想史”甚至“科学技术史”做同样解释呢?显然,让拥有后面这些学位的考生去教中学历史,很可能是“乱点鸳鸯谱”。正是因此,现代文官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科层职位的非人格化,即除少数政治性职位外,官僚体系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有严格的、书面化的操作规程和行为标准,很大程度上排除官员的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当吕梁市人社局一线人员面临“历史学”和“世界史”的差别时,不仅可能根本不懂前者实质上包含后者,更可能是根本没有权力将前者解释为包含后者。
形式审查的最佳典型,无疑是刑事司法中的量刑制度。关于具体罪行的量刑,不仅全国人大设定有严格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细化。多数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在20%以内,很难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机械式的做法在少数个案中可能失于妥当,但却是保证刑罚统一性、效率性和避免腐败的最佳手段。反之,若普遍允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个案主义进路,固然可以提升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其运行成本却难免高企,而且也很容易被腐败绑架。孰优孰劣,与其说是技术评价,不如说是价值选择。但若具体到中国这么一个大国的庞大体系内,对统一性、效率性和预防腐败的需求可能明显更为重要和急迫。当然,立法者也意识到刚性量刑的缺陷,因此特别规定当确有必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比如一度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一审就是严格比照刑法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判处法定最低刑也即无期徒刑。二审时在诸多批评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刑五年。以此观之,即便需要选择制度化的“一刀切”路径,也应当为个案中的灵活解释留下必要的空间。比如在吕梁个案中,即便人社局工作人员不知道“历史学”包含“世界史”,但在考生提供必要证据之后,至少也应当层报上级处理,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以形式不符为由径行取消。我们除了保持一种“同情式理解”之外,只有期待有更多普通官僚能够不要失去对个案特殊性的珍贵的敏感;毕竟,并非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舆论的关注。
这一次,我倒觉得有必要为吕梁“喊冤”。从招考组织单位吕梁市人社局的解释来看,他们的做法应该并非存心刁难。原因并不復杂:吕梁市级公招的专业设定根据是陕西省人社厅《公务员报考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而该目录将“历史学”与“世界史”并列,从逻辑上讲应属两个不同专业。更关键的问题是,一旦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设定了“历史学”这一专业要求,人社局的一线工作人员并没有灵活解释的权力,只能依据考生学位证上的专业名称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道理不难理解:首先,实质审查需要对专业性质及相互关系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这一点上显然是用人单位更有优势。若要人社局的普通工作人员去搞懂上千个专业的实质,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基本不现实。因此最为合理的办法就是用人单位自行设置专业要求,人社局严格根据该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一刀切”的形式审查,不得越俎代庖变通处理。其次,一旦允许一线人员灵活解释,即便在个案中可能更为公平,在整体上却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因而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历史一再告诉我们,任何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公权行使者,都很可能滥用权力换取私利。比如今天可以将“世界史”解释为“历史学”,明天是否可以将“法制史”、“经济思想史”甚至“科学技术史”做同样解释呢?显然,让拥有后面这些学位的考生去教中学历史,很可能是“乱点鸳鸯谱”。正是因此,现代文官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科层职位的非人格化,即除少数政治性职位外,官僚体系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有严格的、书面化的操作规程和行为标准,很大程度上排除官员的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当吕梁市人社局一线人员面临“历史学”和“世界史”的差别时,不仅可能根本不懂前者实质上包含后者,更可能是根本没有权力将前者解释为包含后者。
形式审查的最佳典型,无疑是刑事司法中的量刑制度。关于具体罪行的量刑,不仅全国人大设定有严格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细化。多数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在20%以内,很难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机械式的做法在少数个案中可能失于妥当,但却是保证刑罚统一性、效率性和避免腐败的最佳手段。反之,若普遍允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个案主义进路,固然可以提升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其运行成本却难免高企,而且也很容易被腐败绑架。孰优孰劣,与其说是技术评价,不如说是价值选择。但若具体到中国这么一个大国的庞大体系内,对统一性、效率性和预防腐败的需求可能明显更为重要和急迫。当然,立法者也意识到刚性量刑的缺陷,因此特别规定当确有必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比如一度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一审就是严格比照刑法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判处法定最低刑也即无期徒刑。二审时在诸多批评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刑五年。以此观之,即便需要选择制度化的“一刀切”路径,也应当为个案中的灵活解释留下必要的空间。比如在吕梁个案中,即便人社局工作人员不知道“历史学”包含“世界史”,但在考生提供必要证据之后,至少也应当层报上级处理,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以形式不符为由径行取消。我们除了保持一种“同情式理解”之外,只有期待有更多普通官僚能够不要失去对个案特殊性的珍贵的敏感;毕竟,并非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舆论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