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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的终极价值是自由。信息安全问题最终要依靠网络技术进步解决,因此信息安全法应保障和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绝对安全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能性,或者要支付巨额的成本,因此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适度安全和开放性原则,具体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应急保障机制、信息安全监管、保障网络安全技术发展机制、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和信息安全法律责任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