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来,凡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基本上是依照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来判定医疗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部分人民法院并以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为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认为只有构成了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才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这显然有悖于民法上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