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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季洁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县,父母均是当地棉纸厂的工人。季洁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南阳师专,在学校里她交了很多朋友,其中一位是来自西峡县的黎娟,她俩住在一个宿舍里,并且有共同的爱好——旅游。
季洁从黎娟口中得知:西峡县是一个富饶而又美丽的小山城。那里有刚建好的国家级地质公园——恐龙蛋化石博物馆;国家级森林公园一寺山公园;还有誉满全国的老界岭、龙潭沟、五道幢自然风景区和闻名遐迩的中原第一漂。所以,当黎娟邀请季洁暑假期间到她家乡去玩时,季洁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
2006年8月10日,季洁如约来到向往已久的西峡县,住在了黎娟家。8月16日夜晚,黎娟又约上赵莉、王永梅两个女孩,4人一起来到县城的红太阳广场游玩。这里是西峡县新近建设的景点,广场宽阔平坦,地面由花岗岩砌成,四周碧绿的草坪上点缀着一盏盏造型别致的彩灯。
4位少女沿着草坪走到人工渠旁,这里有一个巨大的喷泉池,喷泉喷出的水柱伴随着音乐而变化,然后水柱猛地从池中冲天而起。4位少女站在喷泉旁边高兴地戏闹着,季洁看到很多人在喷泉池里面跑来跑去,她拉着黎娟和赵莉冲了进去。
“你们快出来,里面危险。”站在喷泉池外的王永梅大声地呼喊,可季洁她们依然往喷出水柱最高的地方跑去,嗜杂的喷水声淹没了王永梅的声声叫喊,喷出的水呛得她们也说不出话了。一声巨响,一股水柱猛地喷出,3个少女被冲向半空,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
黎娟、赵莉爬起来后发现季洁躺在地上“哎哟,哎哟”叫个不停,二人顾不上疼痛,迅速把她搀扶到喷泉池外边。“血,血,有血。”王永梅手指着季洁尖叫起来,黎娟也看见季洁的裙子已被鲜血浸透,大家急忙叫来救护车。
到了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季洁失血性休克,经过3天3夜的紧张抢救,季洁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诊断:季洁阴道裂伤,直肠受损。主治医生为季洁紧急进行了阴道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
季洁的父母第二天接到消息,心急如焚地赶到西峡。随后,季洁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自制。2007年1月24日,季洁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了肠瘘切除术。7个多月的时间里,季洁没有吃过一口食物,每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治伤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无奈,季洁只好出院回家休养。
2007年6月30日,季洁以“广场管理单位疏于管理’为由一纸诉状将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9184.18元。
庭审中,季洁诉称:广场的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在同一地表面,被告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的有效措施,致使其受伤,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方西峡县建设局辩称:季洁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因为广场在喷泉区设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而且在喷泉开放前,有工作人员将喷泉区内的游客劝离。喷泉开启时,喷泉内的警示灯亮起,经过一个启动过程后随着音乐的响起喷泉喷出,游客完全可以看到警示灯。音乐响起前,有数声警示音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季洁被主喷水柱致伤,主喷水柱是垂直向上的,如果没有不合理的动作接触,她是不可能受到伤害的。为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焦点
一、季洁是否有过错,其受伤是“咎由自取”吗?
二、喷泉管理部门所做的提示工作是否尽到了警示责任?
说法
从文章叙述里可以看出,季洁进入喷泉玩耍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季洁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度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状况下,季洁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喷泉池,此行为表明季洁主观有明显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被告,也不能免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入口处设立有警示标志,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存在有相应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比例较小。
(2007年9月10日,西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季洁因被喷泉喷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570元。)
季洁从黎娟口中得知:西峡县是一个富饶而又美丽的小山城。那里有刚建好的国家级地质公园——恐龙蛋化石博物馆;国家级森林公园一寺山公园;还有誉满全国的老界岭、龙潭沟、五道幢自然风景区和闻名遐迩的中原第一漂。所以,当黎娟邀请季洁暑假期间到她家乡去玩时,季洁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
2006年8月10日,季洁如约来到向往已久的西峡县,住在了黎娟家。8月16日夜晚,黎娟又约上赵莉、王永梅两个女孩,4人一起来到县城的红太阳广场游玩。这里是西峡县新近建设的景点,广场宽阔平坦,地面由花岗岩砌成,四周碧绿的草坪上点缀着一盏盏造型别致的彩灯。
4位少女沿着草坪走到人工渠旁,这里有一个巨大的喷泉池,喷泉喷出的水柱伴随着音乐而变化,然后水柱猛地从池中冲天而起。4位少女站在喷泉旁边高兴地戏闹着,季洁看到很多人在喷泉池里面跑来跑去,她拉着黎娟和赵莉冲了进去。
“你们快出来,里面危险。”站在喷泉池外的王永梅大声地呼喊,可季洁她们依然往喷出水柱最高的地方跑去,嗜杂的喷水声淹没了王永梅的声声叫喊,喷出的水呛得她们也说不出话了。一声巨响,一股水柱猛地喷出,3个少女被冲向半空,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
黎娟、赵莉爬起来后发现季洁躺在地上“哎哟,哎哟”叫个不停,二人顾不上疼痛,迅速把她搀扶到喷泉池外边。“血,血,有血。”王永梅手指着季洁尖叫起来,黎娟也看见季洁的裙子已被鲜血浸透,大家急忙叫来救护车。
到了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季洁失血性休克,经过3天3夜的紧张抢救,季洁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诊断:季洁阴道裂伤,直肠受损。主治医生为季洁紧急进行了阴道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
季洁的父母第二天接到消息,心急如焚地赶到西峡。随后,季洁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自制。2007年1月24日,季洁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了肠瘘切除术。7个多月的时间里,季洁没有吃过一口食物,每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治伤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无奈,季洁只好出院回家休养。
2007年6月30日,季洁以“广场管理单位疏于管理’为由一纸诉状将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9184.18元。
庭审中,季洁诉称:广场的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在同一地表面,被告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的有效措施,致使其受伤,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方西峡县建设局辩称:季洁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因为广场在喷泉区设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而且在喷泉开放前,有工作人员将喷泉区内的游客劝离。喷泉开启时,喷泉内的警示灯亮起,经过一个启动过程后随着音乐的响起喷泉喷出,游客完全可以看到警示灯。音乐响起前,有数声警示音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季洁被主喷水柱致伤,主喷水柱是垂直向上的,如果没有不合理的动作接触,她是不可能受到伤害的。为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焦点
一、季洁是否有过错,其受伤是“咎由自取”吗?
二、喷泉管理部门所做的提示工作是否尽到了警示责任?
说法
从文章叙述里可以看出,季洁进入喷泉玩耍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季洁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度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状况下,季洁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喷泉池,此行为表明季洁主观有明显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被告,也不能免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入口处设立有警示标志,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存在有相应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比例较小。
(2007年9月10日,西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季洁因被喷泉喷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