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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营的效率化、专业化要求公司权力相对集中.随着股东会权力渐趋弱化,"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成定势.然而缺少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公司难以良好运作.我国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这种"三足鼎立"①的制度设计无疑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监事会制度完善,监事严格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于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尽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对抑制其不法行为的发生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此也就不会出现郑百文、亿安科技、中科创业接二连三的财务造假、股价操纵案.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