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立法规制问题的哲学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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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技术的社会应用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一系列高新技术,如体外受精技术、克隆人技术、基因重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出现,技术日益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之一。然而,由于工具理性的极度膨胀和批判理性的日渐衰微,现代技术发生了异化,不仅背离了人类应用技术的初衷,而且造成了种种消极的社会影响。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控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范高新技术的发展。文章从技术哲学角度出发,通过对技术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哲学审视,为我国高新技术立法规制问题提出若干可能的选择。
  关键词:高新技术;立法规制;技术理性;法律理性;可持续生存
  
  西方近代哲学先驱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曾说过:“(许多世纪以来)各种科学始终站在原来的地方,几乎保持着同一的状况,得不到明显的发展……但是,在以自然和经验为依据的机械技术之间,我们看见发生的都是相反的情形,因为这些东西(只要它们是人民大众所需要的)是在不断地繁荣和生长,好像在它们中间有着一种生命的气息,起初很粗钝,然后便利起来,往后变得很美观,而且在一切时候都在向前进展。”[1]
  这段话鲜明地体现了当时的人类对发展技术以实现自身和社会的进步所抱有的乐观态度和无限憧憬。然而,仅仅几百年后的今天,面对体外受精、克隆人、基因重组、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引发的伦理危机、道德失范、人性压抑问题以及贫穷、疾病、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的严峻形势,人们陷入了深刻的反思。有学者试图从道德伦理规约的角度对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行重构,但“当人们的功利外求压倒德性内修时,道德伦理规约将失去其有限的规范力”。[2]因此,借助于立法的强制手段对高新技术的发展予以规制无疑是一种效益最大化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的收益未必会很快为社会所认可。
  
  一、技术理性危机及其批判
  
  (一)技术理性危机的表现
  理性作为人的一种潜能,其基本要义在于自由思维的主体人借以超越现实的能力。现代西方哲学中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在《理性之蚀》一书中,将理性区分为工具理性(主观理性)和批判理性(客观理性)。工具理性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可能的协调,它是一种只限于对工具而非目的的领域的理性;批判理性则具有本体论上的意义,它关注事物的“自在”,而不是事物的“为我”、事物的效用。[3]
  技术理性是工具理性的集中显现,二者甚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互换使用。所谓技术理性,就是忽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把科学技术看作具有无限发展可能的力量,认为科学技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是因为科技还不够发达;如果出现了负面的作用和灾难,那么这种负面的作用和灾难还必须依靠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简言之,技术理性就是服务于“力量”的要求,允诺“无限”的可能。[4]
  技术理性的确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为世人宣传它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正如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技术理性“抽象掉了作为过着人的生活的人的主体,抽象掉了一切精神的东西,一切在人的实践中的物所负有的文化特征。”[5]批判理性的衰微、人文精神的缺失导致了技术理性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理性的膨胀导致人的异化。技术理性本是用来确证人的力量,但对它的信仰却促成了理性万能的思想。这种思想把技术推向神坛供人们顶礼膜拜,加之19世纪以来,工业技术文明所创造的辉煌成就,越发使人们以为技术的力量能够无所不及,一切社会、文化、生态、伦理问题都能在技术的前进中获得圆满的解决。理性的万能使得原本属于人的技术理性外化为独立于人的客观工具,“技术自身就是一种实在,它自我产生、自我决定、自我满足,并具有自己特殊的法则和决定”。[6]技术从人的属性中异化出来,控制人、支配人、奴役人,从而导致人的异化——人不再是技术的主人而是技术的附庸。此即马尔库塞所谓的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单向度的人”。
  第二,技术理性的膨胀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虽然人类在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提高生存能力,使得我们社会的物质生活前所未有地丰富。但技术的无规制发展却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一方面是对外在自然的破坏,人口爆炸、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网络犯罪、克隆技术的无节制发展、核能技术的非和平利用,都使人类自身面临空前威胁。另一方面是对人的内在自然的限制,技术把人类对社会财富的追求内化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准则,进而形成了技术统治下的社会意识。在这种意识的长期统治下,产生了许多人们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使技术成为一种毁灭人类的可怕潜在力量。
  第三,技术理性的膨胀导致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技术理性在如今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大行其道的年代仅仅被作为一种工具理性来施展影响,人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忽视了技术理性作为价值负荷者所应当具备的价值属性,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理想、信念等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也有着能动的作用。技术理性扮演工具理性角色的过程也就是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被淡化乃至遗忘的过程,这个过程造成人的异化、人与人之间的异化以至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整个社会成为一个被技术垄断和控制的“单向度的”病态社会。
  (二)对技术理性的批判
  随着技术的发展及其异化现象的日趋严重,哲学家们对技术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从关注技术的前途问题走向了对技术的批判。
  早在1750年,法国哲学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就在其论文《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化风俗?》(又译《艺术与科学究竟能否给人类带来进步和幸福?》)中提出,科学与技术败坏了人性,使人性受到了压抑。“科学、文学和艺术,由于它们不那么专制因而也许更有力量,就把花冠点缀在束缚着人们的枷锁之上,它们窒息人们那种天生的自由情操。”[7]他进而指出:科学和艺术不仅产生于闲逸,反过来又滋长闲逸。“因此它们对社会所必然造成的第一种损害,就是无可弥补的时间损失”。[8]
  德国诗人席勒认为,随着机械技术的发展、工厂制度的建立,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并不是更自由、更舒适、更有保障的生活,人不但没有得到解放,反倒成了机器的奴隶和机械系统的一个片断。笛卡尔最早提出了技术理性逻辑思想,和他同时代的思想家帕斯卡尔就深刻意识到了技术理性主义所隐含的危机,他认为技术理性是不能认识和把握人生的。
  进入20世纪60年代,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技术悲观主义作为这股思潮的有机组成部分随之成为时代的渐强音。技术悲观主义者或人文主义技术哲学家从不同视角入手,形成了形形色色的技术批判理论。
  F·G·荣格致力于把技术妖魔化,他先后在《技术的完善》、《机器与财产》等著作中对现代技术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认为,技术非但不能创造财富,反倒是一种消费的力量;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使它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力量,不但经济学日益服从于技术化,人也成了技术的受害者和猎物。荣格还认为,技术是导致非生产性组织结构不断膨胀的重要原因,技术“与其说是推进财富,毋宁说是分配贫困”。
  新卢德主义也对现代技术持批判态度。在他们看来,技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他控制和侵犯人的自由;工业社会通过消费文化产生的各种代理性生活,使人失去现实感;人们越来越沉迷于娱乐消费,人一旦屈从于这种文化,也就意味着屈从于技术统治;技术制造的一致性,使人失去了对生活方式、兴趣、休闲等自由的选择,从而剥夺了人的自由。因此,必须反对工业系统和技术社会。[9]
  法兰克福学派围绕技术与理性、科学技术统治、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科学技术与人类未来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批判与分析,构成了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海德格尔认为,人类的本质并不是充当存在者的主宰,而是看护存在,看护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因此,人类要正视与克服技术带来的危害和灾难。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是居住者,而不是主宰者。技术对于人类,既是“危险”,又是一种“拯救的力量”。因此,人要从对存在的遗忘转向对存在的妥善保护。自然是人类的惟一家园,当人类通过技术的实践活动破坏了自己的家园,人类就失去了自己的生存权。[10]海德格尔对技术的思考和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技术与人的生存关系的本质,有利于人类摆脱工具性的技术观念,对当今的社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法律理性的规制及其修正
  
  (一)法律理性规制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高新技术一旦应用于社会,就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必定转化为社会、环境、生态、伦理、法律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却不能仅仅依靠技术理性本身得到解决。因为技术本身虽有价值负荷,体现着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但却缺乏价值判断。人们常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实未必准确。更确切的说,技术的社会应用是一把双刃剑,究竟如何运用取决于握剑者而非剑本身。正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言,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爱因斯坦也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从技术发展的逻辑来看,技术理性的本质内容就是工具性和操作性,要让它在回答“是什么”的同时做出“应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恰如“休谟难题”般没有“逻辑通道”。
  技术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高新技术自身无法实现逻辑自足,因此需要其他社会价值系统的介入以实现平衡、稳健发展——这就是以人为对象和中心,体现对人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关怀的人文精神。现代人文精神是在文艺复兴以来所形成的把科学本身当作目的和标准的科学精神的背景下,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避免为追求财富使人沦为机器和技术的奴隶,捍卫人的价值和尊严,谋求人的长远利益而提出的。在当下这样一个高科技时代,对人文价值的需求不是因技术的进步减少了,而是随着技术的统治而前所未有地增加了,并且这种增加还将不间断地持续下去。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道德、宗教、伦理、法律等都体现着人文精神,负载着人文价值取向,它们都有一种社会引导和控制的作用,而在这些引导和控制的方式中,法律因其具有强制性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最为关键和有效的手段。法律作为人类赖以存在的特殊社会建制,有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稳定和均衡,进而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功能。现代法律不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用来调整和规范人们对待环境与科技的行为,用来规范科技研究、开发及使用等活动。如果说过去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用强制性的手段对社会进行控制的话,那么,在技术已统治了我们的时代并带来种种弊端甚至灾难时,法律就增加了对技术的统治进行规范和限制、强调对人的关怀、保护人权、支持正义、给人类以终极关怀的使命。
  (二)对法律理性的修正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近代法律体系也是“工具理性”的产物之一,它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就是当代人文精神的化身。虽然人类出于对自己命运的安排和选择制定了法律,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性,使得法律理性能够对技术理性的无限扩张起到制约作用,但是,在广义的技术概念中,法律属于建立并规定社会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社会技术之一种。以此社会技术如何有效规制生产技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技术(法律)有无“异化”的危险?如何确保其不被异化?……凡此种种,都是我们在思考“高新技术立法规制问题”时不能回避的。因此,本文与其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努力,毋宁说是一种提出问题的尝试。
  尽管法律理性的“异化”目前尚无明显表现,但当我们通览法律条文时,又总是会隐约感到某种不安,产生某种莫名的忧虑——只要有足够的人文精神的话。以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该法是调整我国科技活动的综合性、基本性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这一宗旨体现了我国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目标而强调如何运用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却对依法限制技术的滥用和规避技术带来的危害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仅此一例或许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它的意义可能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索的进路:在如今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并且作为意识形态取得合法的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是不是也背离了人们制定它以维系生存和发展的初衷,沦为技术理性掌控下的功利主义的奴仆?换言之,法律理性是否也丧失了否定意识和批判精神,一味地“保驾护航”、“促进”、“服务”……从技术理性的监督者变成了技术理性的附随者?
  法自古就有“良法”与“恶法”的分野,不能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法”毫无疑问应当视之为“恶法”。当代的“良法”就是既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吸纳技术发展成果,适时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又高度重视对人的存在价值的关怀,关注人的发展的长远利益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正是容易为片面强调发展的社会所忽视的。在对高新技术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首先深刻反思一下用以规制他物的法律理性,对其予以适度的修正或曰修正的提示,无疑是极为必要的。
  
  三、高新技术立法规制的可能选择
  
  (一)确立“可持续生存”原则的核心立法理念
  “提出批评往往比较容易,真正具有建设性然而又比较困难的是要提出一种可能的替代。”[11]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认真审视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和检讨技术理性统治下的社会发展模式,吸取西方经济发展道路“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在对高新技术进行立法规制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法的人文关怀,应当是我们的制度选择。实现这种选择,就必须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确立“可持续生存”原则的核心立法理念。
  广泛流行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提法侧重于解决人类无限发展的需要同自然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但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弱化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文关怀。发展要以人类的生存为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同时,使人类得以更好的生存又是发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故而笔者提出“可持续生存”原则,即既充分保障当代人生存之必需,又为子孙后代提供足够生存资源和发展空间的良性代际生存状态。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对技术的发展既不盲目乐观又不极度悲观,从保障当代人生存之必需出发,一如既往地发展科学技术;其二,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代际自觉”,将科学技术的研究、使用和传播限定在合理的社会范围内,为子孙后代提供足够的生存资源和发展空间。[12]怎样切实贯彻这一理念,是当代法律尤其是科技立法面临的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
  (二)确立有限开发与生态安全原则
  有限开发原则针对的是在技术理性统治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异化。技术发展本身是不计后果的,因此在对技术的立法规制中应特别注意预测和评估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对于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高新技术,无论其经济效益如何,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严格禁止;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尚不清晰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合理限制其无序发展和应用。目前,美、英、德、日等国都相继通过了严禁从事克隆人试验的法律,这是人类通过法律对技术予以有限开发的明证。
  生态安全原则针对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无论是资源性的自然环境,还是非资源性的生态环境,都需要在技术立法规制中加以重视。不仅要通过立法保护现有的生态环境,防止对环境的继续污染和破坏,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三类“零增长”目标(即人口数量和规模、物质和能量消耗及生态和环境的恶化速率零增长)的实现,而且要借助法律的引导功能,用先进的技术改善和恢复已被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使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后果通过法律理性对技术理性的规制得到治理。
  (三)确立技术规范与国际合作原则
  所谓技术规范原则是指为有效引导、控制技术的发展,应对技术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即技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技术成果转移和扩散等各阶段分别立法,同时在立法技术、手段和内容上必须符合各类立法对象的具体技术标准,使科技法规在原则性的前提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通过符合技术规范的细化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现在在网络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出现众多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亟待法律的解决,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技术规范原则的适用。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资源、环境、生态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历史背景必然要求各国在独立自主、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展开广泛、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生存做出努力。技术的应用关乎人类整体,我国在技术立法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主动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谋求相互理解和支持,使我国的技术立法顺应世界潮流,为社会、国家、民族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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