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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探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出现了主张转来或兼采独立董事制度的声音.其核心观点在于:我国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有监督款化之弊,应引人独立莉事制度以落实公司中的监督权利.然而笔者认为,独立事制度是直接与一元制的公司权利结构相适应的,而我国目前是采取二元制的模式,因而应对其他以冷静分析的态度,不农场轻言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