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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司法在唐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斟酌损益,司法条款日益增多,司法程序越发细密。综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段时期的司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司法确定化和推理多元化并存,对司法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强度增大,诉讼难度和息讼力度加大。这一新趋势的产生与明清中央加强专制集权、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流动的加快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