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从实体法而言,赃款去向不属于财产型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程序法而言,赃款去向不属于检察官举证启动诉讼的范围,至于赃款去向如果的确是用于公务,应属于辩方削弱指控的依据,应由辩方举证,当然控方最终具有反驳的责任。
全文查看链接http://img1.qikan.com/qkpdf/zjcg/zjcg200605/zjcg20060515.pdf
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故意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贪污的故意,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对赃款赃物的非法的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法益实际已经受到侵害。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就已经完全反映出其主观上其有法律上规定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其事后确实将这些财物用于公务,也不能否定其采用非法手段占有控制公共财物的故意。
全文查看链接http://img1.qikan.com/qkpdf/zjcg/zjcg200605/zjcg2006051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