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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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本造成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学的发展理念是根本原因。本文主张转变保险业发展理念,树立战略思维,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9-0046-06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1980年我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1998年为28家,2008年达到130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2008年底为2445家。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2008年达到9784.1亿元,年均增长31.48%,市场规模增长了2127倍;2008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3.34万亿元,是1980年的7000多倍,年均增长37.5%。[1]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如此非常巨大的成就,但是并没有随着国民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而同步上升,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仍然很低。
  (一)我国的保险业务在全球市场所占份额微小
  1999年,我国保险业务在全球保险市场所占的份额为0.72%,在世界各国排名中列第16位;虽然排名在以后的各年几乎均往前提升1位,但保险业务份额并没有因此大幅度提高。[2]例如,2000年我国保险业务在全球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为0.79%,2001年为1.06%,2007年也只有2.26%。[3]当今世界经济排名第一的美国,其保险业亦一直走在世界最前列。2001年,美国保费收入为9040.21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7.54%,位居世界第一;2007年,美国保费收入为12296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虽然有所下降,为30.28%,但仍位居世界第一。世界经济排名第二的日本,2001年,保费收入为4458.45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8.51%,位居世界各国的第二位;2007年日本虽然较2006年排名往后一位而位居英国之后为第三名,但其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还高达10.5%。 如果从保险对经济的渗透力(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又称保险深度)及人均保费(又称保险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的排名则还要靠后。2007年,美、英、日三国的保险对经济的渗透力分别达到8.9%、15.7%和9.6%;人均保费分别为4086.5美元、7131.7美元和3319.9美元。我国的台湾地区,2007年保费对经济的渗透力为15.7%,排名世界第一;人均保费为3373.2美元,排名世界第19位。就世界各国平均而言,保险对经济的渗透力水平2007年达到8%,人均保费收入达到550美元,而我国该两指标分别只有2.9%和69.6美元,排名分别是世界第48位和69位。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不仅远远落后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而且还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我国的灾害保险补偿力度小
  尽管保险补偿是我国灾害损失补偿制度中力度最大的一种,但与世界各国相比,中国的保险补偿力度仍很弱小。例如,1998-2007年,我国的灾害损失中仅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近2000亿元,2008年因汶川地震,全国自然灾害损失超过1万亿。然而,商业保险补偿在自然灾害损失中一般只占5%左右,在发达国家,该指标一般为30%-40%。[4]就个别重灾险种而言,保险补偿则更低。从雪灾保险来看,2007年欧洲的雪灾有50%的损失获得了保险赔付,而我国2008年初的雪灾,保险补偿只占雪灾损失的2%左右。从地震保险来看,5•12汶川特大地震,保险公司的赔偿占整个损失不到1%,而发达国家的地震损失补偿可以达到50%。从农业灾害保险来看,我国每年的农业灾害损失数以千亿元,但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年均只有几亿元,仅仅为农业灾害损失的0.5%左右。[5]从健康保险来看,全国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到2%,而许多发达国家这一比例超过30%。
  (三)我国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弱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越大,市场供给能力越大,承保能力就越强;反之,资本金数额小,市场供给能力就小,承保能力就弱。2007年,我国的资本金总额为1494.6亿元,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约为13亿元。[6]将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起来,总承保能力也仅仅相当于发达国家一家中等水平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如劳合社2008年的总承保能力为316.6亿美元。[7]此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分承保能力同样低微。据统计,2003年,全球再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为650亿美元,而再保险公司实际可用资本为2440亿美元,可用资本为监管资本的3.75倍;2004年对应的数字分别为720亿美元、2740亿美元和3.8倍;2005年分别为710亿美元、2860亿美元和4倍。截至2007年底,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总资产为785.37亿元,注册资本金仅为361.49亿元,而这已经占我国整个再保险市场的90%以上。 可以说,对于巨灾风险,我国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一家具有承保或再承保能力,正如2008年5月18日的美国《华盛顿邮报》所报道,我国的保险业落后于欧美数十年。
  我国保险业的地位问题是一个与国家乃至全球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相关的问题,但更是一个行业未来的发展取向问题。如何客观地认识我国保险业在世界上现有保险经济结构中的位置,对我国保险业可能的未来地位目标的确定有重要意义。以上笔者仅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其实还可以从其它角度进行分析,比如从保险业的人才素质结构、保险业经营的地区结构、保险业的投资结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企业文化建设、我国保险业进入世界其他国家的保险市场状况等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但是,仅从上面简要涉及到的三个方面得出的结论看,我国保险业在当今世界的地位是不容乐观的,在我国快速崛起的进程中,保险业面临着深刻的挑战,未来的发展必须科学、稳健地进行。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理念的转变
  
  发展理念决定发展方向,影响发展进程。我国保险业之所以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同步跻身于世界前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恢复业务时将其定位为政策性国有保险性质,使保险业缺乏竞争机制而长久地形成了垄断经营的特性;保险人才、保险立法、再保险等一直以来跟不上行业的发展形势;畏惧风险、只求业绩不求效益的短视经营原则充斥整个保险业,使保险业无法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发展理念存在误区,缺乏战略性思维。因此,要实现保险业的科学发展,首先有发展理念的转变,即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
  (一)增强忧患意识,转变发展观念
  “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这种忧患意识,是基于对事物矛盾法则的深刻理解。我国保险业界要增强忧患意识,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善于辩证地、全面地看待保险业已有成就与存在问题的关系,认识到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困难、挑战和风险,清醒地看到激烈的国际竞争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压力。
  一方面,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从全球的视角,客观地看待中国保险业的形势,在已有的成绩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我国保险的实力和国际地位有显著提高。但是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相比,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经营技术还不发达,保险业务发展在地区之间、公司之间还相当不平衡;跑马圈地、只追求保费收入而不求效益的粗放型速度增长模式一直以来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发展模式;险种结构不合理,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业务发展与人力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上,保险业的外部环境虽然总体上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利,但发达国家在保险经营技术、承保能力、偿付能力、保险人才等方面所占优势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围绕保险资源、保险市场、保险技术、保险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面临金融信誉危机、投资渠道与收益变窄小等更加严峻的困难和挑战。
  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认识到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是保险经营之根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单纯追求保费增长率,片面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用单一的保费收入指标来评估公司、职员的业绩水平,这种发展理念至今影响并控制着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者的思维方式。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违规经营、无序或恶性竞争、险种单一、高利差损、高退保率、高保险投诉率等),与这一理念有很大关联。实现由单纯追求保费收入增长向追求全面协调发展的转变,是保险发展十分重要的理念转型。即既要谋求保费收入增长,更要谋求保险效益发展,避免增长的单一性与短暂性,突显发展的整体性与持续性。从财产保险方面看,改变公司单纯依赖机动车辆保险这一险种生存的观念,全面开拓非车险业务,使财产保险业务领域更广泛、更深入,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提供丰富多样的风险保障型产品。从人身保险看,改变投机取巧的、过分偏重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保障型产品,优化公司结构,优化产品品种结构,优化投资结构,使企业内含价值得到相应提高。
  (二)以保险消费者为本,转变服务理念
  保险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从表面上看,保险买卖的是一纸合同,其实质交易的却是一种服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要关系,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中,是保险的生命。然而,我国保险业并没有随着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而推出高品质内容的服务,绝大部分公司的服务方式落后、服务项目原始、服务效率低下。在服务方式方面,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电话、信件来提供服务,服务系统、服务流程基本上跟不上保险业务的发展,服务方式原始落后,科技含量不高;在服务项目方面,一般只提供与保险单有关的服务,且在缴费或出险时才能体现,消费者需要的一些风险评估与防范等延伸服务很难得到满足;在服务效率方面,动员消费者投保、新保单收费、首年服务等一般讲求快速度,而查勘定损、理赔结案时速度缓慢且不规范,保单的失效率、退保率、投诉率居高不下。
  2004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收到5247起书面信访,其中因合同纠纷类投诉的有2403起,占45.8%,比2003年提高5.8%;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13787件次,比2007年同期增长43.03%,是2004年的2.6倍。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受理投诉情况显示,在投诉总量呈整体下降的情况下,2008年保险投诉增长居前,达到25.5%,比2007年提高了1.4%。[8]从2008年保险监管系统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上述指标分析,投诉合同纠纷的仍占主流。从险种类别看,财险合同纠纷十分突出,占62.27%;从操作程序看,理赔合同纠纷占70.88%,其中车险理赔投诉凸显,为1890件,占全部理赔投诉的63.42%,占财险理赔投诉的83.37%。[9]与往年一样,“理赔难”依然是2008年合同纠纷的突出问题。合同纠纷类投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服务方面,如产险合同纠纷投诉主要表现为查勘定损不及时,不按理赔流程办事或理赔程序不公开,理赔相关人员道德、业务素质低下,以索赔材料不齐为借口随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甚至理赔额计算存在错误,公司强行指定修理厂且修理质量欠佳等;寿险合同投诉主要表现为业务员销售误导、欺诈、夸大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诱导投保人带病投保、未尽说明义务、销售中电话扰民等。
  “成于价格,败于服务”,这是保险领域的一句惯用语。如果保险经营管理者不高度意识到保险消费者是其“衣食父母”,不尽快提高其服务水平,有朝一日必将退出保险市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精神实质就是坚持以保险服务建设为中心,以高品质服务于保险消费者为公司经营之根本。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保险消费者、不同的保险需求,实行具有针对性的保姆式或全方位式的按需服务。只有遵循“人性化、高品位”的服务理念,注重优化服务项目结构、降低服务成本,注重实现服务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我国的保险业才能步入世界保险业队伍的前列。
  (三)增强责任意识,强调诚信经营
  未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应该是技术领先、管理先进,并且要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是能将社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成功地融入到企业战略、组织结构和商业经营过程的企业。保险价格竞争将不再是未来市场竞争的不二法则,只有对保险消费者、企业员工和社会高度负责任的公司才具有可持续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这些年,保险服务虽然有所提高,但诚信问题在管理、经营方面仍然很突出。保单晦涩难懂,保险保障功效夸大,强制销售保险,无理拒赔、惜赔或少赔、展业理赔时两张脸等不诚信的事件正在影响着保险公司甚至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中资保险公司正在遭遇着信誉危机。如果不意识到这种对社会、对保险消费者、对公司自身缺乏责任感的一面,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中外资公司完全展开平等竞争后,中资公司所面临的局面将更加严峻。
  因此,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这也是每个保险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保险经营者要清楚地认识到,保险的价格竞争必将转向为满意度竞争,而责任感就是赢得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方面。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决定企业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实现科学发展、能否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责任意识,强调诚信经营,就是要使公司把自身经营的方针策略集中到创造世界一流企业上来,从践行科学发展理念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尽快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着力完善诚信测评机制、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公司诚信文化,建立健全公司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可以说,如果我国的保险企业均具有了高度的责任感,就能够回应以往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企业经营过程的担忧,打消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对他们造成非诚信方面的忧虑,也能够回应保险消费者对行业提出的新的要求、能够使得保险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产品更加具有竞争力和说服力并赢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同时,企业的高度责任意识不仅能够使保险经营者及时回应市场上出现的新的需求,而且可以使其更好地回应或满足新兴的保险市场,或者新开拓市场上出现的保险需求。
  (四)增强创新意识,实施品牌战略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同样,保险公司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是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的关键。保险公司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首先要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特别是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或有了一定的成功业绩之后,其创新的意识往往显得更为重要。如前所述,我国保险业业绩辉煌,但因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粗放式经营,其创新意识与动力严重不足。在新经济变革时代,保险公司的创新意识一旦弱化或丧失,就无法面对日益变化的保险市场需求和更具创新意识的国际竞争对手,更不要说赢得全球保险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因此,笔者认为,各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就是培育创新意识,推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品牌战略。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走自主创新道路,关键是要加快保险经营人才的培养。发展保险业,增强保险对灾害损失补偿及社会的贡献力度,需要一大批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一大批懂保险经营技术的科技型人才,懂市场、会经营的开拓型保险经营人才,综合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复合型保险管理人才是实现保险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面对严峻的竞争现实,尤其是经历了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公司的品牌战略意识便是科学发展的突破口。保险品牌是公司为使自己的保险商品区别于其它公司保险商品所作的特殊标志,是公司形象特征最明显的外在表现。品牌不仅最能体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企业显著利益,它还是维系着企业员工利益的重要纽带之一。知名的品牌意味着包涵着优秀的保险经营理念,凝聚了一批优秀的业务经营团队。谁拥有保险知名品牌,谁就拥有攻破国际保险市场的一大利器,谁就拥有保险业的明天。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实施的管理制度,在行业之间的差距将会逐步缩小,决定企业将来竞争力的强弱,主要是不同理念指导下的不同的企业经营宗旨、经营策略等,也就是独特的、优秀的企业品牌文化。我国保险公司应该树立起企业自我的品牌,这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国际上许多品牌公司也证明,只要公司品牌战略、文化、体系等相关理念深入到企业经营者的头脑之中,并得以付诸实施,公司就会因此而产生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必须实施品牌战略,尽力迅速抢占品牌这个制高点。
  
  三、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要科学发展,除必须拥有上述科学的理念外,还需要重点解决如下五个问题。
  (一)战略定位问题
  保险企业的战略定位就是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的确定,这种定位的着眼点应是保险业未来或长远的发展方向。如前所述,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地位是极其弱小的,要成为世界一流的保险企业,就必须先进行科学的战略定位。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的战略定位至少应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整体发展的总任务和总要求是什么。如企业在若干年内达到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或在竞争中达到的目标地位指标或指标体系的确定;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国内保险企业的追求目标,能否起到引导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作用,并能推动整个保险业的逐步发展;等等。二是企业的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是什么。例如,在短期内通过保险产品创新、新型保险服务内容的增加使保险消费者永久地保持对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认知度和认可度;通过科学地、充分地、持续地运用已经积聚的或潜在的保险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通过坚持诚信经营和稳健经营,使保险品牌受益全人类;等等。三是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如何建立。如根据保险人才需求结构的不同层次(一般分营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三类,每类又可以分为低、中、高级三个层次)来培养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有用人才,形成层次分明、各尽其用的人才辈出局面;或根据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知识与专业技能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包括复合型管理人才与理赔核保人才、复合型保险金融工程师、保险金融理财师、投资风险管理人才等。四是明确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如对整个灾害损失的补偿额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度、对劳动就业的贡献率、对社会保障与福利事业和地区建设活动的支持力等的提高。
  总之,科学的发展战略定位即是保险企业战略经营活动预期取得的主要成果的期望值,是保险企业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是保险企业宗旨中确认的保险经营目的、社会使命的进一步阐明和界定,也是保险企业在既定的战略经营领域展开战略经营活动所要达到的水平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业的战略定位,既要与我国国国情相符合,又要与保险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还要与国际保险业相协调。
  (二)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问题
  保险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保险制度时,通常都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尽管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巨大,但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且在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及保险业的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如对保险中介制定了一些规定和条例,但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而且有的规定或条例制定得较早已不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是权宜之计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舞台。从我国保险业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因此,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诸如《农业保险法》、《银行保险法》、《健康保险法》、《保险中介法》、《保险投资法》、《保险监管法》等系列法律,同时修订完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只有在《保险法》的统领下,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其他单项法律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全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将保险经营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有法律保障。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问题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者几乎均认为,做大市场就要千方百计揽保费、签保险合同;谁拥有市场,谁就兴旺发达;“市场第一”的观念和“全员入市”的理念在我国保险业界根深蒂固;闯市场、揽保费、抓签单便成了保险公司的头等大事。为了市场规模、为了保费收入,各公司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放在公司扩张、产品宣传、业务员快速培训、公关等活动方面。结果,形成了目前保险公司拼费率、拼资源,要保费、不要信誉,只顾眼前利益的片面追求市场规模发展、片面追求保险营销发展、片面追求业绩发展的局面。企业的产品创新与质量、企业的盈利与成本、企业的文化与品牌信誉、企业的社会贡献度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则变得无足轻重,公司的长期利益被严重损害。很显然,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经营行为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因此,若要使我国保险业进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并跨入国际保险行业的前列,就不能受短期利益的诱惑。具体而言,保险经营管理者应该有一个长短期利益相结合的思维方式,要有长期的思维方式,又有短期实施的结果,是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结合。即变上述重市场规模、重业绩、重机构铺设或扩张等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做法为依靠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注重品牌、信誉及社会责任的可持续性发展经营方式;变公司内部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单打独斗的做法,为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更多地实施专业化分工、更好地体现企业特色和地域特色的经营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保险资源,科学地、有步骤地开拓新的国内外保险市场。
  (四)目标市场与规模市场先后顺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保险机构为130多家,从各公司经营的险种来看,集中度相当高,如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以车险为主打产品,绝大部分人身险公司以分红类寿险为主打产品,即使是专业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也基本上是以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而忽略自身的专业性质;从经营的区域来看,保险公司又大多集中在城市开展业务而忽略农村市场。这种单一险种集中经营的后果就是行业的恶性竞争、企业间自相残杀,同时造成社会资源无端浪费,消费者的一些本应得到满足的保险需求遭受冷落和被忽视。事实上,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经济发展中国家,作为人口占据世界总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养老、子女教育、医疗、投资理财等潜在保险需求相当庞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频发、损失逐年加剧的发展中国家,灾害损失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同样依赖着商业保险去补偿。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只要保险企业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不畏艰辛、着意去开拓,在大量信息的整理、分析基础上进行保险市场的宏观细分与微观细分,便能迅速、准确地寻求到市场机会,攻克一个个目标市场,培植规模市场。因此,从一个目标市场到多个目标市场,再到规模市场,以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取代过去的同质化经营、缺乏特色的经营,应该是中国保险业追求的目标。
  (五)区域协调发展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东部地区优势明显,而中部和西部则相对比较落后。统筹保险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及时化解保险在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缩小保险区域发展差距,促进东中西的良性互动,是保险科学发展观在区域战略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战略发展目标的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走向世界的必要举措。可以说,如果地区之间不平衡问题不能解决,我国的保险业是无法跑赢世界的。当然,我国的保险业要实现区域发展战略,必须根据东中西等各区域发展现状与发展条件,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保险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与重点任务。例如,东部地区是比较富裕的地区,在财产保险达到饱和的前提下,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应该是当前及今后长期重点开发的领域;而中部和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灾害损失承受能力也弱,因此,目前重点开发的应该是财产保险而非人寿保险,待经济赶上东部地区、财产保险饱和以后,人寿保险、责任保险等也将会成为其发展的重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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