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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贡素以井盐历史悠久文明中外,早在东汉章帝时期(公元76-88年)就开始生产井盐。自贡盐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是在进入清代以后,古代井盐钻井技术在这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丰富的资源,精湛的技术,广阔的市场,使自贡盐业步入鼎盛时期,与盐业相关的制度也迅速发展。盐业契约-作为契约史上不可或缺的制度,它遵循了盐业生产经营习惯,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与国家成文法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双方互动的关系,促进了盐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带来了盐业的繁荣。
关键词:盐业契约;行会;习惯法
一、盐业契约与习惯法的关系
盐业契约是指有关盐井开凿以及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契约规范的总称。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一块重要部分。盐业契约是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而规范盐业契约的法源表现为“厂规”或“井规”,这里的“厂规”常被称为习惯法,是商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这种依照“厂规”来解决盐业契约的纠纷的行为,获得了当时的政府和国家的法律认可,“厂规”是具有与国家成文法同样的效力,、对处理盐业契约纠纷从而建立有序的盐业生产经营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盐业契约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已形成了习惯,并以“厂规”的形式成为成文惯。从某种角度讲,“厂规”就是规范合伙关系的民间法。这种习惯法(特殊的民间法)在清代自贡盐业的开采,加工,生产及贩卖,处理各种盐业纠纷中发挥着较强的作用。
二、行会的特征
行会主要是外来商人在某一经商地为联络乡谊、相互支持而设置的商人组织。行会就是行业性和地域性的二重性的统一体。
首先,行会要运作起来就须有明确的行规,而且行规一经确立就必须贯彻和遵守。行会能够一直能够存在,必然有其自身运作的法则,也就是所谓的“行会法”。这些行业法规由习惯演变而来,由于得到会员的普遍遵守和承认,因而具有了"法"的作用,对中国古代市井社会秩序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有相应的权威机构或者各个成员都信服的人员来监督实施这些规范,履行行会的职责。这就是行会中的值年首士制度。
再次,为了协调行会内部各个方面的利益,各方要订立不同的合同。在行会内部各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关系的确立是要靠合同的订立。
三、行会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时期,崇尚自然经济,经济体制单一。而行会作为商品经济萌芽的产物在这样一个大的生产环境中滋生,发展完善是一个不容易的过程。国家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行会成立的目的之一是谋取自身的利益,如何协调国家法和行会法的冲突,是行会组织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体现行会地位精髓之所在。
第一,行会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的行会内部自治权。其争端解决机制也主要是采取首士调解等非正式措施,这些措施在民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与中国民众厌诉的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行会组织的出现促使商业社会从血缘向地缘转化。行会的出现,使得外乡人离乡找到某种寄托或保障,从而加速了人口的流动;同时严密的行规又减轻或者避免外乡人给当地秩序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从而行会在实际上促使了商业社会从血缘向地缘转化。
第三,作为一个共同体抵御外来侵扰。行会的职能首先是沟通官府,防止地痞游勇的讹诈敲索以保护行业正当利益。除此之外行会还担负着维护商人利益、抵制牙行勒索的义务。
第四,制定行规或章程,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为了规范行业生活,维持本行业及其成员利益,行业大多定有细密的行规条约。行规内容涉及行内事务管理和成员生产经营上的各个环节。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行会的职能及其活动并不是通过官府法加以确立的,从根本上还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这就使得它们天然地受到普遍信赖和认同,也就是说行会法的生命力来自于社会。
第五,供奉酬谢行业祖师或保护神,加强联谊。行业崇拜可以满足从业者的互相防范的心理和趋吉心理,以及外乡商人联络乡谊的需要。同时行会管理者和政府也利用行业神崇拜对从业者进行精神管理。
第六,解决同业纠纷,举行同业救济。行会作为同业或者同乡商人组织,必然具有解决同业纠纷,举行同业救济的职能。如果被确定的行规可以类比成“实体法”的话,那么这些法律要起作用还必须有“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行。这在行规当中也有体现。而行会规则作为官府认可的民商习惯法的法源之一,对于这些私法性质的社会关系就具有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可以说,传统行会尽管带有封建性的社会局限,但它们作为多层面的民间社团和社会保障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因资源稀缺造成的巨大社会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明清时期乃至民初政局变迁时的社会稳定也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行会必然具有消极作用和影响。如行会排挤外行商人加入本行,限制本行另开新店;限制工商业者招收学徒,限制学徒参加行会;以及行会工商业者利用行会勾结官府镇压工人罢工斗争等。
四、结束语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多元性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矛盾消弥于民间,使法院成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行会的章程可以作为一种软法规范继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行会对内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运行机制,在处理内部事务上具有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外作为一个有机共同体,其职能又对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就一方面保护了行内人员不受外界不良势力的滋扰,另一方面也使行内人员不会给外界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因素。行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有序市场和安定社会秩序的形成。而且,行会作为行业协会的前身,对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斌,支果,曾凡英.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3]吴斌,支果,曾凡英.盐业契约论(六)——盐业契约之习惯法与成文法的互动关系[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彭泽益.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J].台北:台湾书局,1995.
[5]吴慧.会馆、公所、行会——清代商人组织演变述要[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3).
关键词:盐业契约;行会;习惯法
一、盐业契约与习惯法的关系
盐业契约是指有关盐井开凿以及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契约规范的总称。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一块重要部分。盐业契约是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而规范盐业契约的法源表现为“厂规”或“井规”,这里的“厂规”常被称为习惯法,是商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这种依照“厂规”来解决盐业契约的纠纷的行为,获得了当时的政府和国家的法律认可,“厂规”是具有与国家成文法同样的效力,、对处理盐业契约纠纷从而建立有序的盐业生产经营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盐业契约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已形成了习惯,并以“厂规”的形式成为成文惯。从某种角度讲,“厂规”就是规范合伙关系的民间法。这种习惯法(特殊的民间法)在清代自贡盐业的开采,加工,生产及贩卖,处理各种盐业纠纷中发挥着较强的作用。
二、行会的特征
行会主要是外来商人在某一经商地为联络乡谊、相互支持而设置的商人组织。行会就是行业性和地域性的二重性的统一体。
首先,行会要运作起来就须有明确的行规,而且行规一经确立就必须贯彻和遵守。行会能够一直能够存在,必然有其自身运作的法则,也就是所谓的“行会法”。这些行业法规由习惯演变而来,由于得到会员的普遍遵守和承认,因而具有了"法"的作用,对中国古代市井社会秩序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有相应的权威机构或者各个成员都信服的人员来监督实施这些规范,履行行会的职责。这就是行会中的值年首士制度。
再次,为了协调行会内部各个方面的利益,各方要订立不同的合同。在行会内部各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关系的确立是要靠合同的订立。
三、行会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时期,崇尚自然经济,经济体制单一。而行会作为商品经济萌芽的产物在这样一个大的生产环境中滋生,发展完善是一个不容易的过程。国家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行会成立的目的之一是谋取自身的利益,如何协调国家法和行会法的冲突,是行会组织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体现行会地位精髓之所在。
第一,行会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的行会内部自治权。其争端解决机制也主要是采取首士调解等非正式措施,这些措施在民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与中国民众厌诉的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行会组织的出现促使商业社会从血缘向地缘转化。行会的出现,使得外乡人离乡找到某种寄托或保障,从而加速了人口的流动;同时严密的行规又减轻或者避免外乡人给当地秩序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从而行会在实际上促使了商业社会从血缘向地缘转化。
第三,作为一个共同体抵御外来侵扰。行会的职能首先是沟通官府,防止地痞游勇的讹诈敲索以保护行业正当利益。除此之外行会还担负着维护商人利益、抵制牙行勒索的义务。
第四,制定行规或章程,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为了规范行业生活,维持本行业及其成员利益,行业大多定有细密的行规条约。行规内容涉及行内事务管理和成员生产经营上的各个环节。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行会的职能及其活动并不是通过官府法加以确立的,从根本上还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这就使得它们天然地受到普遍信赖和认同,也就是说行会法的生命力来自于社会。
第五,供奉酬谢行业祖师或保护神,加强联谊。行业崇拜可以满足从业者的互相防范的心理和趋吉心理,以及外乡商人联络乡谊的需要。同时行会管理者和政府也利用行业神崇拜对从业者进行精神管理。
第六,解决同业纠纷,举行同业救济。行会作为同业或者同乡商人组织,必然具有解决同业纠纷,举行同业救济的职能。如果被确定的行规可以类比成“实体法”的话,那么这些法律要起作用还必须有“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行。这在行规当中也有体现。而行会规则作为官府认可的民商习惯法的法源之一,对于这些私法性质的社会关系就具有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可以说,传统行会尽管带有封建性的社会局限,但它们作为多层面的民间社团和社会保障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因资源稀缺造成的巨大社会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明清时期乃至民初政局变迁时的社会稳定也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行会必然具有消极作用和影响。如行会排挤外行商人加入本行,限制本行另开新店;限制工商业者招收学徒,限制学徒参加行会;以及行会工商业者利用行会勾结官府镇压工人罢工斗争等。
四、结束语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多元性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矛盾消弥于民间,使法院成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行会的章程可以作为一种软法规范继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行会对内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运行机制,在处理内部事务上具有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外作为一个有机共同体,其职能又对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就一方面保护了行内人员不受外界不良势力的滋扰,另一方面也使行内人员不会给外界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因素。行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有序市场和安定社会秩序的形成。而且,行会作为行业协会的前身,对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斌,支果,曾凡英.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3]吴斌,支果,曾凡英.盐业契约论(六)——盐业契约之习惯法与成文法的互动关系[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彭泽益.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J].台北:台湾书局,1995.
[5]吴慧.会馆、公所、行会——清代商人组织演变述要[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