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工”这一词汇是中国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从而造就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这个群体助推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是支撑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在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下,农民工被城市社会体制排斥,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于是,他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负担依靠法律实现合理诉求的成本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铤而走险,以残酷的自虐行为或极端的暴力方式进行反抗,为保持社会长期安定稳定蒙上了一层阴影。
当前,如何运用支持起诉职能,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成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是检察机关必须深入探索的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知之甚少,依靠法律维权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懂维权。很多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道找什么部门维权,或者根本就没有维权的意识,致使侵权事件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这些程序,更不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因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相反,部分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却采取一些违法手段,甚至极端行为来诉求,不但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维权不及时。往往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按照《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事实上,大多数农民工并不知道这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时限,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在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限后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
2、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一是个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官僚作风严重,在应对农民工的维权请求上敷衍塞责或者拖字当头,丧失了应有的公信力。因此,农民工或者因为手续繁琐,耗费时间过长,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
二是维权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就当前十分普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来说,据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实践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以后,一般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多次找用人单位老板或包工头协商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大笔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如协商未果,再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完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需要花费现金920元,耗时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而且这是最保守计算得出的成本。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农民工维权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支持起诉的使用率极低,该规定形同虚设。近年来,许多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支持起诉职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明显成效,从而使该规定重获新生。特别是,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引导、支持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报端。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方面应当大有可为而且大有作为。尽管目前法律对支持起诉缺乏详尽的程序规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合理性,从实际效果上看,也确实有利于加强民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支持起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作为“社会大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已成为关系我国民主和法治化进程,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从目前农民工维权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为之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尚缺乏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不到位,无力、不敢或不积极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介入民事诉讼是其应有职责。《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社会公益的法律基础。因此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支持农民工起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支持起诉有利于推进检察改革。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更新观念。在检察改革过程中,检察人员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它影响改革的思路,影响改革后各种检察职能的发挥。但目前还有不少检察人员的观念仍停留在打击犯罪就是为市场经济服务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民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了,才会使检察机关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只履行民事、行政抗诉这项职责,这已远远不能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民行检察要发展,改革势在必行。而积极支持起诉工作正是拓宽民行检察工作面的有效载体。支持起诉工作的广泛开展,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使检察人员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前景广阔的工作,进而改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为推进检察改革提高思想保证。
二是有利于实现民行检察职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纵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普遍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2)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范围等,由法律具体规定;(3)各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均是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非常狭窄,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抗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支持者,其中的“机关”,当然包括检察机关,200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如果抓住这个机遇,把支持起诉工作做好,扩大社会影响,必然会促使学者积极研究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民事诉讼地范围和方式,进而引起立法机关地重视,为以后立法与国际社会接轨,规定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民事诉讼打下良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3、支持起诉有利于完善民行检察职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属于一般监督。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情况实行监督。但在具体立法上,人民检察院实际上只是一个诉讼监督机关,检察职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中民行检察职权的完善处于重要的地位。从各国法律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应当有:提起公诉、参与诉讼、提起抗诉、支持起诉、监督起诉、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支持起诉因为有现行法律依据,目前只是完善的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是完善民行检察职能较为容易的一步。这一步走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民行检察其他职能的完善。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快建立支持起诉机制。由于支持起诉的程序包括:法院接受《支持起诉意见书》,在审判时的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和其他书面意见。因此支持起诉机制的建立需要同级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而目前虽然一些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在为农民工维权等方面风生水起,但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不配合检察机关执行支持起诉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即使在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达成建立支持起诉机制的相关《会议纪要》后,仍然固执地认为《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可以不参照执行,且任何人包括农民工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直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后立案,不需要检察机关多此一举。有的法院把支持起诉等同与法律援助,认为检察机关不具备法律援助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就建立支持起诉机制与同级人民法院衔接时,常常出现“热脸贴冷面”的尴尬状况,同级法院以各种借口不予支持、配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从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支持起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法院支持、配合,尽快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支持起诉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切实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加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工等知晓、利用支持起诉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支持起诉原则,由于其适用条件、如何支持、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等一直无明文规定,其它相关法律也未对支持起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使得这一原则形同虚设。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对这项机制也是在逐步探索前进中,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有限。同时许多人民群众对这一概念还显得极为陌生,根本不明了何种情况才符合向检察机关请求支持起诉。因此,检察机关要将支持起诉职能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时,大力宣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请求支持起诉的成功案例,唤醒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
当前,如何运用支持起诉职能,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成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是检察机关必须深入探索的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知之甚少,依靠法律维权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懂维权。很多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道找什么部门维权,或者根本就没有维权的意识,致使侵权事件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这些程序,更不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因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相反,部分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却采取一些违法手段,甚至极端行为来诉求,不但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维权不及时。往往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按照《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事实上,大多数农民工并不知道这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时限,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在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限后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
2、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一是个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官僚作风严重,在应对农民工的维权请求上敷衍塞责或者拖字当头,丧失了应有的公信力。因此,农民工或者因为手续繁琐,耗费时间过长,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
二是维权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就当前十分普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来说,据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实践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以后,一般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多次找用人单位老板或包工头协商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大笔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如协商未果,再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完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需要花费现金920元,耗时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而且这是最保守计算得出的成本。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农民工维权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支持起诉的使用率极低,该规定形同虚设。近年来,许多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支持起诉职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明显成效,从而使该规定重获新生。特别是,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引导、支持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报端。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方面应当大有可为而且大有作为。尽管目前法律对支持起诉缺乏详尽的程序规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合理性,从实际效果上看,也确实有利于加强民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支持起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作为“社会大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已成为关系我国民主和法治化进程,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从目前农民工维权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为之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尚缺乏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不到位,无力、不敢或不积极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介入民事诉讼是其应有职责。《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社会公益的法律基础。因此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支持农民工起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支持起诉有利于推进检察改革。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更新观念。在检察改革过程中,检察人员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它影响改革的思路,影响改革后各种检察职能的发挥。但目前还有不少检察人员的观念仍停留在打击犯罪就是为市场经济服务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民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了,才会使检察机关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只履行民事、行政抗诉这项职责,这已远远不能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民行检察要发展,改革势在必行。而积极支持起诉工作正是拓宽民行检察工作面的有效载体。支持起诉工作的广泛开展,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使检察人员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前景广阔的工作,进而改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为推进检察改革提高思想保证。
二是有利于实现民行检察职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纵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普遍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2)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范围等,由法律具体规定;(3)各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均是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非常狭窄,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抗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支持者,其中的“机关”,当然包括检察机关,200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如果抓住这个机遇,把支持起诉工作做好,扩大社会影响,必然会促使学者积极研究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民事诉讼地范围和方式,进而引起立法机关地重视,为以后立法与国际社会接轨,规定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民事诉讼打下良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3、支持起诉有利于完善民行检察职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属于一般监督。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情况实行监督。但在具体立法上,人民检察院实际上只是一个诉讼监督机关,检察职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中民行检察职权的完善处于重要的地位。从各国法律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应当有:提起公诉、参与诉讼、提起抗诉、支持起诉、监督起诉、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支持起诉因为有现行法律依据,目前只是完善的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是完善民行检察职能较为容易的一步。这一步走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民行检察其他职能的完善。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快建立支持起诉机制。由于支持起诉的程序包括:法院接受《支持起诉意见书》,在审判时的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和其他书面意见。因此支持起诉机制的建立需要同级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而目前虽然一些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在为农民工维权等方面风生水起,但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不配合检察机关执行支持起诉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即使在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达成建立支持起诉机制的相关《会议纪要》后,仍然固执地认为《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可以不参照执行,且任何人包括农民工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直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后立案,不需要检察机关多此一举。有的法院把支持起诉等同与法律援助,认为检察机关不具备法律援助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就建立支持起诉机制与同级人民法院衔接时,常常出现“热脸贴冷面”的尴尬状况,同级法院以各种借口不予支持、配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从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支持起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法院支持、配合,尽快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支持起诉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切实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加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工等知晓、利用支持起诉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支持起诉原则,由于其适用条件、如何支持、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等一直无明文规定,其它相关法律也未对支持起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使得这一原则形同虚设。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对这项机制也是在逐步探索前进中,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有限。同时许多人民群众对这一概念还显得极为陌生,根本不明了何种情况才符合向检察机关请求支持起诉。因此,检察机关要将支持起诉职能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时,大力宣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请求支持起诉的成功案例,唤醒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