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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自诉人在调取网络诽谤罪的电子证据存在"调取难"的尴尬,公安机关在调取网络诽谤罪的电子证据陷入"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尴尬局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网络诽谤行为纳入刑法,但是具体在司法实践该如何操作才具有可行性?本文将尝试从程序角度和时空角度进行进一步分析,对网络诽谤中具体司法实践的电子取证提出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