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再检视——以加强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视角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mmy02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非天然分离,但在现代司法环境下,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二者势必走向分离.相对于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根本目的 而言,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在于向被害人提供迅速、完善的权益保护路径.从1980年以来,我国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立法规定缓慢地从“先刑后民”走向“民刑并进”,然而现实中刑事程序对被害人民事诉权的各种不合理的阻碍亟待解决.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二者重合与冲突的关键在于重构以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程序机制,具体包括扭转涉刑裁驳被滥用的趋势、厘清刑事追赃退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性质、通过建立民刑协调机制柔性且灵活地在个案中解决民刑交叉问题.
其他文献
针对量刑中存在的说理格式化、形式化、公式化,幅度差异化、主观化、模糊化的问题,仅提高说理要求而不提供说理方法对于法官而言是过于严苛的,量刑说理是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综合施策.在量刑中参照类案是量刑三段论推理的必然选择、自由裁量中平衡法官刑罚观念的需要及刑量尺度“普遍性”的合理来源,可以有效弥合量刑“程度”判断间的差异,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提供辩论焦点,为量刑说理提供论点和论据.与案例指导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在应用层面上参照个案不同,量刑中类案参照需在规范层面上引入大样本视角,以类案内含的普遍性为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中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则,其目的 在于针对自动化决策的特殊性,确定个人享有的知情同意权的特点,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知情同意权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动化决策利用个人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制定在自动化决策中保护好个人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特别的法定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自动化决策中违反其法定义务,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方
无效裁判是欠缺法律效力基础的裁判.欠缺诉的合法性要件、审判组织与审判权不合法以及虚假诉讼、司法腐败形成的裁判都是无效裁判.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再审程序,但其程序结构和运作机理均不同于针对确有错误生效裁判的一般再审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进行改造,按照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对于虚假诉讼和腐败行为形成的裁判,检察机关有权启动和参与撤销程序,行使调查权,对法院依撤销程序作出的裁定有提请复查权.
城市治理重心下移问题日益引发学界的关注,并成为新的理论增长点.从2000年以来的CNKI检索论文中考察城市治理重心下移问题的研究脉络和发展动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城市治理重心下移是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聚焦于“从单位重心到基层重心”、“正下移”中的“逆下移”、“移得出”与“接得住”三个议题,研究重点从简单的资源强化转向实际的治理效能提升;在视角上,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科层制的职责关系分析为主;在方法上,从偏好单纯的规范分析逐渐转向具体的经验研究.从发展动向来看,城市治理重心下
形式主义既影响基层治理效能,也严重耗散政府公信力和侵蚀党的合法性基础,成为制约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难题.基于组织学的分析视角,笔者构建了“技术—体制—场域”三维分析框架,认为基层形式主义的本质是在不同维度风险下做出的非正式组织行为,是基层治理复杂性与过于追求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概言之,技术治理所衍生出的数字生产和技术吸纳治理机制、压力型体制的超强负激励和问责机制、乡村场域民众的“沉默大多数”特征,使得基层治理呈现出技术、避责、场域三重逻辑,三者共同导致基层形式主义.破解基层形式主义难题的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纪要》坚持司法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的职能定位,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协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立法精神,聚焦长江流域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审理涉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纠纷案件的统一法律适用做出指引.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系统保护,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不
尽管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切入点不同,而且也未继承贝林格双重结构的三要件理论,但其犯罪构成理论依然是在贝林格的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二重性三要件构成理论.这一理论以“构成要件”为纽结,首先是以构成要件为总称,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构成一个阶层,其次由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构成另一个阶层.前者称为“积极的三要件”,后者称为“消极的三要件”.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由“积极的三要件”和“消极的三要件”共同组成的二重性理论.
本文以一起案例为样本,从该案涉及如何平衡知情权、同意权、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来观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根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这个主线出发,对我国既往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从既往看现在,进而探讨了个人信息是否已经形成了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以及针对个人信息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等进行说明和分析.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黄河纪要》坚持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审判实际,总结审判经验,明确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本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黄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文物古迹破坏等突出问题,确定了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等四个方面重点工作,并对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海上保险案件审理尺度,规范了海上保险秩序,促进了我国海上保险业的蓬勃发展.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新的海上保险交易结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不断出现,海上保险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在《海商法》修订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对于海上重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赔保险等问题需要立足国情、放眼国际,确立新的裁判规则,提升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