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随着旅游市场的扩大,旅游业已成为许多省市发展当地经济的重点产业,但由于地方财力的影响,旅游业的开发缺乏大量的资金。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旅游景区加入了经营权转让行列。本文研究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为经营权转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16. 035
[中图分类号]F5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16- 0059- 02
自从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的经营权以来,国内许多景区都迈出了转让经营权这一步。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400个不同的景区加入了“经营权”转让的行列。尤其是在四川、湖南、湖北和福建等省,他们相继推行这一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当地旅游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总体而言,经营权转让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研究经营权转让模式十分必要。
一、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1.旅游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
整体经营权转让模式,是指某一区域的政府为使本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得到更好的发展,获取更大的利益,从而使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通过整体规划,授权一家企业长时间控制和经营;企业通过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经营景区,并按约定的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出资者、经营者共同分享受益。如四川雅安的碧峰峡。
这一转让模式的特征是:①旅游景区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景区的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受让企业,门票的专营权归受让企业拥有。②景区的整体开发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进行,政府与受让企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政府通过设立景区管理机构,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实施,同时也对经营管理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企业则在出资金的前提下,获取经营权,并负责整个景区的日常经营,确保景区保值增值。
2.旅游景区经营权部分转让
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分为政府控股的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和政府不控股的经营权转让模式。
政府控股的经营权转让模式是指景区的经营权政府只能授权给政府参股的企业或景区管理部门控股的企业,受让企业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一定的资金而得到景区的经营权和门票的专营权,并在政府或者景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对景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此模式不会偏离政府部门的意向,也不会损害旅游景区的公益性,适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遗产类旅游景区,如黄山。
政府不控股的部分经营权转让是指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或景区所属地区管理部门拥有景区的经营权或景区门票专营权,景区的公司只参股而不控股,如武夷山大峡谷生态漂流项目的经营。
3.旅游景区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
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景区管理机构以外的企业,通过向政府或景区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在景区获得一些服务性或经营性的项目如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只获得项目的经营权,而不拥有景区门票的专营权,如武陵源景区内的餐饮业。
4.合作开发经营模式
合作开发经营模式是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双方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其优点是不存在资源与资产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企业也不用向政府支付数额巨大的转让费,有利于景区日后的开发建设。
二、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整体转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价值评估难度大,国有资产易流失。由于旅游景区资源的珍稀性、不可再生性、垄断性,再加上目前国内没形成一整套科学的景区资产价格评估体系,加大了正确评估景区资产价值的难度。同时景区开发由于资金缺乏急于转让,极易出现企业寻租行为,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监管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旅游景区在我国名义上是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操作中,它是由多个部门来共同管理的,这不利于旅游市场的发展,经营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整体转让风险较大。此模式由一家企业长时间独立控制、垄断经营,如果所选择的企业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景区长远发展的意识,缺少旅游经济管理的历史与背景,在当前景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对景区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短期牟利行为,这不利于景区资源的保护。
(4)公益性受损。旅游资源本属于公共产品,但经过开发后的旅游资源则是准公共产品,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征收门票,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
2.部分转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此模式中,由于政府利益与景区的经济效益直接有关,政府部门会放松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忽视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同时因政府控股,企业的应变能力、发展能力都受政府的影响,企业很难实行自主经营。
3.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此模式中,因景区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相互竞争,景区内经营项目主体分散,监管力度大,各经营主体竞争力不强,很难形成合力。同时,企业在获取经营项目时需与景区管理机构按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签订协议,导致企业经营权受限,企业缺乏创新、缺乏动力。
三、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问题的对策
1.整体转让模式的对策选择
(1)尽快出台资产价格评估办法,构建价格评估体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2.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的对策选择
(1)确保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景区受让企业获得经营权后应依法取得景区的开发经营权,政府应保障经营者对开发景区经营成果的可控度,保障其开发成果不受侵犯,防止对经营企业进行直接干预。
(2)协调好经营者、社区居民、企业员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受让企业依法取得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实施侵犯,同时企业业主也应兼顾企业股东、员工以及所在社区的利益,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景区未来的发展,并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于所在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从而获得企业、景区及社区的共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董莉莉,黄远水.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04(4).
[2]郑向敏,冯潮华.福建省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模式分析[J].东南学术,2005(5).
[3]吴建华,郑洪义.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构建[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4]柯杳.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永泰景区旅游为例[J].闽江学院学报,2006,27(3).
[关键词]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16. 035
[中图分类号]F5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16- 0059- 02
自从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的经营权以来,国内许多景区都迈出了转让经营权这一步。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400个不同的景区加入了“经营权”转让的行列。尤其是在四川、湖南、湖北和福建等省,他们相继推行这一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当地旅游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总体而言,经营权转让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研究经营权转让模式十分必要。
一、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1.旅游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
整体经营权转让模式,是指某一区域的政府为使本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得到更好的发展,获取更大的利益,从而使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通过整体规划,授权一家企业长时间控制和经营;企业通过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经营景区,并按约定的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出资者、经营者共同分享受益。如四川雅安的碧峰峡。
这一转让模式的特征是:①旅游景区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景区的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受让企业,门票的专营权归受让企业拥有。②景区的整体开发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进行,政府与受让企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政府通过设立景区管理机构,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实施,同时也对经营管理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企业则在出资金的前提下,获取经营权,并负责整个景区的日常经营,确保景区保值增值。
2.旅游景区经营权部分转让
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分为政府控股的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和政府不控股的经营权转让模式。
政府控股的经营权转让模式是指景区的经营权政府只能授权给政府参股的企业或景区管理部门控股的企业,受让企业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一定的资金而得到景区的经营权和门票的专营权,并在政府或者景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对景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此模式不会偏离政府部门的意向,也不会损害旅游景区的公益性,适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遗产类旅游景区,如黄山。
政府不控股的部分经营权转让是指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或景区所属地区管理部门拥有景区的经营权或景区门票专营权,景区的公司只参股而不控股,如武夷山大峡谷生态漂流项目的经营。
3.旅游景区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
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景区管理机构以外的企业,通过向政府或景区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在景区获得一些服务性或经营性的项目如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只获得项目的经营权,而不拥有景区门票的专营权,如武陵源景区内的餐饮业。
4.合作开发经营模式
合作开发经营模式是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双方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其优点是不存在资源与资产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企业也不用向政府支付数额巨大的转让费,有利于景区日后的开发建设。
二、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整体转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价值评估难度大,国有资产易流失。由于旅游景区资源的珍稀性、不可再生性、垄断性,再加上目前国内没形成一整套科学的景区资产价格评估体系,加大了正确评估景区资产价值的难度。同时景区开发由于资金缺乏急于转让,极易出现企业寻租行为,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监管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旅游景区在我国名义上是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操作中,它是由多个部门来共同管理的,这不利于旅游市场的发展,经营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整体转让风险较大。此模式由一家企业长时间独立控制、垄断经营,如果所选择的企业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景区长远发展的意识,缺少旅游经济管理的历史与背景,在当前景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对景区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短期牟利行为,这不利于景区资源的保护。
(4)公益性受损。旅游资源本属于公共产品,但经过开发后的旅游资源则是准公共产品,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征收门票,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
2.部分转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此模式中,由于政府利益与景区的经济效益直接有关,政府部门会放松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忽视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同时因政府控股,企业的应变能力、发展能力都受政府的影响,企业很难实行自主经营。
3.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此模式中,因景区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相互竞争,景区内经营项目主体分散,监管力度大,各经营主体竞争力不强,很难形成合力。同时,企业在获取经营项目时需与景区管理机构按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签订协议,导致企业经营权受限,企业缺乏创新、缺乏动力。
三、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问题的对策
1.整体转让模式的对策选择
(1)尽快出台资产价格评估办法,构建价格评估体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2.部分经营权转让模式的对策选择
(1)确保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景区受让企业获得经营权后应依法取得景区的开发经营权,政府应保障经营者对开发景区经营成果的可控度,保障其开发成果不受侵犯,防止对经营企业进行直接干预。
(2)协调好经营者、社区居民、企业员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受让企业依法取得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实施侵犯,同时企业业主也应兼顾企业股东、员工以及所在社区的利益,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景区未来的发展,并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于所在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从而获得企业、景区及社区的共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董莉莉,黄远水.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04(4).
[2]郑向敏,冯潮华.福建省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模式分析[J].东南学术,2005(5).
[3]吴建华,郑洪义.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构建[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4]柯杳.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永泰景区旅游为例[J].闽江学院学报,200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