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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切身体会为切入点,通过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背景、调解成果、调解的经验、相关案例以及对未来行政调解工作的展望的阐述,希望达到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关键词】行政调解;矛盾;和谐;化解
随看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期,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当此之时,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号召,如何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巨大考验,笔者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切身体会为切入点,通过重点阐述行政调解的心得体会,希望以此为契机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以多种方法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力量。
一、大力开展行政调解的背景
(一)改进工作的主观要求
2007年到2009年的三年时间里,单位复议案件平均维持和驳回率达85%以上,这不光降低了复议机关的公信力,作为复议工作人员也感觉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笔者强烈希望能够充分地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加强沟通,加强调解,在违法必纠的同时,充分做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尽量做到在复议阶段案结事了,罢访止诉。
(二)上级单位和相关领导的号召
2010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的文件,号召在全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我区也制定了《海淀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做到案前、案中、案后三层调解无缝衔接,大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实际工作的必然要求
北京是首善之区,海淀作为北京人才聚集区和高科技产业区,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涉及行政纠纷相对而言数量多,情况复杂,维权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大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和谐化解社会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成果
(一)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老百姓合法权益
在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确实侵害了老百姓合法权益,我必然通过调解予以纠正;在行政机关没有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也会在不违反法律和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这一柔性方式使老百姓减少损失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为其谋取正当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在维护老百姓行政纠纷中涉及的行政方面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利用调解的优势为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行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我在有错必纠的原则下,在行政机关无过错的情况下,耐心地为老百姓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把当事人面对的诉讼风险分析得清清楚楚,使利害关系明晰化,从而打开其心结,明白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使老百姓罢访止诉,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再上访和诉讼,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树立了亲民爱民的政府形象
在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我以和蔼的态度为老百姓提供服务,推出从接收材料到结案送达法律文书的整套便民措施,包括免费为其制作和复印相关材料,在调解的过程中多次和老百姓沟通交流,祛除其官官相护的顾虑。我以和蔼的态度,周到的服务,实实在在的维权行为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可,因调解而获锦旗5面,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调解的经验及相关案例
(一)依法调解,为民谋利
开宗明义,调解之立足点在于让老百姓意识到通过调解,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对老百姓来说是有利无弊,或者利大于弊,此为调解之大道,立足于此则事半而功倍。
某公司在某村租地建设公寓1万余平方米,用于出租,但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城乡一体化改造中,乡镇政府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司认为拆迁补偿款太少,遂作为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提供的一份重要证据有问题,其程序存在瑕疵。此时,申请人看到了胜诉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但却忽略了败诉会带来的风险。我依法对此案进行调解,认真向申请人分析了其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会失去的补偿上的优惠条件,意识到这些,申请人接受了调解,自行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建设如期拆除,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纠纷就此解决。
(二)推心置腹,待人以诚
在整个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我紧紧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便民,二是态度和蔼。让老百姓感觉到自己的公正、善良、亲切,从而信服自己,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这和我们海淀法院李红星法官的法律规则常识化的道理是一样的。
郭某系出租车司机,其在中关村南大街某路口短暂停车被拍摄,罚款200元。作为出租车司机,违章会使其得不到先进和安全行驶奖励,对其负面影响较大。郭某以出租车短暂停车拉客合情合理为由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郭某反映问题时其情绪异常激动,我在接待时安抚其情绪,并为其制作了笔录,复印相关材料,为其最大程度上提供便利。随后,我向交通部门全面了解情况,确认郭某确实违规停车,再向郭某解释清楚,打开其心结之后,郭某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接受了交管部门调取的摄像设备安装地点名单,以免重蹈覆辙,同时自行撤回了复议申请。
(三)知已知彼,对症下药
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耐心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切实准确把握其不服的理由以及其想达到的目的。立足于此,便可对症下药。 吴某不服房管局做出的取消其经适房资格的决定,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大的理由就是自己的收入超标情况被查出后,其找市建委反映过自己的实际困难,要求将经适房给自己,找过之后的几天其被通知入住了,所以吴某认为自己住的经适房应该是政府同意给自己的,怎么能在自己入住后又取消呢?但我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吴某虽然找过市建委,但市建委并未同意将房子给他,至于通知其入住的,并不是政府机关,而是物业公司。我将此情况告知了吴某后,打开了他的心结,其接受了我的调解,腾退了该经适房,自行撤回了复议申请,由申请经适房改为申请限价房。
(四)有错必纠,以点带面
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无论是偶尔的疏忽还是习惯性的错误。切实做好行政监督工作,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苗某违反临时停车的规定,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就直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苗某认为程序不合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是做出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在我和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沟通的过程中,大队认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没必要听取苗某陈述申辩。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合法,即使事实认定清楚,如果法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也必须被纠正。故我对此案进行调解,大队自行撤销了对苗某的处罚,本机关正式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大队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确保程序合法,苗某也撤回了复议申请。此案的调解不光纠正了个案,也纠正了交通队伍这一习惯性的错误,提高了其科学执法的水平。
(五)随机应变,相机而动
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要提高调解的艺术性,不能所有的案件一上来就进行调解,那样反而会适得其反。必须注意掌握火候,在合适的时机适度地进行调解,逐步达到和谐化解的目的。
程某系某村村民,其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开发商谈不拢,房管局依法做出了裁决书。程某来区政府申请复议,第一次情绪非常激动,根本就无法进行调解,我对其情绪进行抚慰的同时,让其发泄,我倾听,完整地理解他的意思,做出完整的记录。第二次来时我对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使其明白房管局做出裁决的合法性,并复印相关材料让其回家进一步研究。第三次来时,其已经明白了依据法律应得之补偿数额,此时我又给他介绍了开发商的奖励制度,程某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和开发商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后,自行撤回复议申请,案结事了。
(六)深挖矛盾,釜底抽薪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很多案件中老百姓只是以行政复议为抓手,而在事实上其核心利益纠纷并非行政纠纷而是民事纠纷,这就需要我们多方位思考,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深挖核心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罗某故意将冯某所驾驶的汽车撞坏,公安遂拘留其七天,但罗某并未对冯某进行民事赔偿。冯某认为对罗某处罚过轻,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公安海淀分局对罗某加重行政处罚。我经过和冯某多次沟通,发现在罗某被拘留七天之后,主要矛盾已经由行政处罚转向了民事赔偿方面,冯某最关心的是如何就自己的车被撞坏的事得到赔偿,而非不服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同时罗某撞坏车的事实认定清楚,所以进行民事赔偿是必然的,于是我和罗某进一步沟通,罗某和冯某都同意在我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罗某对冯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冯某撤案,本应上法院解决的民事纠纷就此和谐化解。
(七)兢兢业业,以民为本
在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多方位的努力,切实换位思考,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在不违法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王某的经适房购买资格被房管局取消,原因是其隐瞒家庭收入。王某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规定,如果因为隐瞒收入而被取消了购房资格,需缴纳购房款20%的违约金。此时事实有如下几点:第一,王某不光取消了经适房资格,还面临着被扣6万元的违约金。第二,房管局面临王某赖房不退的困境。第三,王某隐瞒收入不是恶意的,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其收入超标后无处审报。我经过多次沟通调解,王某自愿腾退房屋并撤案,改为申请限价房,开房商免除了王某的违约金。此案并非个案, 2011年8月31日一天打包处理的此类案件就有5件,都是用调解的方法和谐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为老百姓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行政调解的未来展望
(一)努力使行政调解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新机制、新渠道
行政调解工作既是一种救济性的执法行为,也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更是一项社会管理上的创新。2011年全市启动行政调解工作以来,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调解的主体,从而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使其成为独立于复议、诉讼、信访之外的又一重要行政争议解决渠道。
(二)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到行政调解工作中
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将高校、律所、五老人员等资源引入行政调解日常工作之中,构建起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所说,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行政调解中,体现了政民合作、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新观念,使行政机关不再是单打独斗,社会参与能够增强行政调解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益于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三调互动,构建调解大体系
行政调解亟需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体系内协调联动,一站式调处矛盾纠纷,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各级、各类组织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将调解打造成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并形成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行政调解;矛盾;和谐;化解
随看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期,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当此之时,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号召,如何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巨大考验,笔者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切身体会为切入点,通过重点阐述行政调解的心得体会,希望以此为契机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以多种方法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力量。
一、大力开展行政调解的背景
(一)改进工作的主观要求
2007年到2009年的三年时间里,单位复议案件平均维持和驳回率达85%以上,这不光降低了复议机关的公信力,作为复议工作人员也感觉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笔者强烈希望能够充分地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加强沟通,加强调解,在违法必纠的同时,充分做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尽量做到在复议阶段案结事了,罢访止诉。
(二)上级单位和相关领导的号召
2010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的文件,号召在全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我区也制定了《海淀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做到案前、案中、案后三层调解无缝衔接,大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实际工作的必然要求
北京是首善之区,海淀作为北京人才聚集区和高科技产业区,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涉及行政纠纷相对而言数量多,情况复杂,维权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大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和谐化解社会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成果
(一)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老百姓合法权益
在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确实侵害了老百姓合法权益,我必然通过调解予以纠正;在行政机关没有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也会在不违反法律和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这一柔性方式使老百姓减少损失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为其谋取正当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在维护老百姓行政纠纷中涉及的行政方面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利用调解的优势为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行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我在有错必纠的原则下,在行政机关无过错的情况下,耐心地为老百姓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把当事人面对的诉讼风险分析得清清楚楚,使利害关系明晰化,从而打开其心结,明白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使老百姓罢访止诉,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再上访和诉讼,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树立了亲民爱民的政府形象
在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我以和蔼的态度为老百姓提供服务,推出从接收材料到结案送达法律文书的整套便民措施,包括免费为其制作和复印相关材料,在调解的过程中多次和老百姓沟通交流,祛除其官官相护的顾虑。我以和蔼的态度,周到的服务,实实在在的维权行为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可,因调解而获锦旗5面,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调解的经验及相关案例
(一)依法调解,为民谋利
开宗明义,调解之立足点在于让老百姓意识到通过调解,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对老百姓来说是有利无弊,或者利大于弊,此为调解之大道,立足于此则事半而功倍。
某公司在某村租地建设公寓1万余平方米,用于出租,但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城乡一体化改造中,乡镇政府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司认为拆迁补偿款太少,遂作为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提供的一份重要证据有问题,其程序存在瑕疵。此时,申请人看到了胜诉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但却忽略了败诉会带来的风险。我依法对此案进行调解,认真向申请人分析了其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会失去的补偿上的优惠条件,意识到这些,申请人接受了调解,自行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建设如期拆除,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纠纷就此解决。
(二)推心置腹,待人以诚
在整个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我紧紧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便民,二是态度和蔼。让老百姓感觉到自己的公正、善良、亲切,从而信服自己,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这和我们海淀法院李红星法官的法律规则常识化的道理是一样的。
郭某系出租车司机,其在中关村南大街某路口短暂停车被拍摄,罚款200元。作为出租车司机,违章会使其得不到先进和安全行驶奖励,对其负面影响较大。郭某以出租车短暂停车拉客合情合理为由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郭某反映问题时其情绪异常激动,我在接待时安抚其情绪,并为其制作了笔录,复印相关材料,为其最大程度上提供便利。随后,我向交通部门全面了解情况,确认郭某确实违规停车,再向郭某解释清楚,打开其心结之后,郭某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接受了交管部门调取的摄像设备安装地点名单,以免重蹈覆辙,同时自行撤回了复议申请。
(三)知已知彼,对症下药
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耐心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切实准确把握其不服的理由以及其想达到的目的。立足于此,便可对症下药。 吴某不服房管局做出的取消其经适房资格的决定,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大的理由就是自己的收入超标情况被查出后,其找市建委反映过自己的实际困难,要求将经适房给自己,找过之后的几天其被通知入住了,所以吴某认为自己住的经适房应该是政府同意给自己的,怎么能在自己入住后又取消呢?但我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吴某虽然找过市建委,但市建委并未同意将房子给他,至于通知其入住的,并不是政府机关,而是物业公司。我将此情况告知了吴某后,打开了他的心结,其接受了我的调解,腾退了该经适房,自行撤回了复议申请,由申请经适房改为申请限价房。
(四)有错必纠,以点带面
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无论是偶尔的疏忽还是习惯性的错误。切实做好行政监督工作,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苗某违反临时停车的规定,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就直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苗某认为程序不合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是做出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在我和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沟通的过程中,大队认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没必要听取苗某陈述申辩。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合法,即使事实认定清楚,如果法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也必须被纠正。故我对此案进行调解,大队自行撤销了对苗某的处罚,本机关正式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大队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确保程序合法,苗某也撤回了复议申请。此案的调解不光纠正了个案,也纠正了交通队伍这一习惯性的错误,提高了其科学执法的水平。
(五)随机应变,相机而动
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要提高调解的艺术性,不能所有的案件一上来就进行调解,那样反而会适得其反。必须注意掌握火候,在合适的时机适度地进行调解,逐步达到和谐化解的目的。
程某系某村村民,其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开发商谈不拢,房管局依法做出了裁决书。程某来区政府申请复议,第一次情绪非常激动,根本就无法进行调解,我对其情绪进行抚慰的同时,让其发泄,我倾听,完整地理解他的意思,做出完整的记录。第二次来时我对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使其明白房管局做出裁决的合法性,并复印相关材料让其回家进一步研究。第三次来时,其已经明白了依据法律应得之补偿数额,此时我又给他介绍了开发商的奖励制度,程某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和开发商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后,自行撤回复议申请,案结事了。
(六)深挖矛盾,釜底抽薪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很多案件中老百姓只是以行政复议为抓手,而在事实上其核心利益纠纷并非行政纠纷而是民事纠纷,这就需要我们多方位思考,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深挖核心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罗某故意将冯某所驾驶的汽车撞坏,公安遂拘留其七天,但罗某并未对冯某进行民事赔偿。冯某认为对罗某处罚过轻,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公安海淀分局对罗某加重行政处罚。我经过和冯某多次沟通,发现在罗某被拘留七天之后,主要矛盾已经由行政处罚转向了民事赔偿方面,冯某最关心的是如何就自己的车被撞坏的事得到赔偿,而非不服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同时罗某撞坏车的事实认定清楚,所以进行民事赔偿是必然的,于是我和罗某进一步沟通,罗某和冯某都同意在我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罗某对冯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冯某撤案,本应上法院解决的民事纠纷就此和谐化解。
(七)兢兢业业,以民为本
在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多方位的努力,切实换位思考,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在不违法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王某的经适房购买资格被房管局取消,原因是其隐瞒家庭收入。王某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规定,如果因为隐瞒收入而被取消了购房资格,需缴纳购房款20%的违约金。此时事实有如下几点:第一,王某不光取消了经适房资格,还面临着被扣6万元的违约金。第二,房管局面临王某赖房不退的困境。第三,王某隐瞒收入不是恶意的,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其收入超标后无处审报。我经过多次沟通调解,王某自愿腾退房屋并撤案,改为申请限价房,开房商免除了王某的违约金。此案并非个案, 2011年8月31日一天打包处理的此类案件就有5件,都是用调解的方法和谐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为老百姓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行政调解的未来展望
(一)努力使行政调解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新机制、新渠道
行政调解工作既是一种救济性的执法行为,也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更是一项社会管理上的创新。2011年全市启动行政调解工作以来,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调解的主体,从而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使其成为独立于复议、诉讼、信访之外的又一重要行政争议解决渠道。
(二)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到行政调解工作中
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将高校、律所、五老人员等资源引入行政调解日常工作之中,构建起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所说,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行政调解中,体现了政民合作、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新观念,使行政机关不再是单打独斗,社会参与能够增强行政调解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益于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三调互动,构建调解大体系
行政调解亟需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体系内协调联动,一站式调处矛盾纠纷,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各级、各类组织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将调解打造成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并形成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