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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制定好国家木材标准、配套和健全进口木材检验标准体系,对于保护世界森林资源、对于维护正常的木材贸易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有效遏制欺诈行为等都是十分必要。
【关键词】进口;木材;检验;监督
随着我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及国家采取的保护天然林等政策因素的拉动,近年来我国进口木材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随着进口数量的增长,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及相关的研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进境木材的检验检疫、监管及相关的研究工作。
1.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各主要木材出口国原木检验标准的收集、翻译和整理等工作
1.1 抓紧对现行进口木材标准资料的鉴别
目前我国对进口木材的检验依据主要是外贸合同规定的原木生产国检验标准。修订原木检验国家标准,特别是原木材积表的修订,尽可能与国外标准相吻合。至少与国外出口大国、我国主要进口国和地区的检验标准基本吻合。区分用途目的制定我国进口原木和成材检验标准,如家具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胶合板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装饰装潢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等,以增强检验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对一些无检验标准的输出国和地区,更应加强标准化建设。
1.2 抓紧编译、制定有关木材的检验标准
随着我国木材进口数量的不断增多,木材进口呈小批量、多批次变化.树种杂、进口国别多,对于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原木标准国内还无资料可查。如进口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原木较多,但由于国内没有具体的检验标准,检验不员就此编译了外商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局《森林原木标识、裣量及报表(含税金评估)操作程序》(1996年9月颁布)进行参考,从中获得了巴新原木和长度、直径检量、材积计算方法以及原木缺陷的评定、扣尺方法,作为检验参考依据。
1.3 尽快制定有关的进口原木检验规程,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
目前有的检验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较为含糊,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如在进口胶合板检验中常用的《 日本出口胶合板标准JPIC(1968)》,该标准在使用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明确具体的抽样方法;对外观缺陷只有名称而没有详细的名词解释;有些项目规定如虫孔要求不显著、拼接要求色泽调和、变色要求轻微等较为模棱两可。
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加快制定一些易于操作的检验规程,以统一口径,规范检验行为。既可避免因个人对标准理解的差异而造成检验结果的争议,同时还可供国内进口商在签汀对外合同时作参考,明确具体详细的检验要求,避免日后因检验依据问题产生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2.应大力加强对新进口树种的研究工作,便于对树种分类定性,以利加工利用
近年来我国原木进口呈进口国别多、树种杂的趋势较为明显。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东南亚、非洲各国都普扁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减少原木砍伐量,逐步限制本国原木的输出,因此以往常见的部分树种如柳按、克隆、山樟、奥古曼等数量均有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木材经营权的放开.进口商也乐慧开辟多种经营渠道,从不同国家进口木材或开发其他树种进行加工利用。目前进口原木的原产国多达30多个,树种超过100余种,有的树种在国内尚属首次进口。由于初次进口并且缺乏相关的检验标准资料,因而对进口原木的检验和加工利用工作造成了不便。如从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马达加斯加、利比里亚等国进口的原木,每批包括多个树种,其中涉及不少新树种。为确保进口原木质量,便于加工利用,建议国内相关的木材科研单位根据我国原木进口情况,对涉及的新树种进行种属分类、产地属性、外观识别特征、木材微观结构构造特征、木材性质及用途等开展多方面研究,以供国内相关单位、进口及加工企业参考使用。
3.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工作,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木材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木材属于我国的法定检验商品,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方式不尽相同,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于适应新形势要求。木材检验及监管工作见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3.1 应重视和加强对木材检尺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规范检尺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木材检尺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其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方能持证上岗。原国家商检局、物资部早在1984年就曾对全国的木材检尺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发给了相应的检尺员等级证书。该证书共分两类,分别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地市)级,其中省级又分为一、二、三级。但此后这一培训考核制度末能持续保持,随着目前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检尺员数且的逐年减少,难于满足木材进口二逐年增大的业务需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无证上岗的现象,给木材检尺结果的公正性带来隐患。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抓偿民制定相应措施,重新对检尺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同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检尺行为。
3.2进一步加强对检尺队伍的管理,确保检尺工作有序规范
从验检疫部门所采取的检验方式看,以往大都采取共同检验的方式,即由收货人组织经原商检局考核认可的检尺人员进行检尺,检尺结果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抽查复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使用。但随着木材进口经营权的放开,原来由专业木材公司统一进口调配的状况已不复存在,很多集体、个体经商户或加工利用单位都纷纷自行进口木材,由于自身不具备专业的检尺条件和能力,他们一般都委托独立的专业检尺队检尺。一些地方的港务部门为方便揽货一般与进口货主签订了费用全包的“一揽子”协议,港务部门代理货主行使木材的报关、报检、发运等工作,其中也包括检尺业务的支配权。有的检尺队为能获得业务,很可能会满足货主绒港务部门的某些不合理要求。这一现象既影响检尺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也给检验检疫部门工作带来的被动和风险。所以,加强对检尺队伍管理尤为必要。检验检疫部门应在加强自身检验工作的同时,改革现有工作模式,变木材共检为自检,将经考核认可的检尺队作为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分包方,签汀分包协议,强化管理督促,既有效保证检尺结果的准确性。又可以相应减轻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压力。
3.3 尽快制订出台全国性的进口木材检验检疫规范,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重点一是要尽快明确规定检验检疫内部掌握的各项检验项目的允许误差。目前在检验中发现,木材很数、材积短少或规格、树种、品质与合同不符需对外提赔的,对各检验项目的允许误差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加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对进口锯材、地板材、胶合板、单板等规格产品要制定明确的抽样方法,如抽样比例、合格判定依据等。目前这些产品都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但均无明确的抽样方法。
此外,鉴于在当前外贸合同中出现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有的因无检验依据和索赔条款致使进口木材到货后发生质量问题而对外索赔困难的现伏,建议外贸经营单位在签汀对外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尽可能明确具体的检验依据、方法及品质、规格要求。对名贵树种如红木及贵重的地板坯料最好应采取凭样成交的方式定货或实施装船前检验监装,以拒不合格木材于国门之外,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及企业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进口;木材;检验;监督
随着我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及国家采取的保护天然林等政策因素的拉动,近年来我国进口木材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随着进口数量的增长,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及相关的研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进境木材的检验检疫、监管及相关的研究工作。
1.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各主要木材出口国原木检验标准的收集、翻译和整理等工作
1.1 抓紧对现行进口木材标准资料的鉴别
目前我国对进口木材的检验依据主要是外贸合同规定的原木生产国检验标准。修订原木检验国家标准,特别是原木材积表的修订,尽可能与国外标准相吻合。至少与国外出口大国、我国主要进口国和地区的检验标准基本吻合。区分用途目的制定我国进口原木和成材检验标准,如家具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胶合板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装饰装潢用材进口原木、成材检验标准等,以增强检验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对一些无检验标准的输出国和地区,更应加强标准化建设。
1.2 抓紧编译、制定有关木材的检验标准
随着我国木材进口数量的不断增多,木材进口呈小批量、多批次变化.树种杂、进口国别多,对于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原木标准国内还无资料可查。如进口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原木较多,但由于国内没有具体的检验标准,检验不员就此编译了外商提供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局《森林原木标识、裣量及报表(含税金评估)操作程序》(1996年9月颁布)进行参考,从中获得了巴新原木和长度、直径检量、材积计算方法以及原木缺陷的评定、扣尺方法,作为检验参考依据。
1.3 尽快制定有关的进口原木检验规程,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
目前有的检验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较为含糊,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如在进口胶合板检验中常用的《 日本出口胶合板标准JPIC(1968)》,该标准在使用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明确具体的抽样方法;对外观缺陷只有名称而没有详细的名词解释;有些项目规定如虫孔要求不显著、拼接要求色泽调和、变色要求轻微等较为模棱两可。
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加快制定一些易于操作的检验规程,以统一口径,规范检验行为。既可避免因个人对标准理解的差异而造成检验结果的争议,同时还可供国内进口商在签汀对外合同时作参考,明确具体详细的检验要求,避免日后因检验依据问题产生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2.应大力加强对新进口树种的研究工作,便于对树种分类定性,以利加工利用
近年来我国原木进口呈进口国别多、树种杂的趋势较为明显。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东南亚、非洲各国都普扁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减少原木砍伐量,逐步限制本国原木的输出,因此以往常见的部分树种如柳按、克隆、山樟、奥古曼等数量均有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木材经营权的放开.进口商也乐慧开辟多种经营渠道,从不同国家进口木材或开发其他树种进行加工利用。目前进口原木的原产国多达30多个,树种超过100余种,有的树种在国内尚属首次进口。由于初次进口并且缺乏相关的检验标准资料,因而对进口原木的检验和加工利用工作造成了不便。如从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马达加斯加、利比里亚等国进口的原木,每批包括多个树种,其中涉及不少新树种。为确保进口原木质量,便于加工利用,建议国内相关的木材科研单位根据我国原木进口情况,对涉及的新树种进行种属分类、产地属性、外观识别特征、木材微观结构构造特征、木材性质及用途等开展多方面研究,以供国内相关单位、进口及加工企业参考使用。
3.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工作,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木材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木材属于我国的法定检验商品,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木材的检验监管方式不尽相同,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于适应新形势要求。木材检验及监管工作见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3.1 应重视和加强对木材检尺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规范检尺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木材检尺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其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方能持证上岗。原国家商检局、物资部早在1984年就曾对全国的木材检尺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发给了相应的检尺员等级证书。该证书共分两类,分别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地市)级,其中省级又分为一、二、三级。但此后这一培训考核制度末能持续保持,随着目前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检尺员数且的逐年减少,难于满足木材进口二逐年增大的业务需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无证上岗的现象,给木材检尺结果的公正性带来隐患。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抓偿民制定相应措施,重新对检尺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同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检尺行为。
3.2进一步加强对检尺队伍的管理,确保检尺工作有序规范
从验检疫部门所采取的检验方式看,以往大都采取共同检验的方式,即由收货人组织经原商检局考核认可的检尺人员进行检尺,检尺结果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抽查复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使用。但随着木材进口经营权的放开,原来由专业木材公司统一进口调配的状况已不复存在,很多集体、个体经商户或加工利用单位都纷纷自行进口木材,由于自身不具备专业的检尺条件和能力,他们一般都委托独立的专业检尺队检尺。一些地方的港务部门为方便揽货一般与进口货主签订了费用全包的“一揽子”协议,港务部门代理货主行使木材的报关、报检、发运等工作,其中也包括检尺业务的支配权。有的检尺队为能获得业务,很可能会满足货主绒港务部门的某些不合理要求。这一现象既影响检尺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也给检验检疫部门工作带来的被动和风险。所以,加强对检尺队伍管理尤为必要。检验检疫部门应在加强自身检验工作的同时,改革现有工作模式,变木材共检为自检,将经考核认可的检尺队作为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分包方,签汀分包协议,强化管理督促,既有效保证检尺结果的准确性。又可以相应减轻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压力。
3.3 尽快制订出台全国性的进口木材检验检疫规范,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重点一是要尽快明确规定检验检疫内部掌握的各项检验项目的允许误差。目前在检验中发现,木材很数、材积短少或规格、树种、品质与合同不符需对外提赔的,对各检验项目的允许误差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加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对进口锯材、地板材、胶合板、单板等规格产品要制定明确的抽样方法,如抽样比例、合格判定依据等。目前这些产品都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但均无明确的抽样方法。
此外,鉴于在当前外贸合同中出现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有的因无检验依据和索赔条款致使进口木材到货后发生质量问题而对外索赔困难的现伏,建议外贸经营单位在签汀对外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尽可能明确具体的检验依据、方法及品质、规格要求。对名贵树种如红木及贵重的地板坯料最好应采取凭样成交的方式定货或实施装船前检验监装,以拒不合格木材于国门之外,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及企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