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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作为当下时兴的法律走向悠久的历史舞台,应当依照何种方式对经济法进行定位,以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中国经济法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去应用和发展,在这几十年里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表现为逐渐展现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体系的经济法范畴。然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包括自身定位不够清晰,社会理解和专业理解存在一定的界限。中国经济法当下所具有的根本性问题是经济法这个概念在中国的理论研究中不够稳固,并且经济法的立法以及实施的稳定性都有待提升。我国的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法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发展以及其前景进行分析。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改革开放;经济法理论
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从1949年到1956年的七年时间里,经济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新中国成立三年内,颁布了一些经济法规以解决当时急需解决的经济问题。具体措施包括:一,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二,加强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三,加强对矿业的管理;四,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五,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端正党员和干部的思想作风;六,促进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七,加强对外贸易的管制,对于出入国境的货品、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监督,稽征关税,查禁走私;八,巩固国家币值,稳定金融。经济策略的实行,使遭受剧烈创伤的市场经济有了稳定的增长。
(二)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开始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加强了计划工作,进一步改进计划管理体制,制定了农业发展纲要,巩固了人民公社制度,推广良种以增加农作物产量,并在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推动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予以落实。但是在这十年中,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削弱,有些经济法规也在无形中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的行政管理经济。1962年提出“八字方针”后,立法工作又有所展开,整体来说这十年的立法工作,远不如前七年正常。
(三)十年内乱时期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国经济立法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也遭到严重破坏。这种破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十七年以来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几乎遭到全盘否定;另一方面,在这种法律虚无的环境里,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几乎陷入停滞状态,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也不见起色。虽然周恩来、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后做出了努力纠正这些错误的看法和行为,但是由于“反右倾”的发动,别说这些文件和措施遭到了削弱,就连他们自己的命运都难以把握。可以说,这十年是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停滞的十年。
(四)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伴随着党和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随着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深入讨论,法学禁区开始被冲破,相关立法工作被提到议程上来,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了法规局(办),并设置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使我国经济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在坚持发展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扩大对外经济交往以及治理经济环境,制定了两百多个经济法律法规,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国内和国际的现有形勢进行了正确的分析之后,确定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历史性的重大决议。十四届三中全会又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强法制建设作了更为系统的要求,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决定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这一决策。中国共产党的十四次全国人大报告明确指出,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急迫需求。与此同时,在修正后的《宪法》中又明确的规定了“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任务。随后,十五、十六、十七大又为经济法的发展作了更为具体的部署,特别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经济立法的进展提出了更详细的标准。以此,我国立法机关和理论界都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治的内在要求探索和实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经济法的兴起
(一)中国经济法兴起的表现
1.经济法理念的根本变革
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合理性。由于虚拟经济交易的产品是概念化的“产品”,而非实实在在的商品,因而其运行要靠人为预设的规则来支撑,这就需要有特殊的制度设计和强有力的国家监管作为保障。也就是说,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又一次印证了国家干预经的必然性,为经济法的理念提供了又一个支撑。与此同时,虚拟经济是一个有着自己特殊运行规律的经济形态,传统的实体经济的许多基本规则都无从适用,因此,虚拟经济概的提出必然要求经济法进行制度创新。此外,在虚拟经济条件下,根据实体经济形成的一些观念也需要作相应的变革。
2.经济法体系的全面构建
普遍来说,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体系毫不例外地采用了“纵向版块”的结构方式即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与保障法这种体系基本上是按实体经济理念来构建的,这是因为它是按商品交易的逻辑主线加外部保障来组织法律规范的,其构建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实体经济经济学理论;并且由于在此类的框架中虚拟经济常常被放入到宏观调控中继而成为金融法律的一面,进而在一些著述中干脆直接省略了虚拟经济的部分,没有办法显示虚拟经济的应该所处的地位。提出虚拟经济的概念,将经济划分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大体系就有了机会,与此相应,我们就有可能构建“二元纵向”的经济法体系或者新的“四元结构”体系。 3.程序正义和法治要求日益贯彻
我国社会制度重中之重的价值体系是正义,就如同真理是思想价值体系的首要标准一样。正义可以划分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外国著名学者曾经提出并且深刻的解析了程序正义的几种分类: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首先,完善程序正义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具有独立规范的结果正义,第二个标准是有能力规划一种确保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要求。其次,纯粹正义程序的定义是一种不存在正当结果,然而存在着有关于形成结果的恰当性和真理性的标准,我们只有逐渐的适当的遵从和一步步实际的实施这种正当的程序,进而由其所产生的成果才能被视为是正确并且恰当的;最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其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然而却没有能够确保达到它的标准。
(二)决定经济法发展的因素
1.决定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经济法作为一种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形成的基础是有差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形成的客观方面的基础可以归结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正是这种双重失灵成了经济法应运而生的逻辑起点。
2.决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引起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有区别的仅仅是在国家进步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范畴、目的和意义不相同。理论研究表明,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总的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原始干预;第二个时期是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消极干预;第三个时期是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积极干预。
3.决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从法律原因的角度去考虑,我们真切的希望以法治化的国家来作为生存空间,推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商品经济只是生产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同时商品经济也是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动力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果要发展商品经济,就要以市场的秩序化为条件,同时这二者又互为条件,基于此而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外受国家政府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在当代法制社会中,市场的秩序化所赖以生存的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商业惯例,更加关键的是实现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法制化,其本质就是法治经济。由于市场法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适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就更加紧迫。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4.決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理论支撑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去考虑,能够促进经济法的产生和兴起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国家干预主义,逐渐成为位于我国法学体系中首要地位的法律体系。理论往往是行动的催化剂。我们在对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国法学家为了复兴资本主义经济,既去了解和学习他国的经验方法来应用于本国经济法的发展,也基于本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各种经济解决办法的学说和理论。虽然这些经济学说的起点和归属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减弱国家干预或者加强国家干预这个问题而展开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及其经济立法实践,也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进行。
三、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第一位的是,经济全球化及其表现。美国经济学家提奥多尔·拉维特于1985年在“市场全球化”的一篇文章中最先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这一名词。他用这个概念形容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的一种走向,即在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技术在世界生产。交易和投资领域的扩展。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和资本的国际化;(2)跨国公司和生产的国际化;(3)贸易自由;(4)科技和知识的国际化。WTO是经济全球化的当代表现,它所确立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保证了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组成成员,从此开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
(二)应对知识经济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知识经济依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来进行定义的话,是指直接依照知识和信息的产生来分配和适用的一种经济。知识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之所以能够在知识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最关键的就是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经济中的重要基础。其次,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处于经济发展层面的中心位置。再次,服务业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后,人力资源与技术能力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中成为首要的先决条件。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在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形态是由知识经济的发展掀起热潮从而产生极大的变化和改革,进而知识技术慢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信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作为知识经济的表征使得经济的信息化、数字化和虚拟化的水平日渐提高。
(三)应对创新驱动战略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现代经济法是伴随着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无论是我国的经济立法还是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它们所反映的更多地是以制造业为标志的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随着科学技术一步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来源,创新驱动程序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必将在我国的宏伟蓝图上呈现。
这不仅需要对已有的经济立法进行改造,同时还要加快新的经济立法,保证创新驱动战略的更好实现,为此,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为破除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四)应对虚拟经济对经济法实践的影响
1.虚拟经济的概念及其意义 虚拟经济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界根据虚拟资本概念创制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交易品本身没有价值、不参与生产与再生产过程,通过交易可获得价值增减的经济运行方式,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股票、债券交易)期货买卖及新兴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以前分别看待、分别研究、分别立法的银行业、货币业、证券业、期货业、金融衍生品等统一起来,实现了概念的提升与整合,为统一系统地研究和对待以上各行业提供了思维工具;二是这一概念与传统的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体经济相对,使人们对人类社会历史上经济模式的演变以及当今社会经济格局的认识实现哲学化迈进。这表明,当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已经由原来单纯的劳动创造值的实体经济形态进化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同时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时代。
2.虚拟经济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影响
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研究,能够让我们非常显而易见的体会到与以往的经济模式全然不同的经济发展形态,在这种不同的经济形态之下,现存的实体经济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判断就无法发挥其原有的作用,而新的理念和规则还需要经济学家的理论论证。可惜的是,与这些新的理念相对应的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目前未能引起法学界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实践中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出现,之所以导致人们产生诸多争议,使得投资者常常疑虑重重,主要是因为这些事物与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实体经济概念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如果虚拟经济概念得到广泛承认,虚拟经济理论得以建立,一些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剩下的就是法学家们如何从法律角度对之解释,立法者如何将虚拟经济转化为现实的规范与制度。经济法主要涉及两大主要的因素,一是經济因素,即经济法首先是有关经济结构与经济运行的法律;二是政府干预因素,即经济法是协调政府与经济互动关系的法律。因此,经济法与经济之间实在有“影”与“形”的关系。应当说,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受影响最大的法律,当然是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史际春.改革开放40年:从懵懂到自觉的中国经济法.[J].2018,(06):3.
[2]单飞跃.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笔谈.[J].2019,(01):4.
[3]王腊梅.中国经济法的生成反思以及完善路径.[J].2018,(04):7.
[4]应飞虎.中国法学.[J].2001,(02):100.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1.
[6]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葛冰,郑垂勇.现代经济探讨.2001,(02).
[7]单飞跃.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J].2018,(02):11.
[8]薛克鹏.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互动发展.[J].2018,(06):9.
[9]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28、229.
[10]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
[1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3、24.
[1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32.
[13]杨紫煊主编.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 济南 250014)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改革开放;经济法理论
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从1949年到1956年的七年时间里,经济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新中国成立三年内,颁布了一些经济法规以解决当时急需解决的经济问题。具体措施包括:一,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二,加强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三,加强对矿业的管理;四,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五,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端正党员和干部的思想作风;六,促进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七,加强对外贸易的管制,对于出入国境的货品、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监督,稽征关税,查禁走私;八,巩固国家币值,稳定金融。经济策略的实行,使遭受剧烈创伤的市场经济有了稳定的增长。
(二)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开始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加强了计划工作,进一步改进计划管理体制,制定了农业发展纲要,巩固了人民公社制度,推广良种以增加农作物产量,并在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推动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予以落实。但是在这十年中,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削弱,有些经济法规也在无形中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的行政管理经济。1962年提出“八字方针”后,立法工作又有所展开,整体来说这十年的立法工作,远不如前七年正常。
(三)十年内乱时期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国经济立法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也遭到严重破坏。这种破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十七年以来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几乎遭到全盘否定;另一方面,在这种法律虚无的环境里,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几乎陷入停滞状态,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也不见起色。虽然周恩来、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后做出了努力纠正这些错误的看法和行为,但是由于“反右倾”的发动,别说这些文件和措施遭到了削弱,就连他们自己的命运都难以把握。可以说,这十年是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停滞的十年。
(四)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伴随着党和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随着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深入讨论,法学禁区开始被冲破,相关立法工作被提到议程上来,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了法规局(办),并设置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使我国经济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在坚持发展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扩大对外经济交往以及治理经济环境,制定了两百多个经济法律法规,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国内和国际的现有形勢进行了正确的分析之后,确定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历史性的重大决议。十四届三中全会又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强法制建设作了更为系统的要求,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决定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这一决策。中国共产党的十四次全国人大报告明确指出,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急迫需求。与此同时,在修正后的《宪法》中又明确的规定了“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任务。随后,十五、十六、十七大又为经济法的发展作了更为具体的部署,特别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经济立法的进展提出了更详细的标准。以此,我国立法机关和理论界都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治的内在要求探索和实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经济法的兴起
(一)中国经济法兴起的表现
1.经济法理念的根本变革
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合理性。由于虚拟经济交易的产品是概念化的“产品”,而非实实在在的商品,因而其运行要靠人为预设的规则来支撑,这就需要有特殊的制度设计和强有力的国家监管作为保障。也就是说,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又一次印证了国家干预经的必然性,为经济法的理念提供了又一个支撑。与此同时,虚拟经济是一个有着自己特殊运行规律的经济形态,传统的实体经济的许多基本规则都无从适用,因此,虚拟经济概的提出必然要求经济法进行制度创新。此外,在虚拟经济条件下,根据实体经济形成的一些观念也需要作相应的变革。
2.经济法体系的全面构建
普遍来说,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体系毫不例外地采用了“纵向版块”的结构方式即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与保障法这种体系基本上是按实体经济理念来构建的,这是因为它是按商品交易的逻辑主线加外部保障来组织法律规范的,其构建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实体经济经济学理论;并且由于在此类的框架中虚拟经济常常被放入到宏观调控中继而成为金融法律的一面,进而在一些著述中干脆直接省略了虚拟经济的部分,没有办法显示虚拟经济的应该所处的地位。提出虚拟经济的概念,将经济划分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大体系就有了机会,与此相应,我们就有可能构建“二元纵向”的经济法体系或者新的“四元结构”体系。 3.程序正义和法治要求日益贯彻
我国社会制度重中之重的价值体系是正义,就如同真理是思想价值体系的首要标准一样。正义可以划分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外国著名学者曾经提出并且深刻的解析了程序正义的几种分类: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首先,完善程序正义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具有独立规范的结果正义,第二个标准是有能力规划一种确保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要求。其次,纯粹正义程序的定义是一种不存在正当结果,然而存在着有关于形成结果的恰当性和真理性的标准,我们只有逐渐的适当的遵从和一步步实际的实施这种正当的程序,进而由其所产生的成果才能被视为是正确并且恰当的;最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其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然而却没有能够确保达到它的标准。
(二)决定经济法发展的因素
1.决定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经济法作为一种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形成的基础是有差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形成的客观方面的基础可以归结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正是这种双重失灵成了经济法应运而生的逻辑起点。
2.决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引起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有区别的仅仅是在国家进步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范畴、目的和意义不相同。理论研究表明,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总的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原始干预;第二个时期是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消极干预;第三个时期是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称作积极干预。
3.决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从法律原因的角度去考虑,我们真切的希望以法治化的国家来作为生存空间,推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商品经济只是生产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同时商品经济也是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动力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果要发展商品经济,就要以市场的秩序化为条件,同时这二者又互为条件,基于此而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外受国家政府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在当代法制社会中,市场的秩序化所赖以生存的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商业惯例,更加关键的是实现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法制化,其本质就是法治经济。由于市场法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适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就更加紧迫。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4.決定中国经济法兴起的理论支撑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去考虑,能够促进经济法的产生和兴起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国家干预主义,逐渐成为位于我国法学体系中首要地位的法律体系。理论往往是行动的催化剂。我们在对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国法学家为了复兴资本主义经济,既去了解和学习他国的经验方法来应用于本国经济法的发展,也基于本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各种经济解决办法的学说和理论。虽然这些经济学说的起点和归属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减弱国家干预或者加强国家干预这个问题而展开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及其经济立法实践,也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进行。
三、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第一位的是,经济全球化及其表现。美国经济学家提奥多尔·拉维特于1985年在“市场全球化”的一篇文章中最先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这一名词。他用这个概念形容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的一种走向,即在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技术在世界生产。交易和投资领域的扩展。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和资本的国际化;(2)跨国公司和生产的国际化;(3)贸易自由;(4)科技和知识的国际化。WTO是经济全球化的当代表现,它所确立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保证了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组成成员,从此开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
(二)应对知识经济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知识经济依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来进行定义的话,是指直接依照知识和信息的产生来分配和适用的一种经济。知识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之所以能够在知识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最关键的就是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经济中的重要基础。其次,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处于经济发展层面的中心位置。再次,服务业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后,人力资源与技术能力在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中成为首要的先决条件。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在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形态是由知识经济的发展掀起热潮从而产生极大的变化和改革,进而知识技术慢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信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作为知识经济的表征使得经济的信息化、数字化和虚拟化的水平日渐提高。
(三)应对创新驱动战略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现代经济法是伴随着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无论是我国的经济立法还是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它们所反映的更多地是以制造业为标志的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随着科学技术一步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来源,创新驱动程序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必将在我国的宏伟蓝图上呈现。
这不仅需要对已有的经济立法进行改造,同时还要加快新的经济立法,保证创新驱动战略的更好实现,为此,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为破除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四)应对虚拟经济对经济法实践的影响
1.虚拟经济的概念及其意义 虚拟经济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界根据虚拟资本概念创制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交易品本身没有价值、不参与生产与再生产过程,通过交易可获得价值增减的经济运行方式,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股票、债券交易)期货买卖及新兴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以前分别看待、分别研究、分别立法的银行业、货币业、证券业、期货业、金融衍生品等统一起来,实现了概念的提升与整合,为统一系统地研究和对待以上各行业提供了思维工具;二是这一概念与传统的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体经济相对,使人们对人类社会历史上经济模式的演变以及当今社会经济格局的认识实现哲学化迈进。这表明,当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已经由原来单纯的劳动创造值的实体经济形态进化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同时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时代。
2.虚拟经济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影响
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研究,能够让我们非常显而易见的体会到与以往的经济模式全然不同的经济发展形态,在这种不同的经济形态之下,现存的实体经济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判断就无法发挥其原有的作用,而新的理念和规则还需要经济学家的理论论证。可惜的是,与这些新的理念相对应的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目前未能引起法学界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实践中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出现,之所以导致人们产生诸多争议,使得投资者常常疑虑重重,主要是因为这些事物与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实体经济概念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如果虚拟经济概念得到广泛承认,虚拟经济理论得以建立,一些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剩下的就是法学家们如何从法律角度对之解释,立法者如何将虚拟经济转化为现实的规范与制度。经济法主要涉及两大主要的因素,一是經济因素,即经济法首先是有关经济结构与经济运行的法律;二是政府干预因素,即经济法是协调政府与经济互动关系的法律。因此,经济法与经济之间实在有“影”与“形”的关系。应当说,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受影响最大的法律,当然是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史际春.改革开放40年:从懵懂到自觉的中国经济法.[J].2018,(06):3.
[2]单飞跃.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笔谈.[J].2019,(01):4.
[3]王腊梅.中国经济法的生成反思以及完善路径.[J].2018,(04):7.
[4]应飞虎.中国法学.[J].2001,(02):100.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1.
[6]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葛冰,郑垂勇.现代经济探讨.2001,(02).
[7]单飞跃.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J].2018,(02):11.
[8]薛克鹏.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互动发展.[J].2018,(06):9.
[9]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28、229.
[10]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
[1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3、24.
[1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32.
[13]杨紫煊主编.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 济南 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