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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集装箱班轮公司組成的远东班轮公会(FEFC)宣布,为回应欧洲法律的变化,他们将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运作。
占有大约70%亚欧贸易份额的这个班轮公司组织说,此举符合按照欧盟4056/86规则于2008年10月17日废除班轮公会的反竞争豁免权。
远东班轮公会的历史可追溯到1879年,当时6家班轮航运公司,其中包括5家英国公司和1家法国公司,达成了一个《有关中国和日本进出口贸易的工作协议》。
远东班轮公会成员包括澳洲国家航运有限公司(ANL)、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埃及国际轮船公司(Egypti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现代商船有限公司(HMM)、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HMM),商船三井株式会社(MOL)、日本邮船株式会社(NYK)、南非海运有限公司(safmarine)、以星轮船有限公司(Zim)、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南美邮船公司(CSAV)、赫伯罗特公司(Hapag-Lloyd),川崎汽船株式会社(K Line)、马来西亚国际船运有限公司(MISC)、地中海航运公司(MSC)、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OCL)和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Yang Ming.)。
班轮公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船舶的承运人,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某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运输货物的国际班轮服务,通过在运价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达成协议而建立的国际航运组织。19世纪中后期,随着班轮运输营运形式的出现,班轮公司的数量及运力迅速增加,导致航线上供需矛盾尖锐,一些公司被淘汰,残存的公司则往往通过与大托运人订立“特惠契约”来确保货源。此举,加剧了航运业的竞争,于是约束竞争的自发性组织——班轮公会产生了。
第一个班轮公会是1875年8月成立的加尔各答班轮(calcuttaConference),该公会由7家英国航运公司组成,专门经营印度加尔各答至英国的班轮航线。班轮公会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自第一个班轮公会组成以来,班轮公会一直是操纵世界海运业的主要垄断势力。
1986年欧共体通过4056法规,保持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反垄断豁免权”这个敏感的字眼在保障班轮公会优越地位的同时,也一直使班轮公会处于国际非议之中。欧洲货主多年来一直游说欧盟立法取消班轮公会制度。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垄断定价的行为遭到了全球货主的强烈反对。世界各国货主组织强烈要求取消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的反垄断豁免权。
历史出现了转折,2003年3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货主协会的请求,正式重新审议欧盟理事会第4056/86号规则的合理性,并于2005年12月14日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提交了《关于撤销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建议书》。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6年初开始对建议书进行了审议,欧盟于2006年9月召开会议,一致通过竞争理事会提出的建议:“决定引用反垄断法,废除拥有136年历史的航运固定价格制度,终止班轮公会的豁免权,并将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即撤消欧洲班轮公会在欧洲航线上的相关集体豁免规则。欧盟期望藉此开放市场,从而提升班轮业服务的素质。欧盟决定,从2008年10月18日起撤消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欧盟说,“在该日期(2008年10月)之后,将不再允许班轮公会的活动尤其是班轮公会定价和调节运力的活动。”欧洲货主协会表示,相信废除船公司“反垄断豁免权”、营造真正的公平环境,将使船公司与客户建立密切的商业关系和贸易伙伴关系,使船公司真正享受竞争的好处。
几乎同一时期,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于2006年10月19日与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AMC)讨论了现行的航运法是否有必要给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在FMC提供给AMC的一份建议中提到,FMC认为反垄断豁免权没有必要存在,集体定价只能使航运价格高昂,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欧盟列出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时间表,意味着为长期以来船货双方针对是否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争论下了一个定论,美国的明确表态也使全球在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进程中又前进了一些。
世界其他地区也紧随其后。印度竞争委员会考虑取消班轮价格垄断豁免权,并允许各班轮公司对货主独立报价。印度货主方面已向CCI投诉,要求检查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并指出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对货主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即使保守势力较强的日本贸易委员会也正在积极征求日本和世界各地业内人士意见,就有关公会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而达成共识。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决定严查来自班轮公会的费率表及定价资料。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其成员之一的亚洲货主协会代表了亚洲货主的利益,一贯支持欧盟委员会废除“反垄断豁免权”的提议。亚洲货主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略,班轮公会的特权早已成为船公司和客户正常关系的障碍。
国际班轮运输业实行垄断经营是目前世界航运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远东班轮公会最具有代表性。目前,在中国开展活动的班轮公会组织有10多个。2002年开始在中国集体征收集装箱班轮运费之外的码头作业费(THC),就是多个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的联合垄断行为。
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均出台了适合本国的《反垄断法》。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该草案认定了3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鉴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已出台,我们呼吁:建议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修改中国《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
占有大约70%亚欧贸易份额的这个班轮公司组织说,此举符合按照欧盟4056/86规则于2008年10月17日废除班轮公会的反竞争豁免权。
远东班轮公会的历史可追溯到1879年,当时6家班轮航运公司,其中包括5家英国公司和1家法国公司,达成了一个《有关中国和日本进出口贸易的工作协议》。
远东班轮公会成员包括澳洲国家航运有限公司(ANL)、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埃及国际轮船公司(Egypti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现代商船有限公司(HMM)、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HMM),商船三井株式会社(MOL)、日本邮船株式会社(NYK)、南非海运有限公司(safmarine)、以星轮船有限公司(Zim)、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南美邮船公司(CSAV)、赫伯罗特公司(Hapag-Lloyd),川崎汽船株式会社(K Line)、马来西亚国际船运有限公司(MISC)、地中海航运公司(MSC)、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OCL)和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Yang Ming.)。
班轮公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船舶的承运人,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某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运输货物的国际班轮服务,通过在运价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达成协议而建立的国际航运组织。19世纪中后期,随着班轮运输营运形式的出现,班轮公司的数量及运力迅速增加,导致航线上供需矛盾尖锐,一些公司被淘汰,残存的公司则往往通过与大托运人订立“特惠契约”来确保货源。此举,加剧了航运业的竞争,于是约束竞争的自发性组织——班轮公会产生了。
第一个班轮公会是1875年8月成立的加尔各答班轮(calcuttaConference),该公会由7家英国航运公司组成,专门经营印度加尔各答至英国的班轮航线。班轮公会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自第一个班轮公会组成以来,班轮公会一直是操纵世界海运业的主要垄断势力。
1986年欧共体通过4056法规,保持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反垄断豁免权”这个敏感的字眼在保障班轮公会优越地位的同时,也一直使班轮公会处于国际非议之中。欧洲货主多年来一直游说欧盟立法取消班轮公会制度。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垄断定价的行为遭到了全球货主的强烈反对。世界各国货主组织强烈要求取消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的反垄断豁免权。
历史出现了转折,2003年3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货主协会的请求,正式重新审议欧盟理事会第4056/86号规则的合理性,并于2005年12月14日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提交了《关于撤销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建议书》。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6年初开始对建议书进行了审议,欧盟于2006年9月召开会议,一致通过竞争理事会提出的建议:“决定引用反垄断法,废除拥有136年历史的航运固定价格制度,终止班轮公会的豁免权,并将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即撤消欧洲班轮公会在欧洲航线上的相关集体豁免规则。欧盟期望藉此开放市场,从而提升班轮业服务的素质。欧盟决定,从2008年10月18日起撤消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欧盟说,“在该日期(2008年10月)之后,将不再允许班轮公会的活动尤其是班轮公会定价和调节运力的活动。”欧洲货主协会表示,相信废除船公司“反垄断豁免权”、营造真正的公平环境,将使船公司与客户建立密切的商业关系和贸易伙伴关系,使船公司真正享受竞争的好处。
几乎同一时期,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于2006年10月19日与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AMC)讨论了现行的航运法是否有必要给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在FMC提供给AMC的一份建议中提到,FMC认为反垄断豁免权没有必要存在,集体定价只能使航运价格高昂,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欧盟列出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时间表,意味着为长期以来船货双方针对是否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争论下了一个定论,美国的明确表态也使全球在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进程中又前进了一些。
世界其他地区也紧随其后。印度竞争委员会考虑取消班轮价格垄断豁免权,并允许各班轮公司对货主独立报价。印度货主方面已向CCI投诉,要求检查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并指出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对货主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即使保守势力较强的日本贸易委员会也正在积极征求日本和世界各地业内人士意见,就有关公会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而达成共识。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决定严查来自班轮公会的费率表及定价资料。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其成员之一的亚洲货主协会代表了亚洲货主的利益,一贯支持欧盟委员会废除“反垄断豁免权”的提议。亚洲货主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略,班轮公会的特权早已成为船公司和客户正常关系的障碍。
国际班轮运输业实行垄断经营是目前世界航运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远东班轮公会最具有代表性。目前,在中国开展活动的班轮公会组织有10多个。2002年开始在中国集体征收集装箱班轮运费之外的码头作业费(THC),就是多个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的联合垄断行为。
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均出台了适合本国的《反垄断法》。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该草案认定了3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鉴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已出台,我们呼吁:建议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修改中国《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