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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争议。担保之债虽然具有与一般金钱借贷之债不同的诸多特点,但仍应适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般标准,即兼采"婚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对于物权担保之债,应先通过家事代理权及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抵押权或质权是否有效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