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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去年至今年曝光的一些恶性案件,虽然在媒体的介入下,案件得以较快进入司法程序,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受到惩处。但媒体在抢新闻时,制造的“新闻暴力”侵犯了公民隐私领域,引起读者、网友反感。尤其,国内众多传播学者对这一问题口诛笔伐,要求媒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主流价值观引导。新闻媒体如何平衡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成为新闻媒体既要面对,又不得不寻找突破的话题。
【关键词】公民隐私 新闻暴力 知情权
曝光被强奸者,媒体遭专家口诛笔伐
2011年10月22日晚上,深圳联防队员杨某某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化名)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李武(化名)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李武向广州多家媒体求助,同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一文,文中出现了“床晃动的声音”、“杨某某淫荡的呻吟声”等细节。该文立即引起当地众多媒体跟风,多家电视记者用镜头对着已经自杀5次的王娟,甚至将杨某某及李某的父母、孩子也作为报道对象。这一事件成为当年社会各界批判媒体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标志性事件。事后,王娟和李武不得不搬离租住地,躲避媒体的采访。央视一套节目部主任许文广认为,这一事件中,令人震惊的不仅是施暴者的暴力,还有媒体的暴力:无视个人尊严和隐私;对施暴过程细致入微的描述;对受害方冠以“最怯懦丈夫”的武断判断;闯入私宅将镜头强行对准一个精神濒于崩溃的女人……央视记者柴静直接写道:“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媒体与法治资料中心直接撰文称:“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新华网撰文以《媒体行为不慎或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为题,反思了一些媒体在这一事件报道过程中的不正当性。遗憾的是,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并没有引起媒体自律,一旦重大案件发生,在抢新闻的同时,一些记者竟忘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相关的道德法律。
碎尸案、火烧花季少女案再度伤口撒盐
在合肥同样存在两起案件细节报道是否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的争论:2011年11月14日晚,家住合肥市蜀山新村61岁的王继伦将24岁的女子陈某哄骗至家中掐死,为了毁尸灭迹,王继伦将陈某分尸,并趁夜色将陈某尸体抛至小区及闹市街头多个垃圾桶。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突然爆料,案发当晚,陈某与王继伦发生了关系,两人因为钱的问题发生争吵。这一消息无异于重磅炸弹,再次引发街头巷尾对这一案件的议论。对此,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芮必峰发微博认为:媒体将碎尸案中的一些细节报道出来,实在让人费解:1、这些细节除去给人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意义;2、公布这些细节对受害家属是极大的伤害;3、对死者非常不公,因为这些是犯罪嫌疑人的“交待”(不排除为自己的罪行开脱),死者不能说话。芮必峰的观点得到众多网友呼应。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随即评论说:群众想了解分尸过程和很多人喜欢看恐怖片、喜欢窥视他人隐私一样,有可以理解的原因。但作为社会公器之媒体应有高于常人的道德水准,公众不能把猎奇心建立在受害人的痛苦之上。一些情绪过激的网友甚至抛出了禁止记者旁听案件庭审的言辞。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王继伦以及法院在判决此案时,都“忽略了”上述“令人关注的”细节,使得案件本身回归到对邪恶的惩处及正义的声张。
今年3月,全国媒体集中报道了所谓的“官二代”火烧花季少女周某事件,诸多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甚至触犯了法律红线:2011年9月17日晚,陶某某(男,1995年出生)与16岁的周某(女)因琐事发生口角,陶某某进入周家,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多处受伤。陶、周两家在周某的治疗及陶某某的取保候审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案件发生半年后,周家在网上发帖,此案得以进入公众视野。一时间,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名字多次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陶某某的QQ空间也被挖出来,他写给被害少女的情书也曝光;令人不堪的是,陶某某与周某的合影,周某与表弟的合影,都被曝光;一些网络媒体还曝光了陶某某与被害少女周某系恋爱关系,周某曾流产等极度隐私的消息。这些消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得到确认,还大面积在网上传播,造成周某及其父母被大批媒体包围,使她们产生了极其焦躁的心理,不得不远走北京“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媒体失范原因及对策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火烧花季少女案,媒体侵犯被害人、被告人隐私事件屡屡发生,媒体究竟怎么呢?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分析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时说,目前新闻媒体竞争激烈,个别媒体不择手段抢新闻,导致个别媒体会忽视被害人感受,以侵害被害人隐私权为代价获取新闻。这反映出个别媒体新闻价值观出现问题,过于追求一些夺人眼球、耸人听闻的信息,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媒体失范除了新闻价值观的扭曲、激烈新闻竞争、媒体低俗化原因外,法律缺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想真正杜绝和规范案件报道的细节,避免侵犯当事人隐私,法律必须出手。
不久前,香港的黄宗泽,王浩信和陈自瑶等多名艺人就《FACE》及《忽然一周》刊登3名艺人家中照片一事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3月28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布了调查结果:满足公众好奇心不算公众利益,利用长焦距镜头及放大器等摄影器材,从远处偷拍艺人住所这种方法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这一结果平衡了新闻采访和艺人隐私的关系。由此可见,对个人隐私保护,香港有明确法律条文和执行机构。欧美发达国家向来注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得透露其姓名及家庭住址,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隐私的强奸案件等不得公开审理。但是,由于公民意识的落后,及相关法律的缺位,更主要的是没有相应执法机构,导致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公民意识的落后及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后极难获得救济,维权也很难。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美国有关法律规定,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⑨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信息社会高度发展,隐私已经涵盖个人邮箱、QQ号码、个人信用卡号、网络活动踪迹等等。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侵犯隐私权必须造成一定影响、达到一定后果,方可以进行索赔。这也是一些地方出现强奸案笔录张贴在大街上,当事人至今无处讨说法的尴尬事实原因所在。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但对于什么是隐私仍没有做出具体法律规定。而对于新闻报道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该如何保护隐私权,几乎没有任何规定。这导致媒体肆无忌惮地将镜头伸向被强奸女子的脸庞。如果没有详细法律或规定出台,没有保护隐私的执法机关,我们不知道,媒体的镜头或摄像机是否会伸入公民床帏。这在香港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作者单位:安徽商报社)
责编:刘冰石
【关键词】公民隐私 新闻暴力 知情权
曝光被强奸者,媒体遭专家口诛笔伐
2011年10月22日晚上,深圳联防队员杨某某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化名)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李武(化名)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李武向广州多家媒体求助,同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一文,文中出现了“床晃动的声音”、“杨某某淫荡的呻吟声”等细节。该文立即引起当地众多媒体跟风,多家电视记者用镜头对着已经自杀5次的王娟,甚至将杨某某及李某的父母、孩子也作为报道对象。这一事件成为当年社会各界批判媒体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标志性事件。事后,王娟和李武不得不搬离租住地,躲避媒体的采访。央视一套节目部主任许文广认为,这一事件中,令人震惊的不仅是施暴者的暴力,还有媒体的暴力:无视个人尊严和隐私;对施暴过程细致入微的描述;对受害方冠以“最怯懦丈夫”的武断判断;闯入私宅将镜头强行对准一个精神濒于崩溃的女人……央视记者柴静直接写道:“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媒体与法治资料中心直接撰文称:“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新华网撰文以《媒体行为不慎或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为题,反思了一些媒体在这一事件报道过程中的不正当性。遗憾的是,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并没有引起媒体自律,一旦重大案件发生,在抢新闻的同时,一些记者竟忘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相关的道德法律。
碎尸案、火烧花季少女案再度伤口撒盐
在合肥同样存在两起案件细节报道是否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的争论:2011年11月14日晚,家住合肥市蜀山新村61岁的王继伦将24岁的女子陈某哄骗至家中掐死,为了毁尸灭迹,王继伦将陈某分尸,并趁夜色将陈某尸体抛至小区及闹市街头多个垃圾桶。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突然爆料,案发当晚,陈某与王继伦发生了关系,两人因为钱的问题发生争吵。这一消息无异于重磅炸弹,再次引发街头巷尾对这一案件的议论。对此,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芮必峰发微博认为:媒体将碎尸案中的一些细节报道出来,实在让人费解:1、这些细节除去给人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意义;2、公布这些细节对受害家属是极大的伤害;3、对死者非常不公,因为这些是犯罪嫌疑人的“交待”(不排除为自己的罪行开脱),死者不能说话。芮必峰的观点得到众多网友呼应。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随即评论说:群众想了解分尸过程和很多人喜欢看恐怖片、喜欢窥视他人隐私一样,有可以理解的原因。但作为社会公器之媒体应有高于常人的道德水准,公众不能把猎奇心建立在受害人的痛苦之上。一些情绪过激的网友甚至抛出了禁止记者旁听案件庭审的言辞。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王继伦以及法院在判决此案时,都“忽略了”上述“令人关注的”细节,使得案件本身回归到对邪恶的惩处及正义的声张。
今年3月,全国媒体集中报道了所谓的“官二代”火烧花季少女周某事件,诸多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甚至触犯了法律红线:2011年9月17日晚,陶某某(男,1995年出生)与16岁的周某(女)因琐事发生口角,陶某某进入周家,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多处受伤。陶、周两家在周某的治疗及陶某某的取保候审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案件发生半年后,周家在网上发帖,此案得以进入公众视野。一时间,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名字多次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陶某某的QQ空间也被挖出来,他写给被害少女的情书也曝光;令人不堪的是,陶某某与周某的合影,周某与表弟的合影,都被曝光;一些网络媒体还曝光了陶某某与被害少女周某系恋爱关系,周某曾流产等极度隐私的消息。这些消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得到确认,还大面积在网上传播,造成周某及其父母被大批媒体包围,使她们产生了极其焦躁的心理,不得不远走北京“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媒体失范原因及对策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火烧花季少女案,媒体侵犯被害人、被告人隐私事件屡屡发生,媒体究竟怎么呢?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分析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时说,目前新闻媒体竞争激烈,个别媒体不择手段抢新闻,导致个别媒体会忽视被害人感受,以侵害被害人隐私权为代价获取新闻。这反映出个别媒体新闻价值观出现问题,过于追求一些夺人眼球、耸人听闻的信息,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媒体失范除了新闻价值观的扭曲、激烈新闻竞争、媒体低俗化原因外,法律缺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想真正杜绝和规范案件报道的细节,避免侵犯当事人隐私,法律必须出手。
不久前,香港的黄宗泽,王浩信和陈自瑶等多名艺人就《FACE》及《忽然一周》刊登3名艺人家中照片一事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3月28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布了调查结果:满足公众好奇心不算公众利益,利用长焦距镜头及放大器等摄影器材,从远处偷拍艺人住所这种方法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这一结果平衡了新闻采访和艺人隐私的关系。由此可见,对个人隐私保护,香港有明确法律条文和执行机构。欧美发达国家向来注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得透露其姓名及家庭住址,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隐私的强奸案件等不得公开审理。但是,由于公民意识的落后,及相关法律的缺位,更主要的是没有相应执法机构,导致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公民意识的落后及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后极难获得救济,维权也很难。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美国有关法律规定,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⑨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信息社会高度发展,隐私已经涵盖个人邮箱、QQ号码、个人信用卡号、网络活动踪迹等等。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侵犯隐私权必须造成一定影响、达到一定后果,方可以进行索赔。这也是一些地方出现强奸案笔录张贴在大街上,当事人至今无处讨说法的尴尬事实原因所在。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但对于什么是隐私仍没有做出具体法律规定。而对于新闻报道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该如何保护隐私权,几乎没有任何规定。这导致媒体肆无忌惮地将镜头伸向被强奸女子的脸庞。如果没有详细法律或规定出台,没有保护隐私的执法机关,我们不知道,媒体的镜头或摄像机是否会伸入公民床帏。这在香港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作者单位:安徽商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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