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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日本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会出版相关小委员会提出如下方案,即创设“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并将该权利赋予出版业者。2014年3月14日,内阁向国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现行的仅以纸质媒介为对象的“出版权”的权利范围扩张至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如果国会通过,该修正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出版物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的出现,给传统的出版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围绕如何利用和活用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以及传统的出版业者在电子书籍出版市场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日本政府内部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同时伴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信息的流通方式和侵权模式不断变化,受制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以纸质媒介的规定,传统的出版业者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作为出版业者所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为了利益的回收,强烈要求将出版业者的权利扩张至电子出版物。
除考虑到上述时代背景,本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囊括至出版权的权力范围内还基于如下两个立法目的,即防止传统出版物被盗版和促进以电子书籍为主的出版物的利用和流通。
该草案的具体修正内容主要如下:
著作权法80条1项中规定:出版者享有如下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发行为目的,利用印刷或其他机械,化学方法复制原作品的权利(该权利也包含以发行该记录媒质为目的,使用电子计算机将原作品表示为电子形式的方式复制到记录媒介中的权利)。
通过上述新增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将记录在媒质中的该著作权作品的复制物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根据该草案中的新80条1项的规定,出版权者的权利包括将作品出版的权利以及将电子形式的作品传播给公众的权利。即此次草案将纸质出版权与电子出版权作为整体赋予出版业者。
日本各方对此次的修正案的态度与意见并不统一。有意见认为,修正案可以在防止盗版的手段,鼓励发挥出版者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例如,修正案可以有效规制将纸质书籍进行扫瞄然后上传至网络上的行为。根据新80条1项,享有纸质出版物的出版权的主体享有将该纸质出版物扫描后上传的权利,因此出版业者可以行使其享有的出版权,对于他人将纸质书籍扫瞄后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主张权利。
同时,也存在如下消极的意见,即,将电子出版权同时赋予出版业者,这是否意味着著作权人丧失了自己享有的一部分权利。另外,也有意见指出上述新80条中规定的复制权与新增的将著作权作品的复制物传播给公众的权利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因此不应该贸然地将纸质出版权和电子出版权一体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出版业者在享有如上两种出版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而该草案通过新80条1扩张了出版业者的权利,却没在出版业者义务方面有任何变化,依旧是在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从接受原稿件开始六个月内履行纸质出版或电子出版的义务,以及遵照惯例连续纸质出版或连续电子出版的义务。如果合同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况,出版权的存续期间仍然是从最初的纸质出版至电子出版三年。上述内容分别在81条和84条中有所规定。
此次日本政府提出的草案扩张了出版权的权利范围,符合出版业界的诉求。而在今后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过分强化了出版者的权利从而导致著作权人的权利丧失,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这方面的担忧。修正案能否真正化解数字时代出版业者面临的尴尬局面,我们拭目以待。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出版物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的出现,给传统的出版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围绕如何利用和活用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以及传统的出版业者在电子书籍出版市场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日本政府内部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同时伴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信息的流通方式和侵权模式不断变化,受制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以纸质媒介的规定,传统的出版业者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作为出版业者所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为了利益的回收,强烈要求将出版业者的权利扩张至电子出版物。
除考虑到上述时代背景,本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囊括至出版权的权力范围内还基于如下两个立法目的,即防止传统出版物被盗版和促进以电子书籍为主的出版物的利用和流通。
该草案的具体修正内容主要如下:
著作权法80条1项中规定:出版者享有如下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发行为目的,利用印刷或其他机械,化学方法复制原作品的权利(该权利也包含以发行该记录媒质为目的,使用电子计算机将原作品表示为电子形式的方式复制到记录媒介中的权利)。
通过上述新增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将记录在媒质中的该著作权作品的复制物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根据该草案中的新80条1项的规定,出版权者的权利包括将作品出版的权利以及将电子形式的作品传播给公众的权利。即此次草案将纸质出版权与电子出版权作为整体赋予出版业者。
日本各方对此次的修正案的态度与意见并不统一。有意见认为,修正案可以在防止盗版的手段,鼓励发挥出版者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例如,修正案可以有效规制将纸质书籍进行扫瞄然后上传至网络上的行为。根据新80条1项,享有纸质出版物的出版权的主体享有将该纸质出版物扫描后上传的权利,因此出版业者可以行使其享有的出版权,对于他人将纸质书籍扫瞄后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主张权利。
同时,也存在如下消极的意见,即,将电子出版权同时赋予出版业者,这是否意味着著作权人丧失了自己享有的一部分权利。另外,也有意见指出上述新80条中规定的复制权与新增的将著作权作品的复制物传播给公众的权利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因此不应该贸然地将纸质出版权和电子出版权一体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出版业者在享有如上两种出版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而该草案通过新80条1扩张了出版业者的权利,却没在出版业者义务方面有任何变化,依旧是在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从接受原稿件开始六个月内履行纸质出版或电子出版的义务,以及遵照惯例连续纸质出版或连续电子出版的义务。如果合同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况,出版权的存续期间仍然是从最初的纸质出版至电子出版三年。上述内容分别在81条和84条中有所规定。
此次日本政府提出的草案扩张了出版权的权利范围,符合出版业界的诉求。而在今后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过分强化了出版者的权利从而导致著作权人的权利丧失,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这方面的担忧。修正案能否真正化解数字时代出版业者面临的尴尬局面,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