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用人单位放劳动者的长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我于2006年9月进入东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月工资2200元,2009年10月6号,该公司以“年底公司准备分批提前放假和明年推迟上班来适应市场的不良影响带来的困惑”为由,以《公告》形式告知我休假时间暂定从2009年10月6日到2010年2月1日止。但放假期间,该公司未支付给我任何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照此案,该公司放劳动者的长假,而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是变相裁员辞退劳动者,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对照本案,该公司放劳动者的长假,而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是变相裁员辞退劳动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该公司还应该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我于2008年进入一装修公司工作,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5000元/月,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由于公司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明,无法判断是哪方的过错,因此,无法判断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建议详细说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如果是该用人单位未与本单位的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用人单位,这样,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无过错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特约主持:苏卿
E-mail:[email protected]
我于2006年9月进入东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月工资2200元,2009年10月6号,该公司以“年底公司准备分批提前放假和明年推迟上班来适应市场的不良影响带来的困惑”为由,以《公告》形式告知我休假时间暂定从2009年10月6日到2010年2月1日止。但放假期间,该公司未支付给我任何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照此案,该公司放劳动者的长假,而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是变相裁员辞退劳动者,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对照本案,该公司放劳动者的长假,而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是变相裁员辞退劳动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该公司还应该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我于2008年进入一装修公司工作,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5000元/月,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由于公司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明,无法判断是哪方的过错,因此,无法判断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建议详细说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如果是该用人单位未与本单位的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用人单位,这样,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无过错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特约主持:苏卿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