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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幼儿工作中,保育工作有着教育因素,教育因素促进着保育工作的进行,新《纲要》还指出“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和指导幼儿自理和自立的尝试.”在还没有配备保育员的农村幼儿园,教师更要树立“教中有保、保中有教”的理念,这有利于农村幼儿健康的适宜性、发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