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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之一,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素质,才能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厘清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的背景下,通过对在职民警进行民事法律培训,加强公安院校民事法律学科教学等多种途径,能够提升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使其能准确辨析、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同时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提升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7-00-03
2020年5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准确把握其精髓要义,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个人均有重大意义,学习和掌握民法典,能更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律素养和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构成
(一)坚持贯彻民法理念
民法典是关于平等、自由、交互的利益准则,它要求人们等价互惠地获利,它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为之生存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只有贯彻好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些原则指导实际,才能真正理解民法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十四个具体职责做出规定,在发挥这些职责作用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刑事强制措施可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涉及公民的个人财产等。人民警察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交叉,而我国现行民法典更是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和重视,人民警察只有树立并坚持贯彻民法理念,树立身份平等、私权神圣、公平诚信理念,才能有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才能公开、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才能在执法工作中对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刻警惕,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全面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将民事权利种类进行了更加系统的划分,使得民事权利体系更加完备。公权利的使用者只有构建起全面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才能做到嚴格执法、规范执法,避免滥用公权利。一直以来,不少人民警察都以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为主,而忽视民事法律的重要性。现如今,民法典用十条左右的规定来说明公安机关与民法的密切联系。进入民法典时代,人民警察更应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重要衡量手段之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民事维权之间的联系,正确把握公安机关在落实民法典过程中的责任和使命。
二、提升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人民警察民事法律意识
所谓民事法律意识,是指了解并熟悉民事法律的概念,并能有意识地运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思考问题、解决问题[1]。当前形势下,我国警察的职能也开始发生转变,由过去重打击犯罪慢慢转化为更侧重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而公民的民事权益就体现在这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因此当前公安工作中也逐渐体现出对公民各项民事权益的维护。
笔者曾在某省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习,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基层民警对民事法律知之甚少,不知道民事法律与公安工作有何联系,对民事法律的运用和刑事法律也经常混淆,工作中惯于用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些民警由于不具备民事法律素质,在工作中遇到民事问题时,时常因为处理不得当而引起诉讼,如果民警长期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意识,在各项权利和职能的行使上就会受到制约,工作处于被动,更有可能会妨碍或者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化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意识具有明确的现实意义[1]。
(二)构建完整的民法知识结构
我国现有基层民警呈现出学历偏低的现状,以民事法律为专业学习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并且,人民警察民事法律意识的薄弱也是因为其民事法律知识结构的不健全。现阶段要提高民警民事法律水平,既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也是民警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内在要求[1]。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在职民警在学习了基本的民事法律知识后,方才感觉到民事法律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密切,有相见恨晚之感,并产生进一步学习民事法律知识的想法。
将民法典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人民警察在处理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如房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时都可以直接告知人民群众前往法院提起自诉。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构建起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有助于人民警察辨别矛盾纠纷的管辖范围,将涉及民事关系的纠纷告知群众交由人民法院法院裁决,正确划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行政违法的区别。
(三)厘清民刑界限
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调整对象虽不同,但这三者并不是绝对孤立的存在,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共通点,这就造成这三种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区分,如某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有可能是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又涉及刑法的伤害人身或财产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人民警察更要重点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问题时才能正确适用。
民法典在保护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而侵犯这些权利且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所以民事、行政、刑事三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厘清界限、注重衔接,就要求人民警察在处理问题时,如果民法、行政法能够有效解决,就尽可能通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2],刑法是调整维护稳定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只有在民法、行政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争议,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3]。 三、提升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途径
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密切,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以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目的。民法典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也有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所要遵循和参考的基本原则,需要人民警察不断深入学习。提升民警的民事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但也非短时间能解决的问题,要想总体上提高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必须通过恰当的途径。
第一,加强对在职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知识学习的培训[1]。我国公安机关对民警的培训长期以来侧重于刑法与行政法的学习,致使民警知识结构失衡,民事法律知识和意识薄弱。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不仅受到刑事、行政等公法的制约,也受到民法等私法的制约,人民警察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知识,便无从依法行使警察权和正确履行职责,各地公安机关在强调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的同时,更不能忽视法律理论教育的培训。因此,应当加强对在职民警的民事法律方面的培训,如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公安工作特点,加大对民法典的宣讲和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轮训,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把民事法律作为政治轮训、新警培训、晋升培训等的必修课。在培训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培训的部门和各地警院应该把法律教育培训更多地融合到治安管理、案件侦破、服务群众的实践中,同时改进讲授方法,积极推行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等,运用贴近公安工作的民事案例补充教学内容,提高训练教学效果,加强对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促使人民警察不断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革,逐渐提高民事法律水平[4]。
第二,提高公安院校民事法律学科的教学水平。我国公安院校大多都开设了民事法律方面的课程[1],如民法、经济法等,虽然课程多,但只是针对部分特定专业,对民事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民事法律学科安排的课时量较少,教师对民法知识的讲授由于課时量的限制无法做到系统和深入地讲解;二是公安院校的民事教学在内容设计上不够贴近公安工作实践,对公安工作中遇到的民事问题只能是点到为止,即使学过民法,在遇到民事问题时仍然一头雾水,缺乏使用民事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公安院校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律课程都针对非公安专业的学生开设,只有少数专业开设专门的民事法律课程,如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开设经济法学,公安专业重刑事法律课程,轻民事法律课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公安院校民事课程体系在设置上要与公安高等院校培养高素质公安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相适应,在配置教学内容时,既要让学生掌握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执法能力[5]。同时,民事法律学科的教师必须加强基层的实践和调研,随时掌握公安工作中常见和疑难的民事法律问题,并将之作为案例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同时适当增加课时量,在教学过程中注重锻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调解纠纷的能力[1],这样的教学方式更具针对性,将来进入工作岗位的学生也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民事法律业务指导部门。目前,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如若遇到难以处理的民事法律问题时,解决的办法大都一是靠,二是请,靠的是以往的工作经验,请的是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事实上,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往往由于案件类型繁多[1],涉及的法律也甚为广泛,对遇到的民事法律问题很难进行深入研究,同行之间更是缺乏沟通和交流,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水平必然受到限制。因此,设立专门研究和指导民事法律执法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或者由法制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民事法律业务,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也便于收集公安工作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将这些问题汇编成册,下发学习,使基层民警能及时掌握最新民事法律信息,更新民事法律知识的适用,提高自身民事法律素质。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公安院校法律人才集中的优势,在院校内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部门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是适应当前民法典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人民警察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运用法律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要求,具备完备的法律素质是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民事法律是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知识组成部分,熟练掌握和运用民法知识是提升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赵石麟.论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提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3-5.
[2]陈兴良.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J].法商研究,2021,38(2):26-43.
[3]刘金林.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专访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J].人民检察,2020(15):7-14.
[4]廖于.“菜单式”培训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应用[J].公安研究,2011(10):64-67.
[5]赵杰伟,李青.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117-120.
(责任编辑:董维)
关键词: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提升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7-00-03
2020年5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准确把握其精髓要义,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个人均有重大意义,学习和掌握民法典,能更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律素养和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构成
(一)坚持贯彻民法理念
民法典是关于平等、自由、交互的利益准则,它要求人们等价互惠地获利,它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为之生存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只有贯彻好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些原则指导实际,才能真正理解民法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十四个具体职责做出规定,在发挥这些职责作用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刑事强制措施可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涉及公民的个人财产等。人民警察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交叉,而我国现行民法典更是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和重视,人民警察只有树立并坚持贯彻民法理念,树立身份平等、私权神圣、公平诚信理念,才能有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才能公开、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才能在执法工作中对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刻警惕,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全面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将民事权利种类进行了更加系统的划分,使得民事权利体系更加完备。公权利的使用者只有构建起全面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才能做到嚴格执法、规范执法,避免滥用公权利。一直以来,不少人民警察都以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为主,而忽视民事法律的重要性。现如今,民法典用十条左右的规定来说明公安机关与民法的密切联系。进入民法典时代,人民警察更应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重要衡量手段之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民事维权之间的联系,正确把握公安机关在落实民法典过程中的责任和使命。
二、提升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人民警察民事法律意识
所谓民事法律意识,是指了解并熟悉民事法律的概念,并能有意识地运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思考问题、解决问题[1]。当前形势下,我国警察的职能也开始发生转变,由过去重打击犯罪慢慢转化为更侧重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而公民的民事权益就体现在这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因此当前公安工作中也逐渐体现出对公民各项民事权益的维护。
笔者曾在某省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习,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基层民警对民事法律知之甚少,不知道民事法律与公安工作有何联系,对民事法律的运用和刑事法律也经常混淆,工作中惯于用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些民警由于不具备民事法律素质,在工作中遇到民事问题时,时常因为处理不得当而引起诉讼,如果民警长期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意识,在各项权利和职能的行使上就会受到制约,工作处于被动,更有可能会妨碍或者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化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意识具有明确的现实意义[1]。
(二)构建完整的民法知识结构
我国现有基层民警呈现出学历偏低的现状,以民事法律为专业学习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并且,人民警察民事法律意识的薄弱也是因为其民事法律知识结构的不健全。现阶段要提高民警民事法律水平,既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也是民警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内在要求[1]。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在职民警在学习了基本的民事法律知识后,方才感觉到民事法律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密切,有相见恨晚之感,并产生进一步学习民事法律知识的想法。
将民法典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人民警察在处理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如房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时都可以直接告知人民群众前往法院提起自诉。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构建起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有助于人民警察辨别矛盾纠纷的管辖范围,将涉及民事关系的纠纷告知群众交由人民法院法院裁决,正确划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行政违法的区别。
(三)厘清民刑界限
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调整对象虽不同,但这三者并不是绝对孤立的存在,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共通点,这就造成这三种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区分,如某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有可能是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又涉及刑法的伤害人身或财产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人民警察更要重点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问题时才能正确适用。
民法典在保护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而侵犯这些权利且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所以民事、行政、刑事三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厘清界限、注重衔接,就要求人民警察在处理问题时,如果民法、行政法能够有效解决,就尽可能通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2],刑法是调整维护稳定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只有在民法、行政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争议,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3]。 三、提升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途径
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密切,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以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目的。民法典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也有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所要遵循和参考的基本原则,需要人民警察不断深入学习。提升民警的民事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但也非短时间能解决的问题,要想总体上提高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必须通过恰当的途径。
第一,加强对在职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知识学习的培训[1]。我国公安机关对民警的培训长期以来侧重于刑法与行政法的学习,致使民警知识结构失衡,民事法律知识和意识薄弱。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不仅受到刑事、行政等公法的制约,也受到民法等私法的制约,人民警察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知识,便无从依法行使警察权和正确履行职责,各地公安机关在强调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的同时,更不能忽视法律理论教育的培训。因此,应当加强对在职民警的民事法律方面的培训,如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公安工作特点,加大对民法典的宣讲和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轮训,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把民事法律作为政治轮训、新警培训、晋升培训等的必修课。在培训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培训的部门和各地警院应该把法律教育培训更多地融合到治安管理、案件侦破、服务群众的实践中,同时改进讲授方法,积极推行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等,运用贴近公安工作的民事案例补充教学内容,提高训练教学效果,加强对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促使人民警察不断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革,逐渐提高民事法律水平[4]。
第二,提高公安院校民事法律学科的教学水平。我国公安院校大多都开设了民事法律方面的课程[1],如民法、经济法等,虽然课程多,但只是针对部分特定专业,对民事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民事法律学科安排的课时量较少,教师对民法知识的讲授由于課时量的限制无法做到系统和深入地讲解;二是公安院校的民事教学在内容设计上不够贴近公安工作实践,对公安工作中遇到的民事问题只能是点到为止,即使学过民法,在遇到民事问题时仍然一头雾水,缺乏使用民事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公安院校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律课程都针对非公安专业的学生开设,只有少数专业开设专门的民事法律课程,如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开设经济法学,公安专业重刑事法律课程,轻民事法律课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公安院校民事课程体系在设置上要与公安高等院校培养高素质公安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相适应,在配置教学内容时,既要让学生掌握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执法能力[5]。同时,民事法律学科的教师必须加强基层的实践和调研,随时掌握公安工作中常见和疑难的民事法律问题,并将之作为案例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同时适当增加课时量,在教学过程中注重锻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调解纠纷的能力[1],这样的教学方式更具针对性,将来进入工作岗位的学生也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民事法律业务指导部门。目前,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如若遇到难以处理的民事法律问题时,解决的办法大都一是靠,二是请,靠的是以往的工作经验,请的是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事实上,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往往由于案件类型繁多[1],涉及的法律也甚为广泛,对遇到的民事法律问题很难进行深入研究,同行之间更是缺乏沟通和交流,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水平必然受到限制。因此,设立专门研究和指导民事法律执法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或者由法制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民事法律业务,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也便于收集公安工作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将这些问题汇编成册,下发学习,使基层民警能及时掌握最新民事法律信息,更新民事法律知识的适用,提高自身民事法律素质。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公安院校法律人才集中的优势,在院校内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部门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是适应当前民法典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人民警察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运用法律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要求,具备完备的法律素质是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民事法律是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知识组成部分,熟练掌握和运用民法知识是提升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赵石麟.论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提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3-5.
[2]陈兴良.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J].法商研究,2021,38(2):26-43.
[3]刘金林.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专访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J].人民检察,2020(15):7-14.
[4]廖于.“菜单式”培训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应用[J].公安研究,2011(10):64-67.
[5]赵杰伟,李青.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117-120.
(责任编辑: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