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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中越跨境旅游逐渐呈现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旅游类型已由原来的观光旅游逐渐深入到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旅游等多个领域,跨境旅游合作成为了中越双方和睦共处、互利共赢,共同构建友好外交关系的重要途径。本文针对中越双方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现实基础以及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旅游合作路径,以期为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
一、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指出文化遗产包括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本文的民族文化遗产指有形的物质实体与无形的观念、知识、技能、艺术、民俗等[1]。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世纪最具旅游开发潜力的文化旅游资源之一。越南与我国南部的崇左、凭祥、靖西等地区接壤,是东盟十国重要国家之一,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推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对于促进中越文化交流、经济贸易、政治往来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节点优势的有效途径。因此,中越双方如何抓住时代机遇,充分发挥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寻求有效的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本文根据当前中越双方发展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现实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路径,以促进中越双方在旅游合作、文化交流、经贸往来等方面有更深层次的交流。
二、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现实基础及制约因素
(一)现实基础
1.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资源基础较扎实
资源作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根基,是双方实现文化旅游合作的重要保障。首先,中越跨境民族地区作为我国与越南众多民族文化的交流基地,其中战国后期至西周的巴蜀文化、战国后期至西汉末年的滇文化、西周时期发展起来的骆越文化以及东南亚文化等一直作为中越跨境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并延续发展至今,对中越跨境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交融等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发源于广西一代的骆越文化,其中的稻作文化、铜鼓文化、宗祖文化、服饰文化等在今天中越民族地区的经贸交易、居民的生活起居、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等方面仍然保留着悠久的历史印记。其次,中越跨境区域的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彩,不仅有历史悠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国瑶族的盘王节、布罗陀文化、壮族的天琴与壮剧、花山壁画,越南的岱侬剧、潮歌剧、傣族的宋干节、北宁官贺民歌、盘王等,还蕴藏着独特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如我国的德天瀑布、通灵大峡谷,越南的河内升龙皇城、顺化古建筑群、美山寺庙遗址等,这些五彩缤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形成了中越跨境地文化旅游的重要基调。此外,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国-游合作区、中越友谊关-友谊旅游合作区、浦寨-新清等中越旅游合作区的建设,为中越跨境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整体开发、旅游合作、文化交流奠定了扎实的合作基础。
2.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政策优势较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發展,国家之间的交流归根到底即是经济的交流,而文化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是国家之间实现经贸合作、政治沟通、文化共融的发展引擎,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国家经济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日益受到我国的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将增强本地区文化遗产的认识列入东盟宪章的目标,为中越跨境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奠定基础。2004年中越达成共识建设“两廊一圈”计划,这对于促进中越跨境区域的道路交通建设、经济交流、旅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广西与越南四省签署了《中越边境旅游管理合作备忘录》,目的在于加深中越跨境旅游合作[2]。2013年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将越南以及我国的广西、云南等地作为沿线的重要节点,并加强沿线节点的政治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民心相通,简化甚至减免了部分过境签证手续,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铺设了道路。《“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将跨境旅游合作做成国际间跨境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支柱产业[3],这一系列的政策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设施建设、产品升级、市场开拓提供了政治保障。在国家的号召下,崇左、凭祥、靖西等也纷纷响应号召,出台了中越旅游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文件,为中越双方民族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开发提供机遇,加速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合作进程。
(二)制约因素
1.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交通设施尚未健全
完善的交通设施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硬件保障,然而,当前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交通设施尚未健全仍是制约中越双方旅游合作迈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瓶颈。近年来,中越双方为推进旅游合作进程加强了交通设施建设,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明显,目前,由中国直达越南的航空运输班次较少,尤其是在中越跨境区域的直达航班数量极少;铁路和公路运输线路的开通也正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依靠“南宁—凭祥—河内”的跨国铁路线路通往越南,而列车班次则主要依托“南宁——河内”、“南宁——下龙”的国际旅游列车,从其他地区通往越南的列车线路有待开发;海上旅游航线业务也十分匮乏,主要有“北海—下龙湾”和“防城港—下龙湾”。虽然中国通往越南的“海、陆、空”各类交通运输航线均有开发,但开发程度较低、班次较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发展的需求。
2.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产业融合程度不高
中越跨境文化遗产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游客的旅游体验满意度及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持续发展,根据旅游六要素并结合行业的划分标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涉及到接待行业、交通行业、游憩行业、商业行业、生产行业、营销行业六大行业的协调发展。而目前,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仅仅依靠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观光旅游产品,缺乏与接待行业、广告行业、营销行业、娱乐行业等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因此景区的酒店级别较低、旅游产品知名度不高、缺乏休闲娱乐区域和大型购物商场等,难以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如“中越友谊关——友谊旅游合作区”周边的大型酒店数量较少,五星级酒店仅三家;缺少景区民族文化特色的大型购物场所;娱乐配套设施较落后,缺乏规模化的现代气息;景区内的指示标识用语不够规范、厕所建设尚未跟上现代“厕所革命”的步伐等等。总之,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产业融合程度不高,导致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基础不牢固,缺乏市场竞争力,制约着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现代化进程。 三、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管理机构
跨境旅游合作涉及到跨文化交流与资源整合,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需中越双方共同协商,联合建立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管理机构,对中越双方在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市场运营、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合作管理,确保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有序进行,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长足发展。该管理机构需在中越两国政府的协商下,由中越双方的国家旅游局共同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合作方案,并设立专项管理分支,如规划部、开发部、市场监管部、项目运营部、安全保障部等,负责具体项目的开发、市场运营、项目管理等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中越双方的人员交换配置,明确各部门责任和义务,以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实现有序、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加强产业融合,打造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新名牌
中越跨境区域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为双方开展跨境旅游合作奠定了扎实的资源基础,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中越双方首先应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充分挖掘跨境民族文化遗产的内涵,并运用现代互联网、数字化等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创意包装,以独特的形式展现跨境民族文化遗产的真正内涵,促进产品的转型升级,同时巧妙地将中越两国的友谊蕴藏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之中,给游客以新颖、独特、友好的旅游体验。其次,中越两国的旅游企业应通力合作,通过将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与广告媒体行业的融合,创意式地扩大对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宣传,拓展客源市场,并通过加强与商业行业的融合,打破中越传统零售业的缺陷,设计购物、娱乐、饮食、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商场,同时注重将旅游服务融入接待行业,提升中越跨境民族文化旅游的档次。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中越双方应注意为景区配置多种语言的介绍平台或专业性的翻译软件,打破文化差异造成的沟通障礙,为游客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从而打造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新名牌,扩大市场影响力,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迈向新台阶。
(三)依托政策优势,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
中越两国应依托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相关的政策优势,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构建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命运共同体,为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提供政策、资金、人才、市场运营等方面的保障。首先,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政策沟通优势,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协调发展机制,在简化过境签证手续、开发中越贸易市场、旅游安全保险合作等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其次,依据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协议,针对中越两国的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市场需求,建立跨境旅游市场管理机制,促进中越跨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对中越双方的合作进行合理的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保障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营。另外,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完善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各行业的人才配置,克服文化差异造成的合作障碍,促进中越双方友好合作与发展。
四、结语
本文在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资源基础和政策基础上,结合中越跨境旅游合作过程中的交通设施尚未健全以及产业融合度不高等制约因素分析,从建立合作管理机构、打造合作名牌、建立合作机制三方面提出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以期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实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桂榕.民族文化遗产的旅游符号化现象探析——以云南丽江为例[J].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4(14):151-169.
[2]钱学礼.“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旅游合作开发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3):173-177.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DB/OL].国家旅游局,2016-12-07.
作者简介:劳国炜(1987-),男,广西合浦县人,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经管系副主任,讲师,主要从事民族文化旅游的研究;凌亚萍(1992 ~),女,广西宾阳县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遗产旅游研究;
关键词: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
一、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指出文化遗产包括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本文的民族文化遗产指有形的物质实体与无形的观念、知识、技能、艺术、民俗等[1]。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世纪最具旅游开发潜力的文化旅游资源之一。越南与我国南部的崇左、凭祥、靖西等地区接壤,是东盟十国重要国家之一,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推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对于促进中越文化交流、经济贸易、政治往来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节点优势的有效途径。因此,中越双方如何抓住时代机遇,充分发挥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寻求有效的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本文根据当前中越双方发展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现实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路径,以促进中越双方在旅游合作、文化交流、经贸往来等方面有更深层次的交流。
二、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现实基础及制约因素
(一)现实基础
1.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资源基础较扎实
资源作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根基,是双方实现文化旅游合作的重要保障。首先,中越跨境民族地区作为我国与越南众多民族文化的交流基地,其中战国后期至西周的巴蜀文化、战国后期至西汉末年的滇文化、西周时期发展起来的骆越文化以及东南亚文化等一直作为中越跨境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并延续发展至今,对中越跨境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交融等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发源于广西一代的骆越文化,其中的稻作文化、铜鼓文化、宗祖文化、服饰文化等在今天中越民族地区的经贸交易、居民的生活起居、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等方面仍然保留着悠久的历史印记。其次,中越跨境区域的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彩,不仅有历史悠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国瑶族的盘王节、布罗陀文化、壮族的天琴与壮剧、花山壁画,越南的岱侬剧、潮歌剧、傣族的宋干节、北宁官贺民歌、盘王等,还蕴藏着独特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如我国的德天瀑布、通灵大峡谷,越南的河内升龙皇城、顺化古建筑群、美山寺庙遗址等,这些五彩缤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形成了中越跨境地文化旅游的重要基调。此外,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国-游合作区、中越友谊关-友谊旅游合作区、浦寨-新清等中越旅游合作区的建设,为中越跨境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整体开发、旅游合作、文化交流奠定了扎实的合作基础。
2.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政策优势较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發展,国家之间的交流归根到底即是经济的交流,而文化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是国家之间实现经贸合作、政治沟通、文化共融的发展引擎,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国家经济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日益受到我国的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将增强本地区文化遗产的认识列入东盟宪章的目标,为中越跨境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奠定基础。2004年中越达成共识建设“两廊一圈”计划,这对于促进中越跨境区域的道路交通建设、经济交流、旅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广西与越南四省签署了《中越边境旅游管理合作备忘录》,目的在于加深中越跨境旅游合作[2]。2013年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将越南以及我国的广西、云南等地作为沿线的重要节点,并加强沿线节点的政治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民心相通,简化甚至减免了部分过境签证手续,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铺设了道路。《“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将跨境旅游合作做成国际间跨境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支柱产业[3],这一系列的政策为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设施建设、产品升级、市场开拓提供了政治保障。在国家的号召下,崇左、凭祥、靖西等也纷纷响应号召,出台了中越旅游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文件,为中越双方民族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开发提供机遇,加速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合作进程。
(二)制约因素
1.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交通设施尚未健全
完善的交通设施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硬件保障,然而,当前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交通设施尚未健全仍是制约中越双方旅游合作迈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瓶颈。近年来,中越双方为推进旅游合作进程加强了交通设施建设,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明显,目前,由中国直达越南的航空运输班次较少,尤其是在中越跨境区域的直达航班数量极少;铁路和公路运输线路的开通也正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依靠“南宁—凭祥—河内”的跨国铁路线路通往越南,而列车班次则主要依托“南宁——河内”、“南宁——下龙”的国际旅游列车,从其他地区通往越南的列车线路有待开发;海上旅游航线业务也十分匮乏,主要有“北海—下龙湾”和“防城港—下龙湾”。虽然中国通往越南的“海、陆、空”各类交通运输航线均有开发,但开发程度较低、班次较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发展的需求。
2.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产业融合程度不高
中越跨境文化遗产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游客的旅游体验满意度及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持续发展,根据旅游六要素并结合行业的划分标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涉及到接待行业、交通行业、游憩行业、商业行业、生产行业、营销行业六大行业的协调发展。而目前,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仅仅依靠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观光旅游产品,缺乏与接待行业、广告行业、营销行业、娱乐行业等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因此景区的酒店级别较低、旅游产品知名度不高、缺乏休闲娱乐区域和大型购物商场等,难以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如“中越友谊关——友谊旅游合作区”周边的大型酒店数量较少,五星级酒店仅三家;缺少景区民族文化特色的大型购物场所;娱乐配套设施较落后,缺乏规模化的现代气息;景区内的指示标识用语不够规范、厕所建设尚未跟上现代“厕所革命”的步伐等等。总之,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产业融合程度不高,导致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基础不牢固,缺乏市场竞争力,制约着中越跨境旅游合作的现代化进程。 三、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管理机构
跨境旅游合作涉及到跨文化交流与资源整合,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需中越双方共同协商,联合建立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管理机构,对中越双方在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市场运营、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合作管理,确保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有序进行,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长足发展。该管理机构需在中越两国政府的协商下,由中越双方的国家旅游局共同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合作方案,并设立专项管理分支,如规划部、开发部、市场监管部、项目运营部、安全保障部等,负责具体项目的开发、市场运营、项目管理等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中越双方的人员交换配置,明确各部门责任和义务,以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实现有序、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加强产业融合,打造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新名牌
中越跨境区域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为双方开展跨境旅游合作奠定了扎实的资源基础,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中越双方首先应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充分挖掘跨境民族文化遗产的内涵,并运用现代互联网、数字化等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创意包装,以独特的形式展现跨境民族文化遗产的真正内涵,促进产品的转型升级,同时巧妙地将中越两国的友谊蕴藏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之中,给游客以新颖、独特、友好的旅游体验。其次,中越两国的旅游企业应通力合作,通过将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与广告媒体行业的融合,创意式地扩大对中越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宣传,拓展客源市场,并通过加强与商业行业的融合,打破中越传统零售业的缺陷,设计购物、娱乐、饮食、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商场,同时注重将旅游服务融入接待行业,提升中越跨境民族文化旅游的档次。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中越双方应注意为景区配置多种语言的介绍平台或专业性的翻译软件,打破文化差异造成的沟通障礙,为游客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从而打造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新名牌,扩大市场影响力,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迈向新台阶。
(三)依托政策优势,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
中越两国应依托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相关的政策优势,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构建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命运共同体,为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提供政策、资金、人才、市场运营等方面的保障。首先,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政策沟通优势,建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协调发展机制,在简化过境签证手续、开发中越贸易市场、旅游安全保险合作等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其次,依据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协议,针对中越两国的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市场需求,建立跨境旅游市场管理机制,促进中越跨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对中越双方的合作进行合理的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保障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营。另外,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完善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各行业的人才配置,克服文化差异造成的合作障碍,促进中越双方友好合作与发展。
四、结语
本文在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资源基础和政策基础上,结合中越跨境旅游合作过程中的交通设施尚未健全以及产业融合度不高等制约因素分析,从建立合作管理机构、打造合作名牌、建立合作机制三方面提出了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路径,以期促进中越跨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实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桂榕.民族文化遗产的旅游符号化现象探析——以云南丽江为例[J].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4(14):151-169.
[2]钱学礼.“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越跨境民族文化旅游合作开发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3):173-177.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DB/OL].国家旅游局,2016-12-07.
作者简介:劳国炜(1987-),男,广西合浦县人,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经管系副主任,讲师,主要从事民族文化旅游的研究;凌亚萍(1992 ~),女,广西宾阳县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遗产旅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