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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32条正式确立了民事领域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于民事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完全是依其个人意思决定的,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通过民法宪法化和权利社会化的理论获得其正当性。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因此有必要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