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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纠纷缘起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险参保义务兼有法定与约定的二元法律属性。因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引发的法律纠纷,职工既可以通过举报、投诉获得行政救济,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但是,现行立法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缺乏硬性约束,而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确立的社会保险参保纠纷案件受理条件过于严苛,这些不足之处不利于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从立法上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