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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作为共享经济新业态下的新兴组织范式,在互联网商事生态圈中起着核心主导作用。本文在区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类型和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指出其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权利属性兼具商事契约的私主体性和“准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应当通过加强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管双重合作机制、完善平台企业的规则制定执行机制、严格坚持程序正义和比例原则等方式,压实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互联网商事生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