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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不作为诈骗多有探讨但尚未形成统一定论。解决不作为诈骗行为的认定,需正确把握对行为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是否陷于认识错误等相关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告知义务源于对行为人是否居于保证人地位的判断;相对人陷于认识错误需借助假设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且有必要厘清不作为行为和引起错误之间因果关系的顺序。不作为诈骗与默示诈骗主要区分在于使相对人陷于认识错误的原因,而不作为诈骗与交易博弈诈骗的区分则主要集中于行为人、相对人对产生错误的认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