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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归纳了浮雕艺术以“形与体”综合造型的规律,从以形塑体的二维造型艺术、以体显形的三维造型艺术、“形与体”并存的造型法则和浮雕形体塑造的特殊表现手法等四个方面,阐述了介于二维与三维之间的浮雕艺术——特殊的矛盾关系、依存关系和造型规律,揭示了其中蕴含着的诸多视觉审美原理。在回到内在表达层面语言的同时,强调了学院造型艺术的建设性与经典性。
关键词:形与体;以形塑体;以体显形
Abstract: The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rule of relief arts which is unified modeled with “form” and “structure”, expounds special contradiction relation, interdependent relation and modeling law between two-dimension and three-dimension of relief art, reveals a lot of visual aesthetic principle from four aspects: two-dimensional modeling art which uses form to shape structure, three-dimensional modeling art which uses structure to show form, modeling law of coexistence of"form and structure", and special representation of form and structure of relief. It emphasizes the positiveness and classiveness of academy modeling art while returning to the levels of inner expression language.
Keywords: form and structure; using form to shape structure ; using structure to show form
造型艺术,首先是讲究的如何树立正确的形体观念。所谓“形体”,即指物象的“形状”与“体积”。在绘画艺术中,形体之间的关系常被认为“形”是第一性的,形状的正确勾勒,可以通过透视的概念转化为体积和质量的表达。换言之,绘画艺术的体量含于形状之中,即以“形”塑“体”的艺术方式。而实体塑造的雕塑艺术则不然,在雕塑艺术中,形状随视角的移动不断变化,是含于体积塑造之中自然形成的,即以“体”显“形”的艺术方式。因此,在雕塑艺术中,“体积”观念是第一性的。可见,“形”与“体”的表现意识在不同的造型方式中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
浮雕艺术,既非二维绘画的形态表达,又非三维圆雕的实体塑造,它在表现物象“形”的同时,又进行“体”的塑造。因此,在浮雕造型艺术中,“形”与“体”的意识是并存的,二者的侧重则是根据浮雕的高低决定的,高浮雕侧重于“体”的塑造,低浮雕侧重于“形”的表现。在“形”与“体”的关系中,浮雕造型存在着视觉角度上的矛盾,常施于转接、纠补的特殊手法。诸此特征也正是“形”与“体”综合表现的难点所在。
一、 以形塑体的二维造型艺术
四、浮雕“形”、“体”塑造的特殊表现手法
1、可视角度的调整。由于浮雕造型的艺术方式仅仅体现物象的单面体积,其后半体均掩埋于画面之中,侧视时因无法延续侧面的体积、使物体的边侧轮廊受到截切、无法呈现完整的与视觉概念相符的轮廓形态,从而容易产生扭曲感,形成了一定范围的视觉角度局限。尤其中高浮雕,近乎于真实的体积边侧受到急截时,轮廓形态显得怪异。尤其塑造人物形象时,该现象显得更加突出。如人物的脸部,呈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角度时,其反侧变形程度大,视角范围小。此时适当降低鼻部高点,并将其位置顺向挪移,便可扩大形象的可视范围。可视角度的局限是浮雕造型中“形”与“体”之间特定角度中矛盾现象的最突出表现。
2、光影效果的利用。浮雕的立体效果完全凭借光影而得,正常光影下浮雕所呈现的体积感与人们对自然形象的辨识概念相吻合,于是人们便常常以光影效果来推认浮雕的体积与空间。巧妙拟造光影便可使浮雕的实际体积或起伏产生错觉。鉴于此,根据光源情况调整体积的成影面积与背光角度,因势利导地表现特殊光照下理想的体积关系或许是个巧妙的办法。因此,对制作现场光源调查和光影效果的预测,并将光影因素融进造型设计一并考虑是有必要的。
3、透视原理的应用。在塑造具像物体时,有些部位的空间关系是无法按比例压缩的,有时借助于物体的透视原理予以表现却显得十分有效。如,人物正面伸手或盘腿坐姿的造型表现,以结构的透视关系和“近大远小”的法则来表现,制造虚拟的空间效果,使虚假的体积关系在透视的错觉中得以纠正、确立。
4、空间层次的塑造。面对浮雕画面有限的可塑层,在前后层面的轮廓交界处相应增加高差,强化对比,将空间逐层推远,创造层面之间的空间感。其主要特征是以同一层面浮点渐变的手法,提高前层面边缘的浮点或降低后层面交界处的浮点,造成不同层面体积厚度的对比,通过轮廓高差的衬托,突显层面空间,从而产生纵向视觉的层次感。
总之,在浮雕艺术造型中,始终交织着“形”与“体”不同的艺术方式,它既不单纯是雕塑的“体积”塑造,也不单纯是绘画的“形态”表现。从浮雕造型的整体意义上说,形态构成显得十分重要,正如“远观色彩近观花”的视觉现象,浮雕艺术应该是“远观形态近观体积”。然而,浮雕造型的“形”与“体”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其间还存在特殊的矛盾关系和审美规律,蕴含着诸多的视觉原理和玄机奥妙。因此,有必要弄清“形”与“体”造型语言的特性及其之间的转接关系、矛盾的产生和转化以及视觉概念因素的作用等。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浮雕艺术的造型规律及其难点,从而得到娴熟的掌握和恰当的表现。
关键词:形与体;以形塑体;以体显形
Abstract: The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rule of relief arts which is unified modeled with “form” and “structure”, expounds special contradiction relation, interdependent relation and modeling law between two-dimension and three-dimension of relief art, reveals a lot of visual aesthetic principle from four aspects: two-dimensional modeling art which uses form to shape structure, three-dimensional modeling art which uses structure to show form, modeling law of coexistence of"form and structure", and special representation of form and structure of relief. It emphasizes the positiveness and classiveness of academy modeling art while returning to the levels of inner expression language.
Keywords: form and structure; using form to shape structure ; using structure to show form
造型艺术,首先是讲究的如何树立正确的形体观念。所谓“形体”,即指物象的“形状”与“体积”。在绘画艺术中,形体之间的关系常被认为“形”是第一性的,形状的正确勾勒,可以通过透视的概念转化为体积和质量的表达。换言之,绘画艺术的体量含于形状之中,即以“形”塑“体”的艺术方式。而实体塑造的雕塑艺术则不然,在雕塑艺术中,形状随视角的移动不断变化,是含于体积塑造之中自然形成的,即以“体”显“形”的艺术方式。因此,在雕塑艺术中,“体积”观念是第一性的。可见,“形”与“体”的表现意识在不同的造型方式中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
浮雕艺术,既非二维绘画的形态表达,又非三维圆雕的实体塑造,它在表现物象“形”的同时,又进行“体”的塑造。因此,在浮雕造型艺术中,“形”与“体”的意识是并存的,二者的侧重则是根据浮雕的高低决定的,高浮雕侧重于“体”的塑造,低浮雕侧重于“形”的表现。在“形”与“体”的关系中,浮雕造型存在着视觉角度上的矛盾,常施于转接、纠补的特殊手法。诸此特征也正是“形”与“体”综合表现的难点所在。
一、 以形塑体的二维造型艺术
四、浮雕“形”、“体”塑造的特殊表现手法
1、可视角度的调整。由于浮雕造型的艺术方式仅仅体现物象的单面体积,其后半体均掩埋于画面之中,侧视时因无法延续侧面的体积、使物体的边侧轮廊受到截切、无法呈现完整的与视觉概念相符的轮廓形态,从而容易产生扭曲感,形成了一定范围的视觉角度局限。尤其中高浮雕,近乎于真实的体积边侧受到急截时,轮廓形态显得怪异。尤其塑造人物形象时,该现象显得更加突出。如人物的脸部,呈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角度时,其反侧变形程度大,视角范围小。此时适当降低鼻部高点,并将其位置顺向挪移,便可扩大形象的可视范围。可视角度的局限是浮雕造型中“形”与“体”之间特定角度中矛盾现象的最突出表现。
2、光影效果的利用。浮雕的立体效果完全凭借光影而得,正常光影下浮雕所呈现的体积感与人们对自然形象的辨识概念相吻合,于是人们便常常以光影效果来推认浮雕的体积与空间。巧妙拟造光影便可使浮雕的实际体积或起伏产生错觉。鉴于此,根据光源情况调整体积的成影面积与背光角度,因势利导地表现特殊光照下理想的体积关系或许是个巧妙的办法。因此,对制作现场光源调查和光影效果的预测,并将光影因素融进造型设计一并考虑是有必要的。
3、透视原理的应用。在塑造具像物体时,有些部位的空间关系是无法按比例压缩的,有时借助于物体的透视原理予以表现却显得十分有效。如,人物正面伸手或盘腿坐姿的造型表现,以结构的透视关系和“近大远小”的法则来表现,制造虚拟的空间效果,使虚假的体积关系在透视的错觉中得以纠正、确立。
4、空间层次的塑造。面对浮雕画面有限的可塑层,在前后层面的轮廓交界处相应增加高差,强化对比,将空间逐层推远,创造层面之间的空间感。其主要特征是以同一层面浮点渐变的手法,提高前层面边缘的浮点或降低后层面交界处的浮点,造成不同层面体积厚度的对比,通过轮廓高差的衬托,突显层面空间,从而产生纵向视觉的层次感。
总之,在浮雕艺术造型中,始终交织着“形”与“体”不同的艺术方式,它既不单纯是雕塑的“体积”塑造,也不单纯是绘画的“形态”表现。从浮雕造型的整体意义上说,形态构成显得十分重要,正如“远观色彩近观花”的视觉现象,浮雕艺术应该是“远观形态近观体积”。然而,浮雕造型的“形”与“体”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其间还存在特殊的矛盾关系和审美规律,蕴含着诸多的视觉原理和玄机奥妙。因此,有必要弄清“形”与“体”造型语言的特性及其之间的转接关系、矛盾的产生和转化以及视觉概念因素的作用等。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浮雕艺术的造型规律及其难点,从而得到娴熟的掌握和恰当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