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诉讼时效的期限和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而在债权债务相关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性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法律案件中应用广泛,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5年到2019年五年间所有判决中民事案件数量共计47755467件,其中1624754件中与诉讼时效适用有关,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4%。可见在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指标。本文结合案例,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讨论在债权债务案件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普通诉讼时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债权人应该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超出期限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可能导致债权人对债权的履行请求无法得到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超出诉讼时效仅代表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并不代表权利人实体权利以及程序意义上诉权的丧失。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体现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并未就此丧失债权请求权,更没有丧失债权,而是债务人因此获得了抗辩权。而抗辩权的生效,也是在债务人提出抗辩后,经过审理才能生效,法院不得主动或直接援引抗辩权进行审理。
1.1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均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权利被侵害时”的规定较为明确:对于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再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1.2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有如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所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因债权人放弃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可以依上述两种情况再次中断,诉讼时效期根据再次中断时,重新计算。此外,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请支付令、或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普通三年的诉讼时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并不是为确保实现正常经济关系,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对于有关公共政策而应限制的债权请求权, 如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为满足公共政策需要,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相关案例
以下案例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存在的真实案例,为保护相关法人与自然人权益,所涉公司名称及合同名称均模糊处理。
1981年1月起,根据有关办法和规定,“以煤代油”专项资金通过B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债务人。1998年5月“以煤代油”贷款的所有资金和债权被划与A能源公司由其统一运营管理,A能源公司与B银行形成了委托贷款合同关系。1999年3月,双方约定通过B银行发放的“以煤代油”贷款,由双方共同下达贷款回收计划。
1993年6月,借款方C开发公司与贷款方B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记载B银行分批向C开发公司发放“以煤代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1390万元; C开发公司保证在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间按照计划归还贷款本金,1996年12月31日为最后一期贷款及利息的应还时间。合同签订后,B银行发放了涉案贷款。而C开发公司经过合并重组先后组成C科技公司与C能源公司,最终被C商贸公司吸收合并,C商贸公司继承其全部债权与债务。但C开发公司至C商贸公司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003年11月27日及2015年3月25日,A能源公司提交至C科技公司、C能源公司的《催款函》两份。
故2018年6月,A能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判令C商贸公司向A能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款项总计9589万元。
三、案情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3.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在案例中,尽管C开发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1日起开始偿还债务,但是C开发公司的债权被划归给A能源公司是在1998年3月,故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1998年3月。
3.2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案例中,在1997年至2005年,2007年至2008年期间A能源公司下达了《贷款回收计划通知》。2016年,B银行向A能源公司发送了《委托贷款报表》。2003年11月27日及2015年3月25日,A能源公司提交至C科技公司、C能源公司的《催款函》两份,但A能源公司不能证明已将该两份《催款函》送达借款人。由于以上材料均不能证明A能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或B银行向借款人就涉案贷款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B银行也并未收到过任何关于A能源公司要求起诉C商贸公司的相关文件与通知。因而,在此案例中诉讼时效中断不成立。 3.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案例中,A能源公司,B银行,C开发公司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并且C开发公司经过多次重组合并后形成的C商贸公司依然为国有独资企业,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且案例中所涉及贷款已经明确归由A能源公司进行管理,故不属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所以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
综上,从最后一期贷款及利息的应还时间1996年12月31日算起,到2018年6月提起诉讼,期间由于没有证据证明A能源公司及B银行对C商贸公司进行了有效催收,没有造成诉訟时效中断,同时也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故A能源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而C商贸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故法院驳回A能源公司的相关请求。
四、债权债务关系中适用诉讼时效的重要意义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诉讼时效可以用来平衡两者间的权益关系。债务人有理由相信债权人不再主张行使债权的主要判断依据之一就是诉讼时效时间。诉讼时效可以对债权人形成时间上的压力,促使其尽快主张债权。若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既不利于其组成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会影响债务人形成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在案例中,由于债权人没有积极主动地进行有效催收,在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后,C商贸公司每年都在每年的财务报表中体现此欠款,影响其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明确诉讼时效期限,对债权人形成时间压力,督促其积极地在期间内行使债权,维护自身权益。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将不会受到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帮助实现司法资源以及证据材料的有效利用,帮助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减轻查清案件事实的负担。在案例中,就出现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过长,B银行、C商贸公司均进行多次合并重组,债务人难以识别的情况。同时案例中,为寻找二十多年的物证人证,债权债务双方均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物证或由于保管不当或由于公司的搬迁破损或丢失,使得事实真相难以查明。可以看出,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也是对证据的保护,同时也是减少由于债权人不作为造成的法律资源损失。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法总则》评议.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3):5-9.
[2]江永杰.浅析民事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20(02):163-164.
[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 石雪侠. 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1):107-112.
[5] 王菁.浅谈《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5),:187—189.
[6]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 杨巍. 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三种场合[J].法学评论,2018(6):82-90.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性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法律案件中应用广泛,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5年到2019年五年间所有判决中民事案件数量共计47755467件,其中1624754件中与诉讼时效适用有关,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4%。可见在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指标。本文结合案例,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讨论在债权债务案件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普通诉讼时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债权人应该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超出期限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可能导致债权人对债权的履行请求无法得到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超出诉讼时效仅代表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并不代表权利人实体权利以及程序意义上诉权的丧失。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体现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并未就此丧失债权请求权,更没有丧失债权,而是债务人因此获得了抗辩权。而抗辩权的生效,也是在债务人提出抗辩后,经过审理才能生效,法院不得主动或直接援引抗辩权进行审理。
1.1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均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权利被侵害时”的规定较为明确:对于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再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1.2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有如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所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因债权人放弃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可以依上述两种情况再次中断,诉讼时效期根据再次中断时,重新计算。此外,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请支付令、或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普通三年的诉讼时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并不是为确保实现正常经济关系,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对于有关公共政策而应限制的债权请求权, 如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为满足公共政策需要,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相关案例
以下案例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存在的真实案例,为保护相关法人与自然人权益,所涉公司名称及合同名称均模糊处理。
1981年1月起,根据有关办法和规定,“以煤代油”专项资金通过B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债务人。1998年5月“以煤代油”贷款的所有资金和债权被划与A能源公司由其统一运营管理,A能源公司与B银行形成了委托贷款合同关系。1999年3月,双方约定通过B银行发放的“以煤代油”贷款,由双方共同下达贷款回收计划。
1993年6月,借款方C开发公司与贷款方B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记载B银行分批向C开发公司发放“以煤代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1390万元; C开发公司保证在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间按照计划归还贷款本金,1996年12月31日为最后一期贷款及利息的应还时间。合同签订后,B银行发放了涉案贷款。而C开发公司经过合并重组先后组成C科技公司与C能源公司,最终被C商贸公司吸收合并,C商贸公司继承其全部债权与债务。但C开发公司至C商贸公司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003年11月27日及2015年3月25日,A能源公司提交至C科技公司、C能源公司的《催款函》两份。
故2018年6月,A能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判令C商贸公司向A能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款项总计9589万元。
三、案情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3.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在案例中,尽管C开发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1日起开始偿还债务,但是C开发公司的债权被划归给A能源公司是在1998年3月,故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1998年3月。
3.2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案例中,在1997年至2005年,2007年至2008年期间A能源公司下达了《贷款回收计划通知》。2016年,B银行向A能源公司发送了《委托贷款报表》。2003年11月27日及2015年3月25日,A能源公司提交至C科技公司、C能源公司的《催款函》两份,但A能源公司不能证明已将该两份《催款函》送达借款人。由于以上材料均不能证明A能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或B银行向借款人就涉案贷款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B银行也并未收到过任何关于A能源公司要求起诉C商贸公司的相关文件与通知。因而,在此案例中诉讼时效中断不成立。 3.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案例中,A能源公司,B银行,C开发公司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并且C开发公司经过多次重组合并后形成的C商贸公司依然为国有独资企业,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且案例中所涉及贷款已经明确归由A能源公司进行管理,故不属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所以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
综上,从最后一期贷款及利息的应还时间1996年12月31日算起,到2018年6月提起诉讼,期间由于没有证据证明A能源公司及B银行对C商贸公司进行了有效催收,没有造成诉訟时效中断,同时也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故A能源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而C商贸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故法院驳回A能源公司的相关请求。
四、债权债务关系中适用诉讼时效的重要意义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诉讼时效可以用来平衡两者间的权益关系。债务人有理由相信债权人不再主张行使债权的主要判断依据之一就是诉讼时效时间。诉讼时效可以对债权人形成时间上的压力,促使其尽快主张债权。若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既不利于其组成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会影响债务人形成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在案例中,由于债权人没有积极主动地进行有效催收,在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后,C商贸公司每年都在每年的财务报表中体现此欠款,影响其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明确诉讼时效期限,对债权人形成时间压力,督促其积极地在期间内行使债权,维护自身权益。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将不会受到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帮助实现司法资源以及证据材料的有效利用,帮助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减轻查清案件事实的负担。在案例中,就出现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过长,B银行、C商贸公司均进行多次合并重组,债务人难以识别的情况。同时案例中,为寻找二十多年的物证人证,债权债务双方均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物证或由于保管不当或由于公司的搬迁破损或丢失,使得事实真相难以查明。可以看出,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也是对证据的保护,同时也是减少由于债权人不作为造成的法律资源损失。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法总则》评议.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3):5-9.
[2]江永杰.浅析民事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20(02):163-164.
[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 石雪侠. 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1):107-112.
[5] 王菁.浅谈《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5),:187—189.
[6]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 杨巍. 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三种场合[J].法学评论,2018(6):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