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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程君 白懿 记者
■ 事故回放
事故一:2008年6月15日,郑某醉酒后(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172.9mg/100ml)驾驶牌照号为云A·NV3X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邓某、韦某,由昆明市驶往安宁县方向。当郑某驾车行至昆楚K22+100M处时,撞到了中央隔离带,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又与陶某驾驶的蒙· H134XX号东风重型厢式货车(该车载大蒜22810kg,核定载质量7805 kg)左前部相撞,造成郑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受轻伤,韦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为3.8万多元。
事故二:吴某于2008年5月2日饮酒后(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7.0mg/ml)驾驶牌照号为云A·K12XX长安奥拓微型轿车,同车乘坐有罗某、丁某、吴某,由寻甸县往昆明市方向行驶。21时30分,吴某驾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K24+600M处,车辆左前部与一名行人在快速车道内相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21时59分,昆曲大队民警在昆曲高速公路严家山收费站处将吴某抓获。
■ 处理结果
事故一: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陶某驾车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乘车人邓某、韦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二:吴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该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也有过错。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涉案当事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警官点评
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王海
饮酒后驾车将产生下列不安全因素: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疲劳。
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醉酒后驾车,既是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甚至构成了威胁,同时又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因此,忠告所有车主,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车辆一定要远离酒精。
■ 事故回放
事故一:2008年6月15日,郑某醉酒后(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172.9mg/100ml)驾驶牌照号为云A·NV3X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邓某、韦某,由昆明市驶往安宁县方向。当郑某驾车行至昆楚K22+100M处时,撞到了中央隔离带,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又与陶某驾驶的蒙· H134XX号东风重型厢式货车(该车载大蒜22810kg,核定载质量7805 kg)左前部相撞,造成郑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受轻伤,韦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为3.8万多元。
事故二:吴某于2008年5月2日饮酒后(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7.0mg/ml)驾驶牌照号为云A·K12XX长安奥拓微型轿车,同车乘坐有罗某、丁某、吴某,由寻甸县往昆明市方向行驶。21时30分,吴某驾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K24+600M处,车辆左前部与一名行人在快速车道内相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21时59分,昆曲大队民警在昆曲高速公路严家山收费站处将吴某抓获。
■ 处理结果
事故一: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陶某驾车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乘车人邓某、韦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二:吴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该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也有过错。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涉案当事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警官点评
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王海
饮酒后驾车将产生下列不安全因素: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疲劳。
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醉酒后驾车,既是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甚至构成了威胁,同时又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因此,忠告所有车主,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车辆一定要远离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