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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保障,必须树立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保障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以法治为导航,引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全面实现。
一、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撑,离不开符合现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引。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我们只有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推动。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的社会。这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动,法治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治提供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来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等各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击和惩治。
二、树立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理念
(一)进一步树立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性尊严传统上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宗教信仰领域的一个概念,人性尊严的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在国家根本大法和有关法律制度中得到彰显和贯彻。徒法不足以自行,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作互动关系上。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认法权力均不得例外。一旦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助,不断促进社会各界层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温情社会。
(二)进一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社会及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权力依法运行,权利依法行使,它揭示了一种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至上是法治最主要的内涵,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及不和谐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通过法律机制进行公正、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失控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矫正,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获得法律救济和国家赔偿。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调控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树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权利本位即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是法治的宗旨和归宿,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内驱力,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与保障人的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从立法过程看,还应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立法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依法”,依法的首要标准是严格规范。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就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廉价、诚信、透明的且能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样才能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进程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的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做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公开,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参考文献:
[1] 丁国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N].人民法院报,2012
[2] 哀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苏尧猛(1989~),男,河南许昌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保障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以法治为导航,引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全面实现。
一、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撑,离不开符合现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引。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我们只有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推动。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的社会。这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动,法治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治提供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来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等各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击和惩治。
二、树立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理念
(一)进一步树立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性尊严传统上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宗教信仰领域的一个概念,人性尊严的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在国家根本大法和有关法律制度中得到彰显和贯彻。徒法不足以自行,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作互动关系上。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认法权力均不得例外。一旦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助,不断促进社会各界层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温情社会。
(二)进一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社会及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权力依法运行,权利依法行使,它揭示了一种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至上是法治最主要的内涵,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及不和谐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通过法律机制进行公正、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失控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矫正,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获得法律救济和国家赔偿。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调控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树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权利本位即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是法治的宗旨和归宿,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内驱力,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与保障人的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从立法过程看,还应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立法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依法”,依法的首要标准是严格规范。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就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廉价、诚信、透明的且能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样才能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进程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的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做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公开,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参考文献:
[1] 丁国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N].人民法院报,2012
[2] 哀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苏尧猛(1989~),男,河南许昌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