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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内容一致而实质不同的法律上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那种试图将统一的民事权利能力划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以期解释实践的理论在宏观上欠考虑、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是没有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的错误论断。坚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仅具有政治意义也是符合法律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