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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教育,这是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它作为一种激励方法,对于维护学生的自尊心、树立学生自信心起着重要的作用,深受学生的欢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问题出现了。
一、现象分析和提出问题
1. 赏识有些不灵了。鼓励过于频繁,学生早已不在乎了。这样一味地奖励过分重视形式,失去了激励的意义。
2. 问题学生增多了。一味的赏识、赞扬,有时也是对孩子的畸形保护,引发生理心理疾患,容易导致自满、自大,心理脆弱,经不起打击与挫折,甚至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导致个别学生抑郁、自杀等。
3. 教师的困惑。现在学生是碰不得、摸不得、管不得、说不得。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也不敢对学生进行批评,担心自己有可能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沾上了边。
当人们认识到“赏识教育”并非万能的时候,似乎想到了教育需要惩戒。什么是惩戒?惩戒与体罚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谈谈。
可以看出,惩戒和体罚在行为上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动机和目的以及结果也有着许多交叉的地方,只有事情的性质和结果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因此惩戒和体罚在操作层面上很难区分,学校、教师和家长也很难把握分寸,很难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体罚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会变成体罚,因为,它伤害了学生,而不是教育了学生。
二、教育需要惩戒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育的两种重要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一)惩戒教育是教育完整性的需要。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有个性的、正处于身心发展中的学生,这就要求教育者采用的教育方法也应该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有表扬、有奖励,也应该有批评、惩戒。
(二)惩戒教育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惩戒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就是教会学生为自己的行为和过失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就养成对自己的行为过失负起责任的习惯,日后才可能为社会承担责任。
(三)惩戒教育有利于增强教育效果。
惩戒的实质是“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例如:儿童玩火烧伤了手,疼痛让他下次再也不敢玩火了。由此看来惩戒教育无疑是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及思想等的良策,同时对其他同学来说也是一种间接教育。所以适宜的惩戒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增强教育效果,是教育文明、进步和理性教育的需要。
三、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惩戒
惩戒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过于软弱,就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过于严厉,就是体罚。那究竟该怎么来掌握惩戒的“度”呢?
社会、教育主管部门:“适宜的惩戒”主要是指有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具有教育性的惩戒制度和惩戒标准;教育者在使用惩戒教育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制度或标准,用恰到好处的惩戒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教师:“适宜的惩戒”主要是要有法定的依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赋予学校和教师进行惩戒的权益和义务。要有惩戒的具体标准,要有惩戒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不能够惩戒过“度”,避免涉及到体罚和变相体罚。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家长、学生:“适宜的惩戒”主要是家长和学生能接受的惩戒。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受教育者,但出发点是来源于教师对学生深沉的爱,体现的是对学生的无限关怀,追求的是教育方式的适时适度、科学合理。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对学生实施了戒律教育,学生能够接受,还很感激?就是因为我们做得情真意切,不要小看学生的认识水平,他们是知道好坏的。
四、惩戒教育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从这些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工作者的惩戒权,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从这些相关的法律内容上来看,体罚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不容质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人治”,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特别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拥有惩戒的权力?或者说惩戒教育究竟是否合法?却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学生品行和学业的评定权”。但是否有惩戒学生的权力,立法上却持回避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认。
五、我们要为惩戒教育的合法而呼唤
惩戒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激励手段之一。在国外皆有之,许多国家也都有相关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惩戒教育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也确实存在,老师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尝试来判断,如果把握不好,在缺乏法律赋予惩戒权的情况下,就会危害学生,也危害教师。教育惩戒不可缺少,惩戒合乎规律但欠缺合法性。那为什么不用法律来明确呢?教育的重要性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惩戒教育的争议性、宽泛性等急切需要法律来帮忙正声,以在使用中能够底气十足,也名正言顺。
从以上分析可以推断,法律规范化将是一线教育工作者、相关研究者以及法律界研究者共同努力的方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和一线教师,我们呼唤着惩戒教育合法化、规范化,并一直呼唤着、期待着“惩戒教育”融入到未来的教育之中。
一、现象分析和提出问题
1. 赏识有些不灵了。鼓励过于频繁,学生早已不在乎了。这样一味地奖励过分重视形式,失去了激励的意义。
2. 问题学生增多了。一味的赏识、赞扬,有时也是对孩子的畸形保护,引发生理心理疾患,容易导致自满、自大,心理脆弱,经不起打击与挫折,甚至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导致个别学生抑郁、自杀等。
3. 教师的困惑。现在学生是碰不得、摸不得、管不得、说不得。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也不敢对学生进行批评,担心自己有可能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沾上了边。
当人们认识到“赏识教育”并非万能的时候,似乎想到了教育需要惩戒。什么是惩戒?惩戒与体罚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谈谈。
可以看出,惩戒和体罚在行为上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动机和目的以及结果也有着许多交叉的地方,只有事情的性质和结果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因此惩戒和体罚在操作层面上很难区分,学校、教师和家长也很难把握分寸,很难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体罚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会变成体罚,因为,它伤害了学生,而不是教育了学生。
二、教育需要惩戒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育的两种重要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一)惩戒教育是教育完整性的需要。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有个性的、正处于身心发展中的学生,这就要求教育者采用的教育方法也应该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有表扬、有奖励,也应该有批评、惩戒。
(二)惩戒教育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惩戒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就是教会学生为自己的行为和过失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就养成对自己的行为过失负起责任的习惯,日后才可能为社会承担责任。
(三)惩戒教育有利于增强教育效果。
惩戒的实质是“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例如:儿童玩火烧伤了手,疼痛让他下次再也不敢玩火了。由此看来惩戒教育无疑是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及思想等的良策,同时对其他同学来说也是一种间接教育。所以适宜的惩戒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增强教育效果,是教育文明、进步和理性教育的需要。
三、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惩戒
惩戒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过于软弱,就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过于严厉,就是体罚。那究竟该怎么来掌握惩戒的“度”呢?
社会、教育主管部门:“适宜的惩戒”主要是指有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具有教育性的惩戒制度和惩戒标准;教育者在使用惩戒教育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制度或标准,用恰到好处的惩戒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教师:“适宜的惩戒”主要是要有法定的依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赋予学校和教师进行惩戒的权益和义务。要有惩戒的具体标准,要有惩戒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不能够惩戒过“度”,避免涉及到体罚和变相体罚。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家长、学生:“适宜的惩戒”主要是家长和学生能接受的惩戒。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受教育者,但出发点是来源于教师对学生深沉的爱,体现的是对学生的无限关怀,追求的是教育方式的适时适度、科学合理。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对学生实施了戒律教育,学生能够接受,还很感激?就是因为我们做得情真意切,不要小看学生的认识水平,他们是知道好坏的。
四、惩戒教育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从这些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工作者的惩戒权,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从这些相关的法律内容上来看,体罚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不容质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人治”,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特别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拥有惩戒的权力?或者说惩戒教育究竟是否合法?却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学生品行和学业的评定权”。但是否有惩戒学生的权力,立法上却持回避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认。
五、我们要为惩戒教育的合法而呼唤
惩戒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激励手段之一。在国外皆有之,许多国家也都有相关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惩戒教育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也确实存在,老师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尝试来判断,如果把握不好,在缺乏法律赋予惩戒权的情况下,就会危害学生,也危害教师。教育惩戒不可缺少,惩戒合乎规律但欠缺合法性。那为什么不用法律来明确呢?教育的重要性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惩戒教育的争议性、宽泛性等急切需要法律来帮忙正声,以在使用中能够底气十足,也名正言顺。
从以上分析可以推断,法律规范化将是一线教育工作者、相关研究者以及法律界研究者共同努力的方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和一线教师,我们呼唤着惩戒教育合法化、规范化,并一直呼唤着、期待着“惩戒教育”融入到未来的教育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