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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农资公司与该市乙农资公司有长期的业务联系,但在一次合作过程中。乙农资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而拖欠了25万元货款,在甲市农资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将乙农资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2008年7月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乙农资公司偿付甲市农资货款及利息计28万元;追索欠款交通费2万元,合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