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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一轮银行债转股拉开了序幕。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尤其复杂,涉及到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双重性质和应用。从法理和立法上分析,破产重整中银行债转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但重整过程中银行债权人的个别谈判权和决定权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这不但与市场化、法治化的政策导向不符,更可能为将来埋下严重的法律隐患。